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重要论断的一个里程碑意义在于解决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实现统一问题,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发展,同时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7)在政府经济职能转变上有新的表述。《决定》指出,要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提出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社会监管必然提上议事日程。今天一些大的民营企业就业人数多则十几万人或几万人,资金流动量则几十亿上百亿,一旦出现倒闭或闪失,将对社会造成动荡和不稳定,必要的社会监管势在必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众多非公有制企业的共性问题和行业管理问题需要解决,这一真空就需要行业协会或商会来承担。因此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工作也势在必行。
《决定》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创新和突破,对现阶段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已从1979年的不到1%,增长到目前的20%以上,加上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
(2)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对缓解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做出了并将继续做出重要贡献。非公有制经济的新增就业岗位不仅吸纳了国有和集体经济减少的就业人口,还吸纳了绝大多数新增劳动力就业。截至2002年底,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8512万人,比上年增加678万人,约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33%。
(3)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带动新兴产业和行业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不够合理,集中体现在第三产业发展滞后。而个体、私营经济很多都是从事第三产业的。截至2002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从事第一、二、三产业户数所占比重分别为2.95%、11.56%、85.94%;全国私营经济的一、二、三产业户数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76%、36.44%、61.80%。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带动了一批新兴产业和行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占了很大比重,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4)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优化和调整所有制结构,推动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公有制经济可以而且应当有多种实现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一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的联合、兼并、嫁接、租赁和拍卖等提供了现成的经验和有效途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公有制经济实施股份制改造、募集股本创造了条件。
(5)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主体通过相互竞争、合作,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造就了一个资源、人力、资本的竞争性市场环境,激活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为公有制经济提供了竞争对手,推动了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推进了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形成。
(6)非公有制经济还在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税收入、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7)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是市场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建设力量。非公有制经济天然地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市场经济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竞争和发展空间,而非公有制经济也为市场经济的成熟、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建设力量。
(8)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财富的创造者,是国家纳税人。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已经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已近1/3,在社会投资的份额中已近40%,全国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个体户等已形成一支不可缺少的“纳税大军”,他们为社会创造大量财富,为国家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9)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是致富奔小康,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带头者。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属于新社会阶层,这一阶层是社会中等收入阶层,是关系到小康社会结构的群体。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十六大报告指出,小康社会的现代社会结构是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而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增加,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中等收入者一般占40%—50%,我国现在是18%,加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还要做出许多努力。而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是迈向中等收入阶层的带头人,是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扩大、发展的力量。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实践已经证明,这种选择不但没有影响社会主义的性质,而且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一个轴上的两个车轮,共同推进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的社会主义将长期处在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长期不变的大政方针。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互为依存不可分割的。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将资本、技术和管理与劳动一起作为生产要素引入了分配制度。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社会主义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社会主义内的经济成分。同样,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也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成长起来的,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富民政策给了他们致富的条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成员的自然成分都是工农商学兵和知识分子,他们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这个群体中的广大人员与其他社会阶层一样,同属人民的范畴,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我们应该充分调动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让他们为巩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做出更多的贡献。要通过落实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鼓励、支持、引导非公制经济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大描绘了21世纪头二十年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通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必将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贡献新的力量。
§§§第二章 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许多民营企业家把2005年2月24日看作是抓住新机遇的一个重要日子。就在这一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36条”)正式出台。这是建国55年来第一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也是再一次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公平的发展平台上,被誉为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标志。
从1980年8月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对个体经济的肯定,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以及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逐步提高,和与之同步的对:1982年宪法的4个修正案的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的“正身”之路可谓漫长。正式出台“36条”,表明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主流是肯定的。
一、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路线保证
1.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完成党的主要任务而制定的总方针、总政策,是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根本指南,是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基础。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提出总路线或基本路线共有五次。在民主革命时期,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总路线: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在这条路线的指引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提出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但总的说来还是取得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社会主义时期,1958年提出了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这条总路线虽然反映党和人民迫切要求改变我国贫穷落后面貌的强烈愿望,但是脱离实际,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导致了“大跃进”以及刮“共产风”的失误。60年代又提出了一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在社会主义整个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正是这条错误路线,导致了“十年浩劫”,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左”倾错误路线,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中来。在确定工作中心转移的同时,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并针对拨乱反正中出现的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地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基础。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的基础上,依据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认识,明确提出了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这就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条路线的核心内容被概括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强调:“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口号。十五大郑重指出:在把我们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历史时刻,“全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的“七一”重要讲话中,向全党发出了“继续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历史任务而奋斗”的庄严号召。这一号召,鼓舞着全党同志进一步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又激励着全党同志着眼当前、立足现实,为实现现阶段的历史任务而不懈努力。
2.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体现
1982年通过现行宪法时,在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指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的这一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自那时以来,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经过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三次修改宪法,将1982年的原有规定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提供了路线保证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党的基本路线,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党和国家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凝练表达。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质与核心。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决定的,是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唯一出路。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集中力量、想方设法地发展生产力,才能摆脱社会生产的落后状况,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只有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建立起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才能更好地推动现代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