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鲜、既现实又久远的话题,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争论颇多。在当今世界,民主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了牵动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根本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而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就要对民主问题,做些系统的而不是零散的、深刻的而不是肤浅的、理性的而不是偏执的研究。
一、什么是民主
(一)民主的含义
民主(democray)一词,理论界普遍认为最初源于古希腊语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后者意指“统治”,合在一起构成“民主”,意即“人民的统治”。公元前15世纪,古希腊人就开始用民主这一概念来描述一种特定的政治生活方式。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多方》中有“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的记载。这里提到的“民主”是作民之主的意思。在我国,把民主理解为人民统治,只是到了近代才开始的,最具代表性的是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他说,民国则以国家为人民之公产,凡人民之事,人民公理之。孙中山的民主观念,在中国近代史上属于资产阶级的旧民主主义范畴。
对于民主是“人民的统治”这一基本含义,虽历经几千年人们也没有什么异议,“主权在民”从来都被当作对民主的基本界定。但对于民主的具体含义,即什么是人民和什么是统治,从这个概念的诞生伊始人们便争论不休。
首先,“人民”这一概念在历史上历经变化。在推行民主政治最早的古希腊和古罗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民指的是奴隶主贵族,他们仅占人口中的极少数,绝大多数人被排除在“人民”之外,“人民的统治”其实是奴隶主的统治。到了中世纪,在推行过民主政治的少数城邦国家中,“人民”由奴隶主转变为封建领主和少数自由民。到了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人民”才第一次从理论上包括全体平民。但即使在最早实行近代民主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很长时期中“人民”也并非指全体国民,而只是指一部分公民,人口近半数的妇女在法国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被纳入享有完全公民权的“人民”之内。但是不管怎么说,民主理论到了20世纪以后有了一个重大的飞跃,即人民的概念首次开始从理论上取得一致。至少在形式上,政治理论家们一致同意人民指的是全体男女公民,尽管在事实上至今也不能说世界各国的全体国民都已成为享有主权(国家的最高统治权)的人民的组成分子。
“统治”的概念也一样。最早推行民主制度的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邦国家,它的规模很小,人数也不多,人民的统治就是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城邦国家的大会,通过全体大会的方式体现民主的统治。后来,随着政治体规模的日益扩大,当初那种全体直接参与的简单民主方式显然不再适用了,于是统治的方式不断变化,一整套间接的民主方式发展了起来,并且随着社会的前进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到了现代以后,人们在关于民主政治的一些重大的基本问题上取得了许多共识。现在,当人们一提到民主政治,就会想到代表制、会议制、普选制、参与制、投票制,对于西方国家的民主来说,还会想到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等等。
总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一般地都把民主理解为“人民的统治”,但他们对“人民”和“统治”都做了不同的解释,实际上建立起来的制度以及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大不相同的。这形成了不同的民主概念和民主实践形式。我们在认识和分析历史与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形态的民主制度时,决不能停留于思想家、理论家、政治家对人民概念的词面解释,而要揭示其历史的、具体的、阶级的含义,把握其实质。只有从民主的实际含义和民主的阶级实质出发,才能真正揭示出民主在人类历史上的发展规律。
(二)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
如果说历史上政治思想家们关于民主政治的争论集中在“人民”和“统治”本身的意义上的话,那么,到了当代,政治学家们开始把争论的重点从“人民”和“统治”本身逐渐转向“人民”与“统治”这两者的关系。一些人强调“人民”对于民主的意义,另一些人则强调“统治”对于民主的意义。我们把强调“人民”的理论称为“实质民主论”,而把强调“统治”的理论称为“程序民主论”。
实质民主论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政治状态下个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障。程序对于民主政治而言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个人权利的实现。由于它强调个人权利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并主张从政治过程的后果来判断政治体的民主程度,所以它又被称为“权利基础论”或“后果推动论”。民主的要害不是程序,而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政府把政治体中的成员都当作单独的个人,并给这些个人以同样的平等和尊重。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个人自由就是“自我做主”。
与此不同,程序民主论主张民主是一种过程或一种程序,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有在这种过程或程序中才能实现。后果对于民主政治而言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民主政治的程序。它认为程序对于民主而言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绝不能由后果来判断政治体的民主程度。程序民主论又被称为“民主的程序主义”。所谓民主政治,就是全体公民广泛分享参与决策的机会,就是对政府决策过程的控制。
当然,实质民主论与程序民主论的争论不止这些,但上述分歧反映了这两部分学者的基本观点。从政治学说史的角度看,这一争论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对于推动民主理论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它们各执一词,分别强调主体和程序,这实际上是把本来不可分割的东西分割了开来,它对于现实的民主政治很可能是非常危险的。其实,对于健全的民主政治而言,公民个人的政治权利的实际后果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是同等重要的。
(三)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
由于民主的概念起源于古代,因此人们往往容易将古代民主和现代民主相混淆,把它们看成是一样的事物,实则大相径庭。古代民主和现代民主是两个不同历史时代的政治制度。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其政治功能和社会内容都有很大的差别。
首先是微型民主和巨型民主的区别。在面对面的民主和大范围的民主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沟壑,从人人都参与的小民主社会向大量成员不能参与的民主的过渡中,许多在前者出现的事情注定会逐渐消失,并且涉及到规模的变化,甚至是规模的飞跃,规模或单位增长十倍,使复杂性百倍甚至千倍地增长。
其次,古代民主是直接的民主,而现代民主是间接的民主,而两者的功能是不同的。直接民主就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而间接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体系。在当代民主制度下,有人进行统治,有人被统治;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公民;有些人专事政治,有些人除偶有关心以外则忘掉了政治。相反在古代民主制度下,这种区别意义不大。
再次,从近代民主理论向现代民主理论的发展过程来看,也是从保护型民主向可治理型民主的转化。保护型民主的核心是保护自由和权力制约,一切制度的设置,都是围绕着保护自由的制度目标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而进行的。可治理型民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治理国家,如何有效地代表和实现公共利益。政治制约和政府有效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可治理型民主模式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四)民主的理想和民主的现实
理想的民主和现实的民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是造成对民主的应然研究和实然研究的矛盾的根源。对民主的应然研究所回答的是民主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是研究民主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什么样的。而实然研究所要回答的问题则是民主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要描述民主的现实状态究竟是怎样的。这两种研究容易产生互相否定的倾向,这是因为它们都把自己的研究角度及其重要性绝对化。其实民主发展的历史证明,这两种研究都是重要的,而且是不可分割的。
民主的理想,在历史上曾是争取民主生存权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它曾鼓舞着人们为争取民主而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因为,民主的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便意味着权力不屈于任何个人,也就是任何个人都不应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力。现实的民主运动,需要民主理想的支持。但是,理想之所以为理想就在于它是不能完全实现的,唯其如此它才是理想。这样也就必然要产生理想与现实的差别和距离。因此,若将理想绝对化就会脱离实际,甚至变成实际的对立面。分析权力行使的问题,要靠对现实民主的实然的研究了。
总起来说,民主的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关系是:(1)民主的理想不能界定民主的现实,反过来说,现实中的民主不是、也不可能同理想的民主一样;(2)民主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
(五)政治民主和其他民主
民主只意味着政治民主,但是今天我们也从非政治或准政治的意义上谈论民主。
社会民主的概言——就社会而言的民主,作为一种社会状态的民主,一种普遍的社会状态和风气,是指其民族精神要求它的成员认为自己有平等社会地位的社会,社会民主首先是一种生活方式。
如果说,政治民主主要局限于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社会民主强调的是地位平等,那么经济民主所关心或反映的便是财富的平等。因此,经济民主的第一个定义可以是:该名称指这样的民主,它的政策目标是重新分配财富并使经济机会与条件平等化。
文化民主主要表现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学术活动自由、文艺创作自由、文艺批评自由、艺术风格自由等。
此外,还有教育民主、军事民主、婚姻家庭民主、政党民主、国际民主等。
(六)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
民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法治程序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普选原则、任期原则、代议原则,立宪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
民主的基本程序和规则主要有:选举程序、表决程序、授权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监督程序、政治协商程序、政治沟通程序、政治社会化程序以及与此相应的各种规则等。
概言之,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都是民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基本含义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重要内容。只有掌握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才能正确地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解决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一)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哲学基础。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人民群众应该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对人类民主实践的深入分析,特别是通过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的批判性继承,阐明了民主概念的内涵,揭示了它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就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就是人民自己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国家制度,并运用这种国家制度决定自己的事务。概括地说,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概念的科学规定,是对人类民主发展史的深刻总结,揭示了民主的本质特征。它同资产阶级民主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对人民和人民当家做主的不同理解。通过对不同历史阶段上的人民范畴和人民当家做主实现程度的具体分析,揭示历史上各种民主的具体本质和特点,将性质不同的民主类型区别开来。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概念的科学规定,也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民主的斗争指明了方向,即为建立真正表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和民主政治制度而奋斗。
(二)民主概念在社会不同层面的使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经常在社会不同层面上使用民主概念,如政治制度层面、人民权利层面、组织管理层面、思想观念层面、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层面等。
首先,马克思主义在政治制度层面上使用的时候,把民主理解为一种国家形式和一种国家形态,即民主制度和民主政体。而且,马克思主义在考察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时,总要讨论民主的阶级性和民主形式的多样性,同一种民主政治制度所具有的民主功能和专政功能的关系这两个问题。
关于民主的阶级性和民主形式的多样性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社会中的民主政治制度也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国家制度。考察一种民主政治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揭示其阶级统治的实质,认清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民主政治制度无非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存在不具有阶级统治性质的超阶级的民主政治制度。同时,马克思主义也承认民主实现形式的多样性,认为即使阶级实质相同的民主政治制度,也会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
关于民主政治制度所具有的民主功能和专政功能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不存在不具有专政功能的所谓绝对民主、纯粹民主和普遍民主。民主和专政是民主制这种国家制度所具有的不可分离的两种不同的功能,就其实质而言,它总是统治阶级享有的民主,而对被统治阶级来说,则意味着被专政。两者是统一的,互相依存的,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然而,从其作用对象和作用方式来说,民主和专政又存在着区别。专政意味着统治、强制和压服,直接间接地和暴力相联系。民主则意味着民主主体掌握国家政权,享有自由、平等权利,意味着对民主主体不能实行专政。因此,从总体而言,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制要求人们分清专政和民主的界限。
其次,马克思主义也在人民权利的层面上使用民主概念,即广义的民主权利。人民应该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最根本的权利,就是要把高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重新收归人民所有、社会所有,并使国家机器为人民、为社会服务。只有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广泛的民主权利。民主是人民享有的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