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是一种面向弱势群体的积极主动的公共服务,应该与一般的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有明显的区别。怎样体现积极主动?一是要实行免费服务:对下岗职工和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做到全部免费。二是要开展专门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对每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主动进行耐心细致的职业指导和具有多种选择的有效就业信息;公共培训机构为每个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慷慨的免费培训机会。三是要实施特色服务:在完成上述两项基本任务的同时,针对本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需求,公开提出具体的服务承诺,开展有特色的服务和培训活动。
(3)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
与其他要素市场不同,劳动力市场是一种特殊的市场,它牵涉到人的尊严问题,所以,劳动力市场更需要建立统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规范化管理;要严格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要按照管理科学、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原则,制定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的具体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明确各项服务的质量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4.3.3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服务体系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1)职业介绍。其主要任务是:求职登记,企业用工调查与登记,劳务市场信息搜集,就业与用工的指导与咨询,以及就业预测预报。这项服务的主要作用是沟通供求双方的相互联系,缩短求职和招聘时间,并通过信息发布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职业介绍联接就业管理、失业管理和推荐培训。中国加入WTO以后,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进入中国职业中介服务市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职业介绍服务质量的提升。
(2)就业训练。其主要任务是:面对失业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开展的就业前训练,对失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3)失业保险。其主要任务是:失业救济、失业医疗补助、失业职工管理以及对失业职工的再就业给予帮助。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地方财政的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资金、税收和就业政策支持和主办单位扶持下,举办各类生产经营网点,直接安置失业人员。
目前,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活跃,但是在规范、及时、有效等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4.3.4宏观就业政策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劳动力在加强市场化就业平台时,制定了因人制宜的公平化政策,对强者积极外推,对普通工人、农民适当帮助,对弱势群体适当照顾。
(1)对于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项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我国目前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业就业制度。”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毕业生就业应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在计划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基础上的需要,尤其要保证那些在艰苦地区的国防军工和科研等重点单位的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总之,当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稳定现有政策;既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又要切实转变职能;既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又要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
(2)对于下岗职工,主要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来保障其基本生活,指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3)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实行多元化引导。
一是在农业内部挖潜,在搞好种植业的同时,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向深度开发;二是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三产业,就地就近向非农产业转移;三是发展小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是引导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按需有序地异地就业,以满足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4)对特殊就业群体,采取不同的促进就业措施。
对于妇女就业,《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专门条款,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利,促进妇女就业发展。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就业机会的权利,享有相同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这是侧重于从劳动岗位上保护妇女就业;二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是侧重于从录用标准上保护妇女就业;三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妇女就业的保护。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努力加强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和扩大适合妇女就业的领域和行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妇女提供就业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政府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福利企业,以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4.3.5社会保障社会化
社会保障制度是劳动就业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措施,与就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这里我们必须花费一定的篇幅来谈中国转轨时期的社会保障问题,而社会保障社会化是中国转轨时期一个显著的特点,它与西方的观念是一样的,当时由于起点的不同,面临的环境不同,采取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势必也不尽相同。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34年提出“安全保障社会化”的理论时谈道:“在早先的日子里,安全保障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实现的。大规模社会化和有组织行业的复杂情况,使得这种简单的安全保障不再实用……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采取分散的办法是困难的。我坚信,社会保障应该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解决。”罗斯福的这一主张无疑是很有远见的。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化历史进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和复杂的行业组织决定了社会保障从分散的家庭型保障必须转向统一的社会型保障。
社会保障社会化是相对家庭保障而言,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风险平衡。具体地讲,我认为社会保障社会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要从城镇国有企业覆盖到非国有企业、从城镇覆盖到农村的全体公民,从而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国民性,也促进劳动力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使劳动力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
(2)用人单位只履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不承担发放各种社会保障金及失业、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失业、离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脱钩由社区组织统一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职工摆脱对企业的依赖与依附,企业摆脱对职工生活事务的包揽,把失业、退休人员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提供有力支持。
(3)社会保障基本金通过银行、邮局等实行社会化发放;这样才能使各种社会保障金发放与所在企业相脱钩,彻底解决社会保障金拖欠和欠发问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手段保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到位,保障社会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4)社会保障资金筹措除了由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足额缴纳外,各级财政还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并通过部分国有资产变现、发行特种债券、将利息税纳入基金等方式建立多条筹资渠道。这样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建立起持续稳定的筹资机制,特别是各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经常性、稳定性地直接给予资金注入,使基金支撑能力不断增强。
(5)中国已经加入WTO,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不能停留在政府文件的层次,应该尽快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强化,以利于在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进行推广。
显然,社会保障社会化至少要包括参保对象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发放方式社会化、资金筹措社会化和保障制度法制化五个方面的内容。
1995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社会保障改革规定了三项原则: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水平要与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应有区别,提倡互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第二,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第三,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
4.3.6劳动关系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力市场上的行为同样需要用合同来规范。随着就业市场化的不断发展,企业和员工的纠纷在一定时期有所增长是正常的现象,它说明员工越来越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于所有制单一,国营企业劳动关系由行政关系取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逐渐增多。针对劳动关系的这种新变化,政府着眼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围绕充分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大目标,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改革开放23年来,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化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