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融资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风险,这些风险的合理分配和严格的风险管理是项目融资最终成功的关键。在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商业风险、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大多数商业风险属于项目的核心风险,即可控制风险。作为项目融资的贷款银行,对于这类可控制的商业风险,一般都会要求项目投资者或者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不同程度的担保,特别是在项目完工、生产成本控制等方面。
(一)项目完工
项目融资过程中风险最大的阶段是项目的建设阶段,一个项目是否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和预算内建成投产,达到完工标准,是组织项目融资的基础。在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贷款银行所承受的风险最大。
项目能否按期建成投产并按照其设计指标进行生产经营,是以项目现金流量为融资基础的项目融资的核心。因此,项目完工担保就成为项目融资结构中的一个最主要的担保条件。
这一阶段一般都由项目投资者进行担保,由项目投资者提供担保承诺——在项目工程延期、建设成本超过预算等问题出现时为项目提供资金。例如,我国电厂项目承建方一般为地方电力公司下属的工程公司,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由电力公司为承建方作出完工担保。完工担保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范围内完成项目,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现超支,则担保方承担全部超支费用。
对一些投资环境较好、技术比较成熟的项目,贷款银行则从工程公司、技术设备供应公司等其他方面寻求完工担保,包括采用固定价格的交钥匙合同和由工程公司或技术设备公司提供项目履约担保等形式,减少对项目投资者在完工担保方面的要求。
(二)生产成本控制
生产成本与取得原材料、能源及动力有着直接的关系。项目在生产中能否以较低的价格得到原材料、能源、动力等的供应,是项目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的至关重要的条件,采用低廉价格的原材料、能源和动力等意味着项目产品成本的降低。
对生产成本的控制,一种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由项目公司和提供项目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能源、电力的供应厂商签订长期供应协议来实现,其供应数量、期限和价格必须在协议中规定下来。还有一种方法是:结合项目所在地的通货膨胀指数综合确定生产成本的变化幅度。无论采用哪种方法,目的都是一个,即在安排融资时,项目投资者和贷款银行双方都可以对项目成本有一个基本的估计,减少这方面的风险。
二、政治风险
凡是投资者所投资项目不在同一国家或贷款银行与所贷款项目不在同一国家都有可能面临着政治风险。政治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不可抗力风险,但在项目融资中,它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式来减轻风险影响力:
(1)政治风险保险,包括商业性质的保险和政府机构的稳定性保证。
(2)在安排项目融资时,努力寻求东道国政府、中央银行、税收部门或其他有关的政府机构的书面保证,承诺在税收、外汇管制等方面不采取不利于项目的措施。
(3)由双方国家之间签订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政治风险实际上常常落在政府身上,一国政治稳定性是国外投资者进行投资时慎重考虑的因素。东道国政治的稳定性主要是受国内外政治局势的影响,投资者很难掌握。东道国经济政策的稳定性主要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如何把握经济变数,设计政策的优惠内容,降低政策风险,并使投资者熟悉东道国的政策及其变化发展趋势,增强投资信心,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政治风险担保人一般为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中央银行。这些机构对项目的投资环境有直接的决定权。这些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可以有效地减少外国投资者和国外贷款银行对政治风险的顾虑。
近年来商业担保公司也逐渐参与政治风险保险。主要原因有:第一,有些项目不具备政府出口信贷或政治保险机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的条件;第二,风险价值过高,超过政府机构政治风险担保的限额;第三,项目投资者不满意政府政治风险担保的条款,而商业保险市场有可能提供更灵活和更具有竞争性的条件。
三、金融风险
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汇率波动、利率上升、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上涨,特别是能源和原材料价格的上升、项目产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下跌、通货膨胀、国际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等。
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分担在项目融资中是非常敏感的问题,对于汇率和利率风险,可以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如套期保值技术等来分散。
但是,在东道国金融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境外项目发起人和贷款银行一般要求与东道国政府或国家银行签订远期外汇兑换合同,把汇率锁定在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价位上,但东道国政府或国家银行一般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此时项目公司应同东道国政府或国家银行签订专门合同,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由各方分摊相应的汇率风险。
项目除了存在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金融风险之外,也还会因为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见因素而导致失败,即不可预见风险,亦称为或有风险,避免这类风险主要也是采用商业保险的方法解决。
不管项目担保的形式和性质,贷款银行在项目融资中通常总是坚持作为担保的第一受益人。对于贷款期限较长的项目融资,贷款银行在项目担保基本格式之上还会增加一些特殊的规定,以保证不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
项目担保的步骤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贷款银行向项目投资者或第三方担保人提出项目担保的要求;第二,项目投资者或第三方担保人考虑可否提供公司担保,如果公司担保不被接受,则需要考虑提供银行担保;第三,在银行提供担保情况下,项目担保成为担保银行与担保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关系;第四,如果项目所在国与提供担保的银行不在同一国家时,有时担保受益人会要求担保银行安排一个当地银行作为其代理人。
不可抗力风险见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