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直接融资模式是指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直接承担起融资安排中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方式。从理论上讲,这是结构最简单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当投资者本身的公司财务结构良好并且合理时,这种模式比较适合。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的投资者,直接融资方式可以获得成本相对较低的贷款,因为资信良好的公司名誉对贷款银行来说就是一种担保。但在投资者使用直接融资方式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何限制贷款银行对投资者的追索权利问题。贷款由投资者申请并直接承担其中的债务责任,在法律结构上会使实现有限追索变的相对复杂,并使项目贷款很难安排成为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在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并直接控制项目现金流量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比较常用;而且这种融资模式有时也是为一个项目筹集追加资本金时所能够使用的唯一方法,因为大多数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不允许以合资结构或管理公司的名义举债。直接融资模式也有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采用直接融资模式,投资者可根据其投资战略的需要,灵活地安排融资结构。例如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及融资方式,确定合适的债务比例,灵活运用投资信誉等,这就给了投资者更为充分的余地。
第二,运用直接融资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由于采用直接融资模式时投资者可以直接拥有资产并控制项目现金流量,这就使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时,可以比较充分地利用项目的税收减免等条 件,降低融资成本。
一、直接融资模式的运作
直接融资方式在结构安排上主要有两种操作思路。
(一)由投资者面对同一贷款银行和市场直接安排融资
在这一融资模式中,首先,投资者根据合资协议组成非公司合资结构,并按照投资比例合资组建一个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管理公司同时也作为项目发起人的代理人负责项目的产品销售。项目管理公司的这两部分职能分别通过项目的管理协议和销售代理协议加以规定和实现。其次,根据合资协议规定,发起人分别在项目中投入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并统一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但是由每个发起人单独与贷款银行签署协议。在建设期间,项目管理公司代表发起人与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监督项目的建设,支付项目的建设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生产管理,并作为发起人的代理人销售项目产品。最后,项目的销售收入将首先进入一个贷款银行监控下的账户,用于支付项目的生产费用和资本再投入,偿还贷款银行的到期债务,最终,按照融资协议的规定将盈余资金返还给发起人。
(二)由投资者各自独立地安排融资和承担市场销售责任
在这一融资模式中,两个投资者组成非公司型合资结构,投资于某一项目,并由投资者而不是项目管理公司组织产品销售和债务偿还。首先,项目发起人根据合资协议投资合资项目,任命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生产管理。然后,发起人按照投资比例,直接支付项目的建设费用和生产费用,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自行安排融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发起人安排项目建设,安排项目生产,组织原料供应,并根据投资比例将项目产品分配给项目发起人。最后,发起人以“或付或取”合同的规定价格购买项目产品,其销售收入根据与贷款银行之间的现金流量管理协议进入贷款银行监控账户,并按照资金使用优先序列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直接融资模式的特点
任何一种融资模式在满足投资者某些方面需要的同时,难免会存在某些方面的缺憾。直接融资模式也是如此,既有其优点,也有其不足。
直接融资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一是选择融资结构及融资方式比较灵活。
发起人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在多种融资模式、多种资金来源方案之间充分加以选择和合并,比如资信较好的公司可以很便宜地融通到资金,而对于一些小公司却必须付出很高的融资成本。二是债务比例安排比较灵活。发起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经济强度和本身资金状况较灵活地安排债务比例。三是可以灵活运用发起人在商业社会中的信誉。同样是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信誉越好的发起人就可以得到越优惠的贷款条件。
直接融资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将融资结构设计成有限追索时比较复杂:一是如果组成合资结构的投资者在信誉、财务状况、市场销售和生产管理能力等方面不一致,就会增加项目资产及现金流量作为融资担保抵押的难度,从而在融资追索的程度和范围上会显得比较复杂。二是在安排融资时,需要注意划清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融资责任和投资者其他业务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操作上更为复杂。三是通过投资者直接融资很难将融资安排成为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形式,也就是说在安排成有追索的融资时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