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委党校孙飞雪
农村公共产品是指满足农村地区农业、农村或农民生产、生活共同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它一方面包括农村交通、电网、农田水利设施、医疗卫生以及教育设施等硬性的公共物品;另一方面还包括信息、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安排等软性的公共物品。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不仅总量短缺、总体质量不高,供给不足,而且供求结构不合理、层次和优化度及现代化水平低,总体功能效率低,供求矛盾突出,本文试图剖析我国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困境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一、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及其困境(一)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外筹资机制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乡镇政府处于一种矛盾地位:既要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提供公共产品,但是又没有相应的税收支持。于是,通过财税体制度外筹集供给公共产品的资源便成为必然的选择。目前,我国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政权机构,为了满足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需要,又不致给国家造成财政压力,只好通过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弥补经费的不足,从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二)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基层政府自上而下做出决策,而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是由农民的决定的,供求之间并不对称,供求矛盾突出。
这样的机制产生了一下严重问题:第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二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这些公共产品包括农村的教育,农民的医疗保障及农村的环境保护等。第二,一些农民不需要或者需求较少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却大量过剩。第三,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供给不公平和农村地区间的供给不公平两方面。
二、改革与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的对策思考公共产品的规定性、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决定了政府的制度安排在其供给上起着主导性作用。因此,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关键在于制度和体制的改革、完善与创新。
(一)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创新
我国过去的财政体制,是一种向城市倾斜的财政体系和体制,常常出现“挤农补城、保城”的现象。要彻底破除传统的财政体制和政策,加快新型现代公共财政体系及其框架下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和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实现由“重城轻乡”的传统型公共产品财政供给体制和制度,向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现代公共产品财政供给新体制和新制度的根本转变。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增加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支农资金总量的稳定增长,要求各级预算的支农支出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二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产品的投入。三是调整支农资金投入方式。财政支农资金要尽量减少间接的和对中间环节的补贴,积极探索对农民直接支持的各种有效补贴办法,逐步建立起以收入补贴、生产补贴、救助性补贴为主的财政支农资金直接补贴方式。
(二)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必须重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和需求表达机制。一方面,须逐步将“自上而下”的供给模式变为“自下而上”的供给模式,满足广大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构建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另一方面,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变由外生变量即来自社区外部的各种因素来决策公共产品的供给为由社区内部需求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使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多数人的需求意愿得以体现。
1、充分发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村民大会作为农村社区最高权力机构,对社区事物享有最终表决权。社区公共资源的筹集和公共产品的供给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凡未经投票表决而擅自动用本社区筹集到的公共资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也依法拥有监督权。
2、县乡社区内的大型公共产品供给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常规性的公共产品供给也应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资源使用监督机制,增加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将收支状况公之于民。
(三)建立多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所谓多元化是指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筹资渠道的多元化。政府作为供给主体,承担起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责任,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财政投入,使农村与城市共享现代文明。在此基础上,改革单一性供给体制,积极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由于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效应,因而,须有政府财政支持。但是,政府支持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共产品都由政府提供,也不意味着公共产品的供给只能采取一种模式。个人或第三方的非政府组织可以成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由私人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一般限于以下两类:(1)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由于消费者数量有限,因此达成契约的交易成本较小,从而有利于公共产品的供给。(2)具有排他性技术、可以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的公共产品,“选择性进入”的产品则可以有效地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因此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私人提供产品的交易成本,从而激励私人提供某些公共产品。相反,如果缺乏某种排他性技术,则私人提供的公共产品难免会陷入“公地悲剧”。
第三方非政府组织也可以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农村社区和各种合作性的非盈利性农村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非政府组织的范畴。以第三方组织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有着明显的好处:首先,第三方非政府组织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多元性需求。它们是非营利的,不会利润挂帅,因此愿意提供公共产品;它们是民间的,不必行动划一,因此可以为需求较高的人群提供额外的公共产品,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产品,从而满足政府和市场都满足不了的社会偏好。其次,第三方非政府组织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对信息不对称性产品的需求。信息不对称的产品在不必由政府提供的情况下,营利不是第三方非政府组织存在的目的,这类组织借信息不对称之机占消费者便宜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
2、形成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筹集机制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之所以出现供给短缺,一个重要原因是用来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政府,当政府不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必然会影响到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应通过建构筹集资金渠道的多元化机制,解决供给短缺矛盾。筹集资金方式主要有政府的财政转移资金;私人、企业的资金;农村社区的集体资金;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等筹资渠道。政府财政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资金的主渠道,特别是在公共财政体制确立后,将为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在筹资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对那些可通过收费进行排他的公共物品可以由私人或企业出资提供,依靠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向社会筹集。
3、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是指供给主体如何来组织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随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也必须是多元化的。主要分为直接供给和间接供给两种形式。直接供给方式是指政府作为供给主体直接提供某些农村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般来讲,采用直接供给方式的多是一些纯公共产品。间接供给方式也称民营化方式,是指政府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委托给私人提供。另外还有政府补贴、企业、非政府组织及私人的供给方式。政府为了提供效率或弥补财力不足,可以通过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的方式,来鼓励和帮助私人或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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