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和企业是不签订合同的,或者说是签订的是无形合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和企业签订的是文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还对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劳动关系双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与标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目前,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全面建立,初步形成了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机制。截止2000年底,全国城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0705万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9%;乡村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2,500万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也有一半以上签订了劳动合同。
(2)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人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行政规章对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和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职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政府不介入企业与职工的协商过程,但集体合同签订后要报送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截止2000年底,全年各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24万份,涉及职工6400多万人。通过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了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强化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能,从整体上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3)制订和完善劳动标准
社会在发展,劳动标准需要更新,这符合与时俱进的精神。目前,中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基本建立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的劳动标准体系,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提供劳动政策基准。例如,在工时和休假方面,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法定节日期间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并确立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分别规定了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4)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没有争议是不可能的,有了争议也不用害怕。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审判三个程序构成,对于有效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可由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2000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5万件,比上年增长12.5%,涉及劳动者42.3万人,比上年减少10.8%。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8247件,涉及劳动者25.9万人,分别比上年减少了8.8%和18.7%。全年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13万件,结案率为92.3%。此外,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还以非立案的方式调解处理劳动争议7.2万件。
(5)进一步改革的取向。
成绩只能说明过去,问题往往能够显示继续前进的方向。从总体上看,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还不很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仍未与职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不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还未理顺;二是企业劳动标准不够完善,对违反基本劳动标准的行为还缺少处罚手段;三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还不规范,集体协商机制尚未在各类企业全面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四是劳动争议持续上升,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缺乏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机制,劳动仲裁的效率还需要提高;五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立法层次总体上偏低,法律效力不够。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调整新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树立新机制的价值取向,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为主体,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三方协商为导向,以建立劳动关系宏观预警系统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保障,进一步实现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
4.3.7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的兴起
在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过程中,我们发现大批传统产业工人进入了非正规部门进行非正规就业。除中国外,20世纪70年代以来,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出现了这种现象。
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就提出了非正规部门这一概念。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研究资料,综合分析了非正规部门的情况,指出它具有复杂的多样性、差异性,同时也概括了它的主体部分的共性特征。它的共性特征主要有:
一是规模很小,劳动组织简单,由独立工人、自谋职业者以及家庭成员中的无酬劳动者组成,只有少量雇佣工人或学徒。二是在资本金很少和低水平技术的情况下运营,一般没有固定的劳动场所、正规的劳动时间和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三是在效率水平低和组织化程度低的条件下,从业人员多处于低收入、就业不稳定和缺少社会福利保障的状态。四是大多是未登记注册和未纳入官方统计的非法人单位,现有的行政管理和法律法规难以覆盖,因而很少有进入有组织的市场、得到贷款和正规培训教育的机会,很少享有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正由于具有以上有别于正规部门的特征,所以称之为非正规部门。
非正规就业主要是相对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而言的。它不同于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就业。国际劳工局的有关研究资料,就把非正规部门就业统计为非正规就业的一种门类,因为在非正规部门就业中所包括的自营就业、家庭就业、微型企业就业、工时就业等,就其形式也属于非正规就业。
随着对就业问题研究的扩展和延伸,人们注意到非正规就业不仅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发展中国家,而且在正规部门和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如各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等。有资料表明,以灵活就业方式为特征的非正规就业,在各国包括发达国家都呈上升趋势。近期一些发达国家的失业率下降,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推行了灵活多样的非正规就业。如荷兰的非正规就业非常活跃,失业率已由1994年的7.5%降至1999年初的2.7%。
非正规部门就业是发展中国家缓解就业矛盾的一条现实途径。20多年来,国际劳工组织之所以大力推动各国政府重视扶持非正规部门的发展,其核心在于它在发展中国家,对缓解就业矛盾、提供就业机会方面的重要作用。尽管它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但它仍然被称为吸纳劳动力的巨大“海绵”和“蓄水池”,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多年来,非正规部门就业,在发展中国家普遍显现持续增长的趋势。
中国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上海案例。进入20世纪90年代,许多好的经验都是上海创造的。1996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力结构调整和社区服务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国际上引进了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和模式,并根据上海的实际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1)从概念入手
依托社区,界定非正规就业从业范围。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以个人或组织的形式,参与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庭手工业等进行生产自救性质的就业活动,由于一时难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与正规就业不同。目前,非正规就业的从业范围已包括家政护理服务、社区文化保健、物品快递配送等15大类,既丰富了传统社区服务的内涵,也创造出了家政服务员、护工护理员、速送快递员等新型职业。可以说,上海的非正规就业根基就是社区服务业。
(2)由社区起步
完善体系,加强社区就业服务。上海市在市、区县、街道、乡镇建立了3级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形成了从事社区岗位开发、创造就业岗位的全市性网络,组织了一支1,000多人的队伍,专门从事社区岗位开发、管理与服务。社区就业服务机构为非正规劳动组织免费提供创业咨询、经营指导,代办技监代码、银行账户,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等项服务。此外,还负责对非正规劳动的组织变更、人员流动、发票使用等进行规范管理,协调解决经营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3)用政策支持
上海市政府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扶持发展非正规就业。
一是减免税费。3年内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性税收。
二是社会保险的优惠。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计税工资标准确定的基数(约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8%),以16%的费率按月缴纳,医疗保险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5%按月缴纳,失业保险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社区就业服务载体可提供社会保险费的代收代缴服务。
三是资金扶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资金短缺的或新开办社区服务、家庭工业等项目的,可申请由上海市促进就业基金提供的贷款担保。
四是综合保险。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均可参加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设的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险。第一年的保险费由上海市促进就业基金补贴。被保险人在从事非正规就业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第三者财物损失以及造成被保险人本人伤害致残的,可接受理赔。
五是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参加非正规就业,其从业资格以及工种(岗位)技能培训,可以到全市就业培训网络指定办学单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免费培训。
目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每月新增1000多家,新增各类从业人员3000多人,相当于每月新建一户中型企业。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每月平均收入已达700多元左右,最高的可达数千元。非正规劳动组织也已成为上海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孵化器。近两年,有近200家非正规劳动组织在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已转制为小企业。上海市的非正规就业已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到2003年底,上海市非正规劳动组织超过2万个,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超过了3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