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比率是衡量银行资本安全和承担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各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减少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聚会通过协议,要求各会员国对本国银行实施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监管。并且通过了统一的资本衡量标准、银行资产的风险尺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由于监督银行资本充足比率具有指导银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和降低整个银行体系信用风险的作用,所以不仅与会员国,而且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非会员国家和地区也都接受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积极写入本国的银行法,推广应用于本国银行的监管。为了同国际市场接轨,克服我国银行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加快发展的现状,也为了保护我国的海外银行机构,我国已经承诺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监管本国的银行,深圳特区已经率先颁布了具体的实施草案。但要在全国的范围内推行,仍有很大困难,所以很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具体情况,深入研究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条件、商业银行必须作出的改革与调整,以及可供选择的具体实施步骤,克服困难,尽快建立起我国银行业的科学监管制度,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
为了确保统一实施,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比率的资本定义、风险系数、风险换算系数和最低水平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资本定义要求满足三个条件:(1)对利润分配和银行竞争能力有决定意义;(2)在公开的账簿上充分反映并为市场最经常的用于判断资本适度性的基本依据;(3)对所有会员国的金融体系是共同的必要因素。根据这些条件,银行资本构成可以写成下其中充当核心资本的公积金和储备提留,包括提留的税后收益和各项公积,例如,利润留成、股票溢价、法定储备和一般储备、全资子公司银行的少量利息等。债券股票复合性质的融资工具应当符合没有保险、足额支付和附属于核心资本的要求,没有持有人的预约或政府监管当局的预先同意是不能兑现的,所以银行可用于弥补亏损而不必因此停止交易,累积性的优先股和一些国家的特殊融资工具可以归入这一类。亚级定期债券包括不附保险的附属债务资本复合工具,初始固定期限不少于5年,以及时间有限可以兑现的优先股。这些复合债务资本工具在最后5 年续存期限里要每年扣减面值的20%,如果银行不停止营业,这些工具一般不能用于弥补银行的亏损,所以限制总数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资本充足比率的计算是以实缴资本除以各项资产乘以风险系数的总和,
实缴资本有两个层面:其一为核心资本,规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是4%;其二是总资本,规定最低为8%。如果银行资本不足8%,就必须调减债务或增加资本,或者改变资产结构,减少高风险的资产。如果银行的核心资本不足4%,就还需要调减附属资本增加核心资本。总资本在一些国家的银行法中又称资本基数,它是多种资产比例计算的依据,用于控制银行的风险投资行为。
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系数共有5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和100个百分点。适用于0系数的资产包括银行库存现金和黄金、对本国中央银行和中央政府的本币债权、对 OECD 国家的中央银行和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用这些国家的现金或政府证券作抵押的债权,或者直接由这些国家作担保的债权。对于银行持有的对国内除中央银行以外的公共部门实体单位的债权,包括由这些实体单位提供担保的贷款,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 50%以下的风险系数(含50%)。适用20%系数的资产有:(1)对多边发展银行 的债权,以及由这些银行担保或发行的证券作抵押的贷款;(2)对在 OECD国家注册的银行的债权和这些银行担保的贷款;(3)对其他国家银行剩余期限在1 年以内的债权和有担保的贷款;(4)代收未收现金项目。50%的风险系数适用于以居民住房财产作抵押和提供给一般居民的购房贷款。其余银行资产的类别都适用100%的风险系数,主要有对私人和工商企业的债权,对 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的债权,对OECD以外国家中央政府的债权和公有部门经济实体的债权,办公楼房、工厂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不动产和其他所有权投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融资工具等。
一些虽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但也能使银行资本蒙受风险损失的银行业务,在会计上称为表外科目。巴塞尔协议对这些项目规定了贷款换算系数,方法是把这些项目乘以对应的换算系数,换算成相应的表内科目,再按表内科目的风险权数计算出风险资产,加入总的风险资产之中。有关换算系数的规定如下:
1.跟单信用证、押汇信用证等于贸易结算并在短期内能够自动清偿的结算工具,适用20%换算系数。
2.履约担保、报价担保、认股权证和信用证等同具体交易相联系的短期项目,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1年期以上的正式备用贷款和信贷额度等各类承诺适用50%换算系数。
3.类似备用贷款和信贷额度但期限不到1 年的承诺和可以无条件撤消的承诺适用 0换算系数。
4.一般的债务担保和承诺都是直接信贷的替代项目,证券回购和销售协议、有回购安排的资产销售、远期资产购买、远期的期货存单和部分缴款的股票债券等,都代表了支用贷款的一定承诺(和贷款有同等的风险),所有这些都适用100%换算系数。
还有一些涉及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表外科目,因为涉及的风险仅仅是交易兑现的差价,而不是有关合约的面值,所以又规定不同的换算系数。其中有关利率风险的合约包括单一货币的利率互换、基准利率的工具调换、远期利率的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买入期权和类似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关汇率风险的合约包括利率汇率交叉互换远期外汇合同、外汇期货、外汇买入期权和类似的金融衍生工具,不包括初始期只有14天或不足14天的汇率合同。把上述项目换算成表内科目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其一是根据市场挂牌计算出有关风险敞口余额的替代成本,然后按两个期限档次汇总。不到1年的利率合约换算系数为0,汇率合同为1%;1 年期以上的利率合约换算系数为0.5%,汇率合同为5%。其二是不考虑合约的市场价格,直接以合约的性质和期限为依据。利率合约不足1年的换算系数为0.5%,1年以上不足2年的为2%,以后每延长1年,系数也增加1%。汇率合约在1年期以内,换算系数为2%,以后每延长1年,系数就增加3%。通过换算系数把表外科目全部换算成表内科目,就能计算出银行的全部风险资产,进一步计算出资本充足比率。
二、监管标准和实施
为了对资本充足比率的监管切实可行和对银行产生一个正向调整的良好效果,巴塞尔协议对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定出了三个阶段性的目标,列成表格如下:
关于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由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和管理当局的代表组成,他们分别属于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卢森堡。除了这些国家以外,有关材料还显示,我国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广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把关于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写入本国的银行法。
美国是对银行监管一向比较严格的国家,在实行新法案之前,就对银行资本规定有两个最低比率的要求:其一为原始资本/总资产≥5.5%;其二为总资本/总资产≥6%。1989年的《金融改革、恢复和加强法》规定改行以风险资产为基数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取代原来的两个资本比率要求,同时还规定除了资产质量、流动性、收益性、利率风险和机构组织的评估达到混合一级的机构以外,一般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和正在加快成长的机构都应该保持远高于最低要求的资本比率。具体要求是核心资本最低3%,加上100~200个百分点作为缓冲,即一般需保持6%~9%的水平。总资本的比率增加一倍,最低 6%,一般应在 12%~18%之间。根据收集到的世界排位前500家大银行的年报(1992),从1989年起,很多大银行采取了补充资本的措施,经营较好的银行都能达到10%以上的水平。日本的银行素以资本比率很低而著名(不足 5%),承诺监管后,很多商业银行只用1年的时间就达到了标准。1992 年新加坡四大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达到了13%~19%,香港地区的银行平均介于12%~16%,泰国中央银行宣布1993年 1月1日实行7%最低标准,并要求在1994年底到位。
三、我国银行实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可行性
根据统一国际银行资本的定义和我国银行的资产负债科目,为了估算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可以初步定义下列资本和资产口径:
随机抽样选取各大银行的资产负债表(1993年1月),计算的统计结果如下:
根据上表所列,我国银行的核心资本比率都能达到4%的要求,除了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以外,其他银行都能通过发行长期金融资本,达到最低8%的总资本比率,所以这就消除了一种顾虑,即担心我国银行因为缺乏补充资本的来源而不能实行国际银行监管的要求。
四、商业银行改革
统计分析的结论是一种可能性,但是银行监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一种统计效果,对于我国银行来说,实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重要意义而是在于建立一种约束机制,以资本/负债比率和资本/风险资产比率的下限约束银行的风险业务,使得商业银行(包括四大专业银行)的行为有一个面向市场努力降低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根本转变。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实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在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的同时,还必须突破传统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的束缚,全面改革现行的银行组织、财务管理和业务方式,中央银行也必须加快建立对整个银行业的全面监管制度,克服当前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现象。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需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1.明确界定银行资本的范围。资本充足比率是一个确定的数值,如果连资本的范围也不明确,无法计算出确定数值,实行比例控制就只能是空话了。根据资本的性质和我国银行目前的负债结构,国家财政和上级行拨入的信贷基金、核定的银行营运资金、银行历年结益、银行发行的带有优先股性质的长期融资债券(折一个比例)等,都能算作资本范围。
2.核准银行资本的数量,计算资本/风险资产的比率。考虑到历年银行政策性贷款造成的亏损,包括明亏和暗亏,都要冲减银行资本,核准银行资本就有很大难度,必要的措施应该设立专项风险提留逐渐冲减历史亏损。
3.各大专业银行要在划分资本界线的同时,根据分业经营的原则实行机构改革,尽可能采取银行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对各分支机构实行控股管理,并对不同类型的专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性质的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各类最低资本充足比率。
4.要放宽对银行增资扩股和发行长期债券的限制,使银行可能面向市场利用多种渠道筹资以补充资本,克服目前银行同业之间的长期拖欠。
5.要详细明确规定银行资本的利润分配和各项提留的具体项目及计算公式,改目前的利润上缴为按普通股或优先股参与分配,确保国家资本的增值和对银行资本的控股,防止银行资本重蹈国有企业资本流失的覆辙。
银行资产业务的改革要求:
1.允许银行自由选择贷款方式,例如,扩大贴现、抵押和有担保的贷款,减少风险大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2.除了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规定银行的各项流动性比率以外,要允许银行有充分的资产选择权利,取消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贷款划分,代之以适当的期限比例和各项投资分散的比例要求。
3.要允许银行利用资本市场处理呆滞贷款,既把企业长期占用的银行贷款转换成长期债券或银行对企业持股,然后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达到银行回收信贷资金和改善资产质量的效果。
4.对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要区别性质实行信托、委托代理和中央银行对有关票据给予优惠再贴现的办法,明确各项委托、代理的收费标准和享受低息再贴现的合格票据的范围。例如,代理国库、政府投资信托和其他委托代理收费、有关农产品采购的票据再贴现等。彻底改变目前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搞政策性贷款的做法。
5.要鼓励银行从事货币结算领域的一般不占用信贷资金的中间业务,例如担保、承兑、信用证、期货、期权、互换合约等,这些业务的风险比直接贷款小,知识技术的含量高,管理得当,有助于降低银行风险,增加银行收益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有了上述资产负债两个方面的改革调整,只要商业银行积极努力,资本充足比率就可望很快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得到很快加强。
五、实行最低资本比率的阶段性目标
因为商业银行的改革与调整需要时间,以现状为起点,要最终达到国际统一的目标,需要有一个过渡,为了保证银行监管计划的切实可行,为了银行在过渡时期有一个良好的改革与调整过程,稳步趋向于最终目标,就还必须定出过渡时期实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阶段性目标。需要考虑的除了银行资产负债的现实结构以外,还有两个重要因素,政策改革的时滞和银行改革调整的时滞,前者受思想观念、理论研究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落后的制约而延长;后者受到经验积累、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和经营管理水平落后的影响而延长。综合各种因素和笔者的经验估计,可以初步定出下述三个阶段的目标。
第一步,核定资本,计算出每个银行目前的月平均资本充足比率,规定保持 1992年底的水平不得下降。
第二步,加快商业银行的改革与调整,特别是四大专业银行必须实行机构改组,在 1994 年底达到平均8%的目标。
第三步,进一步改革,在1995年底达到最低限8%,月平均12%以上的最终目标。
实行三个阶段的目标,根据银行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距,根据银行经营性质的不同,还可以适当差别掌握。例如,信誉好、业务量大的银行,或者专门从事批发性同业信贷业务的银行,最低资本比率可以低于一般银行,而规模较小、经营管理水平较差和经常有拖欠的银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定得高于一般的银行。目标的实施,关键还在于严密的监管,所以还必须同时建立和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要限期整改,严加惩戒。只有确保银行严格遵循资产比例的监管要求,补充资本、减少投资风险和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消除传统体制信贷限额的约束才不会导致放任自流,商业银行才能循着健康的轨道加快发展。实行资本充足比率的监管,也决不是要把商业银行管死,由商业银行必须作出的各项改革与调整可知,监管的目的是要在资本的方面,通过改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确保增值;在资产的方面是要促使银行提高资产质量和降低风险,二者都是我国银行当前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这个问题获得解决,才能确保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充分提高向外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