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浴血奋战,中国人民终于赢得了抗日战争的彻底胜利。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的短暂和平时期,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文物损失调查和文物接收工作,同时中国驻日代表团在远隔重洋的日本本土也展开了一场追索中国流失、被劫文物的斗争。随着国共和谈的破裂,1946—1949年,国民政府积极筹备和发动全面内战,国统区各项文物事业未及复原,又被抛入战争的旋涡之中,艰难地走过了黎明前最黑暗的几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期间不仅重视战时文物保护工作,在广大解放区还积极恢复和发展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新中国文物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一节战后文物损失调查与追索
作为最早开始抗击法西斯主义的中国,不仅在旷日持久的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付出的人力和物力牺牲最多,文化遗产的损失也是触目惊心、极为惨重的。甲午战争以来的半个世纪,特别是“九一八”事变和全面抗日战争爆发之后,几乎半壁中华河山沦入日本侵略者之魔爪,日寇摧毁了无数文物古迹,霸占了大量中国文博机构,将许多珍贵文物劫运回日本本土。对日寇罪行进行总清算,调查战时文物损失,追索被掠夺文物的工作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并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着手实施。
一、文物损失调查工作
(一)缘起
要求开展战时文物损失调查及战后追索工作的呼声可以追溯到全面抗日战争初期。最早提出进行抗日战争损失调查的是黄炎培先生。1938年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期间,黄炎培等人以提案形式建议中央政府从速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以便战后向敌方提出赔偿。并将此空前惨痛之事迹翔实在记载,昭告天下及后世。依此提案,1939年7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查报须知》,由国民政府通令各地各机关一律查报,并指定主计处自1940年起,每半年将报告汇编一次。1943年12月,国民政府教育部设立“向敌要求赔偿文化事业研究会”,1944年2月,行政院成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向敌要求赔偿文化事业研究会”并入该委员会,专门从事调查“九一八”事变以来因日军侵华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台湾藏抗战损失调查档案简介》,载《近代史资料》总第9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与此同时,国民政府还成立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制订了《敌人罪行调查办法》。1944年11月,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以训(秘)字第7418号训令发布公告称:
“抗战以来敌人在我国所犯罪行如杀伤、奸淫,罄竹难书。惩处此种暴行须先搜集详确资料及证据。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现正加紧进行此项调查工作,并经制订详细表式备案。兹为简便迅速起见,将调查要点摘列于后:(一)凡亲睹或身受敌人暴行者,将暴行事实、日期、地点做一详细报告(不拘格式,纸宜坚牢,用墨笔抄写)。(二)如知道犯人姓名并请注明。(三)末后开列报告人身份并签名盖章(姓名、籍贯、职业、通讯处等)。(四)同一案件见证人或被害人不止一人时,可联名提出报告。(五)如有有关证据请一并寄送该会;如有函询、面洽,请与该会接洽,各报告人姓名及报告内容负责代守秘密,非本人同意,决不发表。特此公告。”
1945年5月,国民政府修订了《敌人罪行调查办法》凡13条,6月28日,司法部训(参)字4104号训令称:“正式罪行调查办法、调查表、具结须知、结文甲乙、种类表……已抄发各地高院执行。”10月,《敌人罪行调查办法》由行政院核准颁发实施,通令各县市、各级党部、战区司令长官部协助,进行大规模调查。具体调查工作由各地方法院、检察处、县司法处、兼理司法的县政府办理,既布告周知,接受人民申诉,也根据线索直接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所得材料汇总上报司法行政部和内政部核定,由外交部编辑后转送同盟国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远东分会。
由于抗日战争时期的特殊环境,上述调查工作大多没有实质性进展,大规模的文物损失调查是从抗日战争胜利后全面开始的。
(二)文物损失调查
1945年8月,原“战区文物保存委员会”更名为“收复区文物保存委员会”,10月又更名为“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内设建筑、古物、图书、美术四组,将全国沦陷区分为平津、京沪、粤港、东北、武汉五区,分设办事处,派代表及副代表驻扎各区,负责战时文物损失调查及文物接收工作,其他各省亦各设办事机构,由文博界知名专家学者指导开展调查工作。自1945年10月起,国民政府又开展了全国公私文物损失登记工作,发布了《省市公私文物损失登记公告》,对文物的定义、申请登记的注意事项与填报内容、登记截止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
经过查报和综合,国民政府教育部“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形成了最终的《中国战时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总目》,其中列入了17个省市抗日战争时期公私文物损失情况,根据该目录,中国在抗日战争时期共计损失可移动文物3607074件又1870箱,文物古迹受损(毁)741处,对于中国文物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损失有了一个初步的统计,但这并不能说已经完全掌握了中国文物战时的真正损失数字,实际损失远远超出国民政府的统计。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调查范围没有完全覆盖全国。如抗日民主根据地所管辖地区、东北地区、台湾地区等因客观条件所限未能开展调查填报工作。有的省市战后社会秩序混乱,许多曾遭日军侵害的地方化为废墟焦土,受侵害难民尚未返乡,各级地方政权尚在恢复重建之中,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投入文物损失调查工作,调查自然不可能面面俱到。
2.调查填报时间要求紧。全国公私文物损失登记自公告至截止只有区区两个月时间,个别省份延期3个月。教育部1945年12月的一份电令称:“查历年来我国公私所藏文献古物为敌人掠夺或损毁者甚众,战事现已胜利结束,亟应从速调查详列清单以作将来同日本索赔之根据,仰于电到10日内遵办具报为妥。”孟国祥:《大劫难:日本侵华对中国文化的破坏》,第11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在战后相对混乱的恢复时期,这样紧迫的时限对于文物损失的详细调查来说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而也不可能做到完全精准的调查。
3.日军暴行的追溯时间上限受到人为限制。战后同盟国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远东分会规定,中国抗日战争损失申报以1937年“七七事变”为起点,这就意味着自甲午战争开始至“七七事变”期间的40余年间,在历次日本侵略与武装冲突中受损和流失的中国文物甚至连要求索赔的资格都没有,这也使得《中国战时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总目》中所列中国战时受损文物数字与实际有相当大的出入。
4.申报登记条件相对苛刻,不切实际。敌人罪行和文物损失调查登记要求受害者提供目击证人、施暴者姓名、军衔、所属部队等信息并具结陈述,兹举一例如下:
陈光大财产被敌人侵害之事实调查引自北京市档案馆编:《日本侵华罪行实证:河北、平津地区敌人罪行调查档案选辑(上)》,人民出版社,1995年。
罪行人:小泽源利官职或职业:小队长(曹长)
所属部队或机关名称:1414部队
被害人:陈光大性别;男年龄:54
籍贯:滦县现在职业:农
被害时住所:滦县刘家屯现在住所:同前
罪行事实
日期: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三月八日
地点:刘家屯
罪行种类:抢劫
结文(甲)
余谨将被敌人罪行侵害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
于民国三十四年三月八日,突来敌一四一四讨伐队挨户搜查,翻箱倒柜,行同土匪。民家有旧藏古乾隆瓷瓶一对,被敌发现,视为珍宝,抢掳而去。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
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诉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姓名:陈光大性别:男年龄:54
籍贯:滦县现在职业:农住址:刘家屯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姓名:贾九翔性别:男年龄:35
籍贯:昌黎职衔:检察官住址:本处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具结
结文(乙)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
查村民陈光大之乾隆瓷瓶一对,确被敌一四一四部队搜索抢掳而去。
(下同结文甲)
具结人姓名:阮文炳性别:男年龄:50
(下同结文甲)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具结
陈光大先生的一对古乾隆瓷瓶最终是否物归原主,抢劫文物的日军战犯是否得到应有惩罚,因资料匮乏,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像这种符合告发要素的例子仅属于极为罕见的个案,更多我们所不知道的、或者按照这种苛刻要求无法告发的日军破坏劫掠中国文物的罪行可能永远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而不为人知。
国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战后文物损失调查工作虽然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相对仓促和粗疏,存在这很大的局限性,并不足以说明半个世纪以来中国文物因日本侵略而受到的真正损失,但毕竟为日后对日索赔乃至今日的学术研究留下了一份珍贵的史料。
二、文物接收工作
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1945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即通令光复区各类文教机关“暂维现状,听候接收。”并颁布了《战区各省市教育复员紧急办理事项》14条,要求“即派员接收敌伪各级教育文化机关,并调查公私古物、文献损失情形。”随后又颁布了《教育复员及接收敌伪教育文化机关等紧急处理办法要项》13条,在各光复区设立教育复员辅导委员会,协助当局办理复员与接收工作。
1945年9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决议“日本侵略者掠夺的文物及破坏学校的设备,应责令其归还和赔偿”熊明安;《中华民国教育史》,第294—296页,重庆出版社,1997年。。因具体的文物及文博单位接收工作十分复杂繁琐,为防止文物流散,“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先行封存各地已接收敌伪机关之文物,自1946年1月开始,陆续启封、清理所封存文物,对于能够确定出处者,归还原单位或个人,不能确定出处者,则视情移交相关文博单位或学术机关保存收藏。
1948年3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又成立“接收敌伪逆文物审核委员会”,该会置委员七至九人,由行政院院长就审核敌伪逆文物富有专门学识之人员派充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委员中包括内政、教育、司法行政三部代表各一人。《接收敌伪逆文物审核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各省市接受及法院判决没收之敌伪逆文物,均送由该会审核,“其有关国故应由国家保有俾重久远者,由会报请行政院酌拨博物院、图书馆等主管机关妥为保管”。对于由其他党政军情机关接收之敌伪产业中的文物古籍,则由其负责人呈报敌伪产业处理局转教育部,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封存、清理造册、分配等事宜。各地接收情况主要者如下:
在平津地区,1945年10月,故宫博物院由国民政府教育部接收,马衡继任院长;接收了北平历史博物馆和国立北平博物馆,清点、接收文物典籍141万余件(1948年,古物陈列所文物5300余箱为中央博物院筹备处接收);1946年7月,经与驻天津原溥仪旧宅的美军交涉,北平故宫博物院接收了溥仪存放于天津的文物21匣1085件,包括金银器、瓷器、玉器、名人书画、珠宝、文玩等;因中国为同盟国成员,在接收过程中,日本和德国等轴心国侨民藏匿之文物古籍亦在接收之列,为了征求日、德等国侨民藏匿之中国文物的线索,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平津区助理代表王世襄还曾设宴招待北平知名古玩商人请其提供情报,收到了一定成效,经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驻平津办事处努力,相继追回德国人杨宁史在我沦陷区收购之中国青铜器一批240余件,其中包括极为珍贵的战国宴乐渔猎纹铜壶及青铜鼎、玉柄戈等文物;自美军军官手中追回日侨民私自赠送之宋明瓷器50余件(于1947年自美国送回)。此外还自伪教育总署及其他日伪教育、学术机构接收了大批古籍善本。
在南京地区,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封存、接收了伪文物保管委员会、伪中央图书馆、伪地质调查研究所、伪紫金山天文台、伪北极阁气象台、伪博物专门委员会、伪研究部、伪文华馆、伪物华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及汪伪政权主要头目的私宅。经过详细清点整理,接收落入日伪之手的故宫博物院南京分院文物7000余件,故宫藏明清大内档案2000余箱,自其他日伪机关和汉奸私宅还查获许多珍贵文物和古籍善本。
在上海,中央博物院筹备处接收了上海和平博物馆(抗日战争胜利后汤恩伯创办,主要集中保管日侨上缴文物),军统背景的东方经济研究所从满铁上海事务所、日本领事馆等日伪机关接收了约50万册古籍图书及大量档案资料,其中孤本善本110箱近7万册(解放后自香港辗转运回大陆);在香港,接收了被劫之中山大学古物书籍碑帖173箱;在东北,国民政府东北教育委员会进入沈阳,接收了伪奉天省公署文教科、伪国立中央博物馆奉天分馆、伪国立中央图书馆奉天分馆和沈阳故宫,分别改为沈阳博物馆、沈阳图书馆和辽宁省民众教育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