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4年的改革,我国经济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传统的国家专业银行以商业银行为改革目标,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和各类新存款机构的数量正在日益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也初露端倪,但是商业银行的管理仍然缺乏经验。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信贷计划行政管理体制从根本上不能适应银行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基本丧失了对银行资产业务的约束,新的对外开放形势又要求中央银行加快按国际惯例监管本国的银行业。特别是 1988年,银行的资产质量下降,风险增大,引起清偿力的急剧下降,造成了货币金融领域的混乱,曾经使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陷入两难的境地,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所有这些都证明我国的银行业也必须高度重视银行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运作,中央银行也必须建立起针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比例监管制度,以确保整个银行体系的信用安全和货币政策持续稳定所必要的银行信用基础。
一、银行清偿力和金融资产的流动性
银行的清偿力是银行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是资本大小和融资能力一起同债务大小的比较,但是如果银行的金融资产缺乏流动性,就会损害融资能力,减少现金流入,使得到期债务无法偿还,陷入银行的清偿力危机,因此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又是衡量银行清偿力的基本指标。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是指可以随时兑换成现金的程度,取决于债务期限的长短、兑现成本的大小和市场交易便利程度三个因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所持有的流动资产的数量,目的是为了满足客户随时清偿债权的要求,因此也是银行的一个重要的清偿力指标。
在银行的资产构成中,同现金有高度替代性的资产按流动性递减的顺序依次为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特别准备金存款和法定准备金存款、日拆性的同业借款、短期商业贴现票据和即将到期的抵押贷款,还有流动性较大的短期国库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这些金融资产同银行的现金库存一起构成银行的流动资产,同银行的流动负债相比较,就构成衡量银行清偿力的标准。银行要保持充分的清偿力,除了要增加流动资产以外,还要努力增加短期投资和降低中长期投资的比例,所以银行资产的期限构成也是衡量银行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些指标请参看本章的《建立对银行业的清偿力监管制度》一文。
二、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
银行的安全性,是指银行资本承担的风险大小,银行资产的风险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资产价格风险、投资集中风险和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等五种基本类型。其中利率、汇率和价格风险也总称价格风险。每一种金融资产的价格风险都能以统计的价格平均值和方差来衡量,资产的价格、利率或者汇率的波动幅度大,风险也就大。银行要提高安全性,就要降低持有这类资产的比例。投资集中的风险有两个衡量指标:其一是银行对单独一位客户提供的信用占银行资本的比率;其二是对客户的贷款占这位客户自身资本的比率。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把这两个比率控制在10%和25%之内。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不能以上述方法来衡量,而是必须根据不同贷款方式的表现进行估计,一般而言,贴现和抵押、有担保的贷款,不能回收的概率比较小,信用贷款不能回收的概率大,信用制度不发达的落后地区,贷款不能回收的概率大,等等。以不能回收的统计概率乘以银行持有的各类资产,总和就是银行资本承担的风险。风险大,首先影响个别银行的安全,然后是整个银行体系的信用安全。银行的风险要由银行资本来承担,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协议提出资本充足比率充当衡量银行安全性的尺度,
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是规定资本的定义范围,规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和有关业务的折算系数,规定4%的最低核心资本充足比率和8%的最低一般资本充足比率,规定任何银行开办分支机构必须得到最初注册所在地银行监管部门的许可和证明,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我国已经对外承诺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监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深圳市也率先制定了细致完备的暂行条例。根据已有的统计资料分析,我国银行名义上的资本都能满足4%核心资本的要求,但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蛇口银行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不能满足 8%最低资本的要求,原因主要是银行没有发行长期债券(包括优先股)的资本来源、缺少持有股票债券的溢价可以充当补充资本、贷款大部分选择了无担保和无抵押的信用方式,以及统计口径缺乏对贷款方式的细致划分,所以,我国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比率还须在多个方面作出积极的调整和改革。
三、建立对商业银行的资产比例监管制度
商业银行的资产比例管理有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实行监管和银行自律约束两个互相补充的方面。政府监管范围的确定有三个基本的技术性约束:(1)银行具备比较充分的金融财务管理经验和自律约束能力;(2)政府监管的比例内容必须具有技术上的充分可识别性;(3)实施监管的费用成本不超过银行的负担能力。如果银行有充分的金融财务管理经验和自律约束能力,可以确保整个银行体系的信用安全,银行清偿力的变化也不至于影响中央银行的宏观经济调控,政府监管的范围就可以充分缩减。但现实却是相反,由传统计划体制扶植起来的银行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转轨过程中缺乏资产比例的基本知识和经验;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发展很快,但是金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还十分缺乏;众多的银行机构存在经营管理水平的巨大差别,少数银行机构还有清偿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所以在目前的条件下,政府监管的范围还不能缩小。但是也要看到,并不是所有的银行资产比例都能由政府对之实行监管,如果监管的对象难以识别,或者监管措施的调查成本太大,监管的措施就没有现实的可行性。所以,还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自律约束。
以立法的方式确立银行资产比例的监管制度,可以克服传统计划行政管理的弊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传统体制以行政等级制度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为基础,依靠发布行政指令的方式约束银行的资产业务,但是商业银行都是独立决策的经济主体,传统的国家专业银行也在加快改革的步伐,向商业银行转变,同政府和中央银行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正在削弱和趋于消失,还有日渐增多的境内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他们更是完全不可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加以约束,所以传统体制的约束最终必将彻底打破。银行资产比例监管需要采取立法的方式,才能确保对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实施监管,以比例监管取代传统体制的信贷限额行政规定也适合采取银行立法的手段。因为银行的信贷规模必须随着经济一起增长和变化,而且每个银行的信贷规模都不相同,不可能以不变的法律文字和数值一起写入银行法的条例,要求所有的银行一律遵照执行。资产比例则不同,比例可以长期稳定不变,同经济增长和银行的规模差别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本质上要求所有的银行机构按同一的比例实行管理,和立法的性质有着根本的一致性。只有建立稳固的银行资产比例监管制度,确保整个银行体系的信用安全,银行业的改革才能够大步推进,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也才能在不影响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调控的前提下实现。
注:本篇论文是本章前二篇论文的继续,内容有些是重复的。前二篇论文主要解决理论上的问题,解释银行清偿力、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和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概念及其在中国的具体表现,本篇提出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的建议是解决银行管理上的问题。现在的理论界和银行界已经比较习惯于资产比例管理的概念,很少用到清偿力和流动性的概念,所以仍把本文独立收入本书,删除了其中重复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