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目担保在项目融资中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同,项目担保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直接担保、间接担保、或有担保和意向性担保。无论是哪种类型的项目担保,其担保所承担的经济责任都是有限的,这是项目融资结构与传统公司融资结构的一个重要区别。
一、直接担保
直接担保即是指担保的责任根据担保的金额或者担保的有效时间加以限制。
(一)有限金额的担保
在项目融资中经常使用的资金缺额担保即是典型的有限金额直接担保。一般情况下,贷款银行只愿意在建设成本和生产成本均为已知的条件下才安排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为了防止出现因资金短缺而导致项目失败,需要有人承担建设成本和生产成本超支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这种担保一般由项目发起人来提供。
(二)限制时间的担保
项目在建设期和试生产期的“完工担保”是最为典型的在时间上加以限制的有限责任直接担保。在多数情况下项目的完工担保是在有限时间内的无限经济责任担保,即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项目发起方和工程承包公司是这类担保的主要担保人。
二、间接担保
间接担保是指项目担保人不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提供的一种财务支持。间接担保多以商业合同和政府特许权协议形式出现。在商业合同中,多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等条款形式出现;而以政府特许权形式提供的担保,主要在BOT项目融资模式中出现。一般政府机构在给予项目融资特许权时,是因为充分考虑到了项目建设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或有担保
或有担保是针对一些由于项目投资者面临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测因素所造成项目损失的风险所提供的担保。或有风险的担保按其针对风险的性质,可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针对项目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如地震、火灾、地下矿井塌方等一系列问题。这类风险不属于项目正常生产建设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一旦发生将给项目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提供这类或有担保的项目担保人通常是商业保险公司。
第二种是针对项目的政治风险,由于政治风险的不可预见性质,因此为减少这类风险所安排的担保有时也划在或有担保的范围。第三种是针对与项目融资结构特性有关的并且一旦变化将会严重改变项目经济强度的一些项目环境风险。
四、意向性担保
严格意义上讲,意向性担保不是一种真正的担保,因为这种担保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仅表现出担保有可能对项目提供一定支持的意愿。意向性担保不需要在担保人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显示出来,因此它受到了担保人的偏爱,在项目融资中应用的较为普遍。
安慰信便是意向担保的一种,它又称“责任信件”,是覆盖很广泛的保证。在项目融资中,安慰信通常是由政府或项目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写给贷款银团,表示该公司对项目公司以及项目融资的支持。这种支持一般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营方面的支持,“担保人”声明在其权力范围内将“尽一切努力保证按照有关政策支持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第二,不剥夺资产,东道国政府保证不会没收项目资产或将项目国有化。第三,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担保人同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使其履行其经济责任。
安慰信最显着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法律效力,安慰信也会由于条款弹性过大而不能产生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关系到担保人自身的资信,违反安慰信虽然不引起法律责任,但会影响担保人今后的业务,故资信良好的担保人一般不会违背自己在安慰信中的诺言。因此,贷款方愿意接受担保人出具的这类安慰信。
我国的中央政府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政府部门(如省政府、省电力局)往往为大型项目融资向贷款方出具安慰信,一方面是向贷款方提供信誉担保,另一方面可为项目的进展创造良好的支持环境。这种做法对于我国的有关项目尤其重要。
总的说来,安慰信所起到的担保作用在本质上是由提供该信的机构向贷款银行作出一种承诺,保证向其所属机构(项目公司)施加影响以保证后者履行其对于贷款银行的债务责任。一封具体的安慰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根据该信所使用的语言以及使用该种安慰信的国家的法律来确定的。安慰信所传达的,既可以是一种用词含糊不清的真诚意向,也可以是一种意向明确的财务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