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调查方案和内容
1991年9月2日,公安部发布《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专门作了规定。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对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逐起查明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1994年2月5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1994年5月19日,经公安部批准,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和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成立了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和电气火灾原因鉴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扑灭后,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必要时可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1998年11月23日,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刑事管辖分工规定》,明确公安消防机构管辖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的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1999年3月2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3月15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明确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方法。1999年4月5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和立案标准等问题作出规定。
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是火灾调查工作的核心。通常情况下,火灾原因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发生、发展的过程;
(2)查明火灾事故的性质;
(3)调查、发现与火灾有关的证人,搜集、提取证言和证物;
(4)查清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5)提出结案报告;
(6)从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的角度总结经验教训。
2.消防处罚的法律规定
消防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指消防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惩戒和制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五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5)行政拘留。
刑事处罚是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有两种犯罪案件: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3.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的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2)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采纳;(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4)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火灾调查和处理
4.火灾的消防惩处
消防处罚从新中国成立后就执行得十分严厉,凡是发生火灾,当事人及有关领导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重视了法制建设,制定了许多法律规定,有关消防处罚的法律也不断地得到完善,使得各级消防部门和执法机构在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时有了更明确的法规依据,更符合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