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劳动合同的终止,并非双方的积极行为所致,一般是由于合同本身的因素或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所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根据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5.2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具体内容包括:
(1)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4)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