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委党校谢珲
在我国,农业、农村及农民(统一称“三农”)的地位极为突出和特殊,在13亿多人口中,9亿多是农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加强农村法治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特殊地位,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如果不能依法促进和保障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法治国的方略就不能得到全面落实。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立法滞后于现实。一是立法上还存在着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如《农民权益保护法》、《农民协会法》、《农村社会保障法》等,有些有关农村的法律虽已出台,但是法律政策不协调、不配套。二是立法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现有农村、农业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其主要功能是实现政府的意图,注重规定农民对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农民的利益和权利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往往被忽视甚至排斥。三是立法层次低。现有农业法律、法规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且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强,政策多变,其规范性、可操作性较差。这就使得各级政府在执行中往往自行其是以政策代法,任意立规的现象比较普遍。四是立法对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不够。
2、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还比较薄弱。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和改革开放前高度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农村基层干部在一些事关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常常无视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办事随心所欲,我行我素,有些甚至中饱私囊,腐败堕落,严重地践踏了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3、农村干部和村民的权利意识不强。一是不少农民群众和干部由于对法律不了解,不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各种事务的时候沿袭旧有的习惯和已经过时的规范,其中许多习惯做法与国家法律和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相违背。二是农村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律信仰危机。农民对立法的陌生感,使法律游离于农民的需求之外,使农民对立法及法律的实施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农村有法不依的现象增强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使之形成了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4、农村干部和村民的守法意识不强。基层乡村干部在执法中随意性较大,缺乏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的现象屡见不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并且难以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直接影响了法律在广大农民心目中的权威和可信度。另外,一些地方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坑农害农事件还不断出现。在已经曝光的害农事件中,许多是由于乡镇和农村干部不负责任或者越权办事造成的,更有甚者是有些乡镇和农村干部同非法奸商相互勾结,坑农害农,牟取非法利益。
5、农村诉讼难和执法难问题尚未解决。农村诉讼难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也制约着农村的法治建设。根据问卷调查,由于诉讼成本较高,农民发生纠纷选择上法庭诉讼的仅占18%。另外,执法难也是农村法治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执法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薄弱,农民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二是农村执法任务艰巨,执法力量薄弱,经费严重短缺。三是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四是行政干预较多,地方保护主义较为严重。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法律在农村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具体思路
1、加强和完善农村立法。一是通过法律形式把政策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政策之所以要运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和表现出来,就是因为它可以具有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强制性。便于适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化了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二是改变传统的立法思维模式。具体讲,就是要从传统的封闭式农业立法思路转变到立足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农业法律、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的现代的开放式的农业立法思路的观念上来。将借鉴的重点放到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2)以农业基本法为龙头,注重配套法律的建设;(3)注重立法层次性和实施细则的制定;(4)立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5)农业法治的统一性和时代的适应性;(6)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开放式农业立法,符合世界农业发展之潮流。在借鉴国外农业立法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情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农业立法,尽早建立和健全农业法律体系。
2、加强对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权利意识的培养。一是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通过法治教育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牢固树立民主法治意识,基本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广大干部依法管理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水平和能力。二是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教育,不断强化农民法津意识。要根据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对农民群众开展深入的法治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基本了解与其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培养农民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使其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懂得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三是要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要动员组织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有关社会力量,深入农村宣讲法律知识,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四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户家中通有线广播的也逐渐多起来了,安装闭路电视的多了,征订报刊杂志的多了。因此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引导农民收看中央、省、市电视台开办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法治播报”等法治专题节目,引导农民收听广播电台举办的法治节目,阅读报刊中的有关法治内容。同时,还可利用农村有线广播,自发式地办好农村的法治节目,使广大农民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五是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大力开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要根据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益的实现。六是要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线的优势,积极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3、加强对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民主意识的培养。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民主意识,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对于依法管理农村各项事务具有关键作用。根据我们的调查,能否依法管理农村各项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广大农民是否具有民主意识。笔者认为要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1)在民主管理上有所突破,夯实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农村工作的成功经验,也是搞好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实现民主的保障。在农村法治建设中,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总的来说,农村的民主环境是好的。(2)要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设好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法律武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要求农村干部要彻底改变将村委会当成“一级政府”的旧观念,还村委会以其本来的工作面目。
4、加强对农民和农村干部的守法意识的培养。一是要加强乡镇干部的守法意识。要使乡镇干部明确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二是要加强村委会成员的守法意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树立民主的工作作风,在工作方法上,村委会的干部不能用强迫命令的方式对村民压制、打击。三是要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继续坚持打击与防范并重的方针,以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来促进法治教育,以法治教育来巩固发展防范工作。根据农村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各地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对突出的治安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斗争,依法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铲除农村恶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卡农坑农、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对于利用宗教、家族势力干扰农村基层民主法治活动的行为,要给予纠正和制止。对于假借民主的名义,制造民族分裂活动的,要给予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