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土地产权一次性量化给农民,让农民获得自由发展的权利与机会,保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有些人可能惧怕土地政策的大幅度调整,会带来农村社会的不稳定,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没有较为彻底的政策调整,维持现有局面,听任农村低素质的人口膨胀,把那么多农民滞困在狭小的生活空间,过着贫困化的生活;听任如此宝贵的土地资源不能价值化、资产化,进行市场分配,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很好地利用土地资源,那么城乡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农民的心理不平衡会加剧,积重难返,这才是社会潜在的最大的不安定因素。尤其是在基层政权权力削弱、组织涣散、腐败现象严重、干群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农村的这种状况如果继续下去,我们面临的已不仅仅是不稳定的问题,而是一个不可持续发展的将来。
当然,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还需要其他社会政策措施相配合,包括增加农村教育投入,提高农民素质;扩大城镇规模,增加就业容量;拆除户籍制度藩篱,开通城乡就业通道;拓展社会保障范围,把进城就业、有着稳定收入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等。
8.3加快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8.3.1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
根据世界各国经验,运作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一般具有以下五个共同特点,即独立的企业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健全的法治基础。
1.独立的企业制度
独立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分散决策和价格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分散决策的好处是每个企业都可以利用各自所得到的信息进行决策,从而避免了计划经济难以克服的信息难题。但要实现分散决策,企业必须要有充分的独立性,否则分散决策无从谈起。独立的企业制度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拥有明确和独立的产权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二是企业有充分的决策权,能够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自主决策;三是企业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承担责任。
明确和独立的产权不仅是市场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形成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如果产权不明确,或得不到有效保护,独立的企业制度就不可能真正确立。同样,企业必须拥有自主权并对其决策结果负责,如果企业的决策经常受到外来干预,它就不可能也不应当对其决策结果负责,反过来,如果企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真正负责,拥有决策自主权就是相当危险的。这是因为市场机制不仅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更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决策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对决策者既是激励,同时也是约束。
2.有效的市场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根本保证之一。市场机制正是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迫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管理、积极创新,从而达到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但竞争必须有效,否则也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从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看,有效的市场竞争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竞争必须公平;二是竞争必须相对充分;三是竞争必须有序。
首先,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要求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平等地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公平的竞争环境实质就是机会的公平,而只有机会的公平才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相统一的有效途径。
其次,消除阻碍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的各种行政性和经济性障碍,保证竞争的相对充分。行政性障碍主要是指由于行政权力造成的市场垄断,比如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而经济性障碍则主要是由于某个或某些企业规模过大、市场集中度过高造成的市场垄断。两种垄断虽然性质不同,但都会损害竞争的有效性,都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最后,有效竞争必须是有序竞争。有序竞争首先要求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游戏规则”,这种规则既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规,也包括非正式的行业规范、国际惯例等。“游戏规则”可以用来防止欺诈、造假、低价倾销和价格卡特尔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
3.规范的政府职能
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但政府的作用不能过大,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如果政府任意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同样会损害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现代市场经济对政府的一般要求是:
第一,政府的职能通过法律得到明确和恰当的界定。在规范的市场经济当中,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弥补市场不足,而不是替代市场,也就是说,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来维持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很好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必插手,而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必须要承担起责任来。根据这样的原则,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并执行规则,包括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监督合同的执行及公正执法等;二是调控宏观经济运行,进行收入再分配,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三是提供公共产品。
第二,民主和透明的政府决策程序。政府正确的决策依赖于正确的决策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和专业知识越来越复杂,仅靠少数领导者的个人智慧很难保证做出正确的决策。考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决策,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重大决策不仅要经过专业人士的充分论证,而且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规制对象的意见,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第三,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防止政府官员腐败。由于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政府具有天然的优势,因而必须依靠法律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否则独立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就难以得到保证。同时,大量研究表明严重的腐败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代价,是导致不规范、无效的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能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以及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关系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成败。
4.良好的社会信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易方式主要是信用交易,因此,诚信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信用交易的基础是交易双方的诚实守信,否则不仅交易成本会大大上升,而且交易的广度和深度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对于企业来讲不仅意味着较好的信誉,更意味着更高的竞争优势。通过严格履行合同,企业不仅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而且能够树立良好的品牌。对供货商的诚信能够使企业赢得供货商的信任,从而获得较好的供货条件。而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诚信意味着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更多的融资。
各国的发展经验还表明,政府的诚信对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不可或缺。政府政策的透明性和可信性,不仅直接影响社会信用的状况,而且能够增强其他市场主体的信心,有利于维护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5.健全的法治基础
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才是有效的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好的法治环境,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市场秩序的有序性都将缺乏根本的保证。因此,从根本上讲,现代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基础的法治主要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法的内容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治环境的健全并不是指法律越多越好,而是指法律要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如果法律不是对产权和公平竞争进行有效保护,而是过多地限制经济主体的自由,那么这样的法律越多,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反而越大。许多国家法治环境不健全,不能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制定足够多的法律,而是因为其法律不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甚至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
二是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国家中,所有的公民个人、公民团体和政府机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是法律得到公正执行。这不仅需要有健全的司法体系,而且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个人或机构,不论其地位和社会背景如何,其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制裁。
8.3.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现状分析
1.我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期的目标是到2010年左右,建立较为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基本上建立起初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体现在:
(1)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基本完成,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有效运行。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以公司制度为主要形态的现代企业制度普遍建立,形成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3)要素市场较快发展,并与产品市场的发展相协调。消费者、生产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基本形成公平、竞争、有序、内外开放、规则统一、诚信为本的市场体系。
(4)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确立,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完善,形成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机制。
(5)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能够有效发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得到制度保障。
(6)中介组织等服务机构得到较大发展,社会成员参与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方式多样化。多层次且相互协调的经济和社会治理结构初步形成。
(7)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治体系和道德规范基本形成,重要性日益增强。
2.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初步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尚未彻底瓦解,深层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这是完善新体制面临的首要挑战;另一方面,一些新建立的重大制度仍是框架性的,尚不稳固,还有不少漏洞。这两方面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政府职能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政府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加政策透明度、减少行政审批和微观事务干预、正确行使对经济和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等方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能明显薄弱,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组织协调和危机处理等方面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在开放型经济不断发展和不确定因素日趋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政府的任务十分迫切。
(2)国有大企业改革难度加大,垄断领域的改革相对滞后。国有大企业机制不合理、社会负担重、创新能力弱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垄断行业的大企业缺乏优胜劣汰的压力,在经营机制、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与整个社会和消费者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任重道远,该加强的还未完全到位,该退出的也未退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最关键的环节。
(3)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企业投融资活动中的行政干预仍然过多,地方政府通过动用财政性资金、指令国有企业投资和国有银行贷款等不同方式,频繁介入一般竞争性领域。而在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投融资领域,仍然欠缺风险约束机制和竞争机制,导致资金效率低下。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非公有经济面对的投资审批过于繁琐,相关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和投资服务体系也不够完善,制约着国内民间投资的进一步扩大。
(4)金融体制存在较大缺陷,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国有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直接融资发展不足,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缺陷相当突出。金融体系不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需要。金融业不良资产比例较高,金融监管比较薄弱。金融业在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的情况下,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5)社会信用严重缺损,市场秩序有待规范。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体系残缺不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大障碍。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引起的诚信缺失,比企业或个人的诚信缺失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
(6)社会保障制度漏洞较多。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原有欠账还未完全弥补,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新机制不完善,突出问题是:覆盖面过窄,缴费率偏高,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不强,国家、单位和个人负担的比例不够合理,个人账户多是空账;制度设计过于复杂且不统一,管理成本过高。
此外,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仍然比较严重。即使在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城市,仍然存在不少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包括就业、子女入学、户口、社会保障等方面)。现行收容遣返制度日益显现出其不合理性,这些计划经济遗留的壁垒严重阻碍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8.3.3 进一步推进改革的策略建议
1.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议案,同年4月6日,国资委正式挂牌。国资委的成立,标志着政资分开改革的真正启动,实现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初步分离,也意味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向国际接轨。也是在这一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今后的发展方向。
(1)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资委的组建,第一次在中央的层面上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集中行使,做到了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一体化,解决了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接下来要积极推进地方国资委的建立,使国有资产管理成为一个体系。同时要加强国资委的职能建设,例如: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经济预算体制;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和业绩考核制度;加强监管,增强所监管企业的经营透明度。各级国资委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游戏规则,为各种产权交易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