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融资产生的过程
项目融资虽然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融资方式,但其历史却很久远,早在17世纪,英国的私人业主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项目融资中的BOT形式就极为相似。当时,私人业主建造灯塔的过程是:私人业主首先向政府提出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私人业主向政府租用土地建造灯塔,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许期后由政府收回灯塔并移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只不过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投资建设方式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当然,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项目融资,从世界范围看,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如当时美国的一些银行利用产品贷款的方式为石油天然气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是60年代中期,其标志是英国北海油田开发中使用的有限追索项目贷款。
到了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出现了能源工业的繁荣时期,项目融资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成为当时大型能源项目融资的一种主要手段。
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使项目融资的发展进入了低潮期。据统计,1981年至1986年的6年间,西方国家在能源、原材料领域投资的新项目比上一时期减少60%,投资总额减少了33%。
80年代中后期,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和若干具有代表性项目融资模式的完成,项目融资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先后出现了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为此,人们不断地寻求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在这方面开创先河的是土耳其总理奥热扎尔在1984年讨论土耳其公共项目的私营问题时,提出了BOT的概念,随后用此种方式建设了土耳其火力发电厂、机场和博斯普鲁斯第二大桥。而后,BOT融资方式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有效融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迄今为止,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地采用了BOT融资方式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成功的BOT项目有英法合作的英吉利海底隧道工程、澳大利亚的悉尼海底隧道工程、中国香港的海底隧道工程和英国曼彻斯特市的轻轨项目等。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中国等也相继采用BOT融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二、项目融资发展的原因
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项目融资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具体的原因。
从项目融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看,项目融资的出现,是经济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其发展的必然结果,但项目融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原因是不同的。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采用项目融资的原因
从经济发展的历史看,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往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由政府直接拨款建设。进入20世纪80年代,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迫使他们不得不改变传统的做法。
其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各国对交通、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的需求日益膨胀,但同时各国也都面临着财政赤字、债务负担过重、政府投资能力下降的困境,无力承担耗资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其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私有化程度较高,而政府又允许私人企业和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这样既调动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又缓解了国家财政困难,这些都为项目融资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较好的客观条件。因此说,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吸引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是这些国家和地区采用项目融资的根本原因。
(二)发展中国家采用项目融资的原因
长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但为了尽快改变本国长期落后的经济状况,就必须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消除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资金严重短缺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大多存在国有部门效率低下、基础设施管理不善的问题。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许多国家制定了引进民间资本和国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以此缓解财政上的紧张局面并促使国有部门提高效率。国际建筑业的变化也给发展中国家项目融资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例如,传统的单纯建安承包或EPC承包等已向项目全过程承包(如代建制,“带资承包”,项目融资、项目管理等方式)发展,以“带资承包”特别是项目融资BOT方式承揽工程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已被国际上的承包商大力应用。例如,日本承包商、供应商和银行积极主动提供出口信贷并应用BOT方式在国际承包市场取得项目。据统计,国际市场1.3万亿美元承包项目中约60%是带资承包,其中有许多是BOT项目。正是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项目融资不但被广泛采用,而且还成为引进外资的一种新形式。
三、项目融资在中国的发展
如前所述,20世纪80年代初深圳沙角B电厂采用了类似BOT的建设方式,它标志着中国利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建设的开始。我国政府在制定“八五”计划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首次提出了运用BOT方式加快基础工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新思路。进入90年代,我国陆续出现了一些采用类似BOT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如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至深圳高速公路、上海大场水处理厂、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三亚凤凰机场、重庆地铁、深圳地铁、北京京通高速公路、广西来宾电厂B厂等。这些项目虽然相继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但只有重庆地铁、深圳地铁、北京京通高速公路等项目被国家正式认定为采用BOT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广西来宾B电厂BOT项目是经国家批准的第一个BOT试点项目,经过各方的多年努力,该项目已取得了全面成功,被国际上很有影响的金融杂志评为最佳项目融资案例,在国内则被誉为“来宾模式”。
为使我国项目融资尽快走上正轨并按国际惯例进行运作,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国家商务部,以下同)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计委于1997年4月发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连同以前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一起,基本构成了中国BOT项目融资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项目融资虽然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项目融资的应用范围还比较有限,发展速度也比较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问题是: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缺乏鼓励内资和经营资本参与项目融资的政策和措施,缺乏熟悉并善于操作的专业人才等。为此,今后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
(一)健全项目融资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已有的项目融资法律曾对项目融资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从整体上看,现有的法律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部门立法,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第二,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过于笼统,一些重要的内容还缺乏详细的规定,因而在贯彻执行时缺乏可操作性。第三,有的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已经陈旧,落后于现实,亟须修订或补充。
为尽快健全项目融资的法律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法律文件的制定与修改均应以世贸组织的原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为依据;立法的宗旨要从过去的“限制”为主改为“支持”为主;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应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尽快修订已经过时的条款,及时补充新条款。
(二)制定鼓励内资和民营资本参与项目融资的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外资,而内资或民营资本却很少。我国现有大量的民营资本,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却在闲置。
政府应制定鼓励内资和民营资本参与项目融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在推广BOT、PPP项目融资的过程中,应大力引进民营资本,避免因过多的吸引外资对国内资金产生“挤出效应”;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考虑给予民营资本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制定鼓励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相关措施,并确保民营资本投资收益的实现。
(三)加快培养熟悉项目融资方面的专业人才
项目融资既是金融创新,又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建设方式,从事项目融资工作需要专门人才。从胜任项目融资工作的角度看,专门人才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律、金融知识,熟悉项目融资运作的过程,具备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生产运营管理、风险控制与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鉴于目前我国这方面专业人才短缺的情况,可通过以下途径加快培养:第一,通过有关高等院校培训;第二,选派专业人员到国外考察,了解项目融资运作全过程;第三,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业余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