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存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它在性质上虽然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私人劳动或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但其存在和发展体现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总体精神,符合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根本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重要手段。因此,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路线依据和保证。
二、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基础
党的政策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向路标、精神指南和思想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把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引向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在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精神的指引下,中共中央对私营经济采取“看一看,等一等”的方针,既不取缔禁止,也不鼓励提倡。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出现,个体经济大量资金的积累,国家政策环境的宽松以及贷款条件的改善,私营经济很快便在8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
1987年1月22日,中央明确提出对待私营经济的十六字方针,即“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思想,认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是太多了,而是还不够,主张鼓励发展。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又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但同时也提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则将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提升为“共同发展”,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补充”到“共同发展”思想的跨越,表明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认识的深化。
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指出,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动力,折射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满坚定信心和决心,也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阔步前进、加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支撑。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思路上有许多新的突破或进展。就社会资本结构来说,重要的突破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二是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三是强调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些决定对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至此,酝酿已久,被反复修订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正式出台。这是建国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意见》规定,今后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一、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制资本可以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制资本可以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以及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制资本人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等。
在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过去“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特征发展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在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动摇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改革开放以来j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成倍地高于全国经济增长速度,占GDP的比重已超过1/3。目前,个体私营工业已占全国工业增加值和销售收入的40%左右,占全国商品销售总额和零售总额的60%以上。加上外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占GDP的比重已超过一半。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个体私营企业平均每年净增500万—600万个工作岗位,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3/4以上。当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业人数已占城镇就业和整个非农就业人数的大半。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市县的经济主体力量已经是个体私营经济,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个体私营经济。
三、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依据
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指公有制经济范畴以外的、以私有经济为经营基础的社会经济形式。在我国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其共同的基本特征是:企业的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投资者可以独自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决策;除个体经济外,私有经济一般都以雇佣劳动为主;除了法定的税收外,企业的经营成果归企业所有者所有,自主支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发展生产,促进国民经济的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它接受国家宏观经济调节,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和国家法律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制管理,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
1.宪法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主要是以1982年宪法为基本蓝图,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逐渐形成的,其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宪法第11条,而且这个条文自宪法颁布以来,修改次数最多。
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不管怎么说,宪法规定的这个条文,为当时的改革开放提供了一个最起码的依据,承认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地位,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定性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完全符合当时改革开放的政策环境和发展要求。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的第十一条规定修订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通过这次宪法修改,正式承认了私营经济在宪法上的地位,这一点非常重要,使中国的改革开放在80年代后期能够继续前进。
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解决了中国改革的方向,解决了中国的经济体制。贯彻小平同志讲话精神,首先是要求修改关于经济体制的规定。于是1993年,我国宪法又有了一次修改,这次修改的是第15条,将原来条文所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订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次修订,意义非常重大,它改变了中国的经济体制,对于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这次宪法修正并没有对第11条进行修改,因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一定性,未被纠正。这就为下一次宪法修正留下了伏笔。
经过九十年代经济的大发展,到九十年代后期,宪法又有了一次修改。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对宪法第11条的修正如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次修正,将原条文对个体经济(第1、2款)和私营经济(第3款)的分别规定合并为两款,并且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概括性概念。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反映了中国人的智慧,也是私营企业蓬勃发展的合理反映。这次修宪为私营企业成为中国经济的组成部分提供了法律基础;允许个人所有的企业摘掉“红帽子”,减少经营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允许对官方的政策和法规环境进行调整,以便为在国民经济主要组成中占很重要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扫除障碍。
1999年修改宪法以来,私有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有了非常大的发展。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再次对第11条做了修订,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次的修改有三个要点,一是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二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三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要依法进行。
2.私营企业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按照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按照条例的定义:(1)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对私营企业的三种法律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义:(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第二条)。(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如今,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和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按财产形态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同时作用于我国企业法律关系之上,上述立法中同时存在两个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两个制度体系的立法理论基础以至立法精神均有差异,却同时调整着一类法律关系,因此形成企业立法中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私营企业发展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关调查表明,中国私营企业目前呈现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总体实力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提高。2001年末中国私营企业单位数占全部企业数的43.7%,比1996年提高26.9个百分点;从业人员占全部企业从业人员的19.2%,提高了14.8个百分点;资本金占全部企业资本金的10.3%,提高了7个百分点。二是行业布局优化,逐渐趋向新兴服务业发展。2001年中国私营企业仍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与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但与1996年相比,行业分布发生了明显变化,制造业比重下降,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上升,服务业尤其是新兴服务业发展迅速。三是组织结构改善,企业规模明显扩大。2001年末,中国私营企业平均拥有从业人员24人,比1996年增加6人;平均拥有资本金106万元,比1996年增加近38万元;平均年营业收入241万元,是1996年的2.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