权力与腐败之间如影随形。“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权力的利益性和能动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麦迪逊以格言式的语句指出,“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让天使来统治人,也就无须对政府采取内外部的控制。”但人不可能是天使,行政人员也是人,其作为行政人员这一事实并不表明他们就比他人更加善良、无私和高尚。那么,面对易于腐败的权力,避免绝对权力及其恶果的方法,就是让它受到约束和制约,“把绝对权力放到责任的集中营里”,接受责任的束缚。
正确地行使权力要求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有效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需要良好的制度规范。“对于如何设计一套良好的制度规范,许多政论家已经确立这样一项原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该制度中的若干制约和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假定为是一无赖,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的。”“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箴言。”宪政主义的基本理念要求,“政府所行使和运用的所有权力都必须处于严密规则的限定之下,以使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了一己之目的和私利而改变或取消这些规则。”很显然,宪政理念的目标就是要竭力使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处于有效的约束和限制中。政府只有作为一个安全的工具,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对于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巨大危险,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赋予社会和民众一定的防范措施和救济手段。这些不是源于对人性的信任,而是对人性的恐惧和怀疑,以及对于人性堕落趋势和罪恶潜能的高度警惕。托马斯·杰弗逊曾对立宪主义的怀疑精神做过精辟的总结,“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所以,一个社会“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信任越少。”很显然,只有正视人性的“罪恶面”或“黑暗面”,才会想方设法去防止它。
为此,人们从两个方面设计对权力的制约。其一是以个人的权利限制国家的权力范围,即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划定政府权力不可逾越的绝对屏障。通过将政府的权力置于公民个人权利和利益所隐含的限制或制约之中,将普遍的公民权利作为制约和平衡政府权力的一种力量,实现对权力的制约,这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路。这一思路其所描述的权力制约向度是自下而上的。实际上,公民权利不是自足的,权利的保障也离不开公共权力的支持和保障。那么权利制约权力的思路归根结底仍然是政府不同权力部门的制约和平衡问题。这也就是权力制约的问题,即宪政思想的一个中心观念,政府分权,相互制约。既然人性不可靠,防止专制暴政的最好方法就是把权力在制度上根本分开,避免政府中任何一个部门有过多的权力。通过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割或分工,使各个部分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巧妙地实现相互竞争、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以野心制约野心”,以防止掌权者堕落,使掌握国家权力的人或集团在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的同时,去努力增进公共利益。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追随孟德斯鸠的这一思想,美国的开国者们相信:“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这一提供“相反和对抗利益”的策略被称为“野心抵消”概念。“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这个政策可以从人类公私事务的整个制度中探究。我们看到这一政策特别表现在一切下属权力的分配中,那里的一成不变的目的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某些公职的,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个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权威必须与目的相符合,以减少公共权力的滥用或误用。只有通过分权,将权力配置为不同的职位,这样相互之间才能够形成制约,从而防止行政人员的沆瀣一气和官官相护的各种弊病。
权力制约权力要求政治制度的权力分立。洛克用权力导致腐败来论证分权的必要:“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民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孟德斯鸠对此也有经典的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就完了。”
因此,必须这样来进行制度设计,即运用对立的、相互竞争的利益来构造社会的制度结构,就是将某些机构和公职的成就和荣誉建立在修正其他机构和公职的错误之上,并且使他们相互之间都具有抵制对方随意侵犯或干预的手段,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权力集中或权力专断的危险,才能够督促他们更加谨慎和克制地使用权力。从管理的立场来考虑,一些人的行为由于可以被另一些相反方向上的他人的行为所抵消或修正,人们才能够避免错误,吸取教训。那么使不同的权力或野心相互制约,达致某种均衡,一种野心就会受到其他野心的扼制而不致造成严重的危害。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每个人都自由地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但个人利益的张力却最终使得他们都服务于社会的共同利益。
权力制约与政治结构的制度安排有关,其实现机制就是各种形式的权力监督。监督是重要的。任何一个政府中都必然有着某种形式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权力的使用不会偏离正当的目标。问题在于,所有政府都曾为如何设计和发展一种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而困惑不已。换言之,问题不是有没有监督,也不是有多少的监督以及有多少种监督权力的方式和途径,而是如何建构和保证有效的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监督的有效性主要与两个方面的问题有关:一是独立性;二是监督能力。没有权力体制中的某种独立性,就不可能履行它本应有的监督任务。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反腐败是一个正面的典型。而监督能力,则关系到监督者的机构规模、资源条件和技术力量,舍此也难以做好分内之事。
与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原则一致的是这样一条正义原则。“人的团体不宜于同时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自然法正义原则在司法上的一句经典警言就是:“任何人都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当权力和权利发生纠纷的时候,就需要一个形式上中立的“裁判”根据某种正义规则作出判断。那么,有效的权力制约必须满足不同性质权力之间的充分平衡,尤其是保证独立的司法权力。而没有权力分立,司法独立就是无稽之谈;如果司法审判缺乏独立性,公平和正义就会失去最后一道防线。独立监督的另一种形式是异体监督。如果是让自己监督自己,就像让人们自己给自己做手术,难免心慈手软,容易原谅自己,而且整体利益也会限制着同体监督及其自我净化的效能,如果再有个别领导者横加干预,监督就会或是名存实亡,或是成为官员之间权力斗争的手段。
那么,任何监督想要取得应有的效果,至少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监督者具有监督的激励,即有监督的动机和动力,比如公民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去提请行政复议,相反,司法机关在人事、编制和财政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的条件下,其监督行政机关的动力可想而知;(2)监督者必须具有监督被监督对象的能力,在政治制度的结构中,这种能力主要与其权力、地位和权利有关,“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大多与监督者本身的弱势地位有关,监察部门难以很好地监督领导人的腐败问题也是如此;(3)监督者具有监督的技术和方法,就是保证他们以有效的方式介入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活动本身中去,这主要是一个信息问题,因此在缺乏透明度或公开性的政府中,特别是在媒体受到政府严格控制的社会中,监督者处于一个巨大的信息“盲区”中,监督将无从入手;(4)监督行政的结果必须能够影响到被监督者的切身利益,或是给予奖励,或是给予制裁或惩罚,如行政监察或政府审计的意见书由于不能作为处理官员的直接依据,而大大削弱了监察或审计的效力和威慑力,错误将不可能因为监督而得到及时的纠正,腐败大案动辄数千万上亿乃是这种“错误积累”的极好的例子。那么,如果上述四个方面存在问题,行政机关发展出强大的自主能力,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领导者所受到的微弱监督将根本无法阻挡得了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步伐。
就其性质而言,行政监督无非是以一种权力去制约另一种权力的问题。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博弈关系的性质,归根结底取决于政治体制本身的结构性质,以及这种政治体制对社会中不同组织和个人所赋予的不同的权力(或权利)和资源。具体行动者在政治权力格局中的权力的大小、多少,在权力体制中的或边缘或中心的位置,以及在社会权力网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等,一方面决定着不同行动者(包括个人和组织行动者或法人行动者)的资源的多寡、利益的多少;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赋予了不同行动者不同的维护和拓展他们自身利益的手段或方法。对监督权的吝啬,就是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慷慨。假如公民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自由,就会因为害怕某些官员打击迫害而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更谈不上进行有意义的监督。对于监督部门及其行政人员而言,如果他们没有监督监督对象的充分保障,如职位、资金、技术等,也就难以做到有效地工作。
如果我们假设社会中存在着一个总的政治权力的常量,那么,不同行动者所获得的权力多少主要就是一个零和博弈,即给予政府多一份权力,就会相对地挤压或削减掉其他行动者的权力。比如,如果政府多一份控制新闻媒体的权力,那么新闻媒体自然就少一份监督政府的权力。因此,监督的可能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就取决于政治制度对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分配的强制性安排,后者也决定着不同权力或权利之间的制约或平衡关系。在监督权的行动结构中,监督权是否强大,权力监督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不仅在于监督权自身有多么强大,也取决于监督对象强大到什么程度。公共行政作为政府的动态的活动过程,其能否负责任地行动,并受到强有力的监督或制约,归根结底是政治体制的问题。行政权力运用的谨慎、节制和负责任地行动,唯有在其他权力或权利足够发达,并对之形成某种制约或抗衡的情况下,才能有所实现。行政权的强势地位和能动力量,如果没有受到其他权力(权利)的抵制,就会流于任性、专横和暴虐,并为个别官员的私人利益为虎作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