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农地产权制度作以上变革,有人可能提出这是不是在搞土地私有化呢?不,这同一般所说的私有化是不同的。其一,一般所说的私有化是指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如原来的国有土地归私人所有了,或集体土地归私人所有了,都可以说土地被私有化了。按照我们这里的设计,土地的所有权没有变,其终极所有权仍在“集体”(当然,与原有农村的集体组织有所不同)手里,“集体”不仅有对土地使用和流转的监督权,还保留了最终处置权。其二,农民拥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并没有失去什么,“集体”组织也没有失去什么,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这个土地的使用权本来就是农民自己的(即便在承包制条件下农民本来就应该长期拥有土地使用权,只是经常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和剥夺),从这个意义上讲,让农民拥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不过是“还权于民”罢了,使本来就属于农民自己的东西,让农民有了长期自主支配的权利而已。其三,如果让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也一定要叫私有化的话,这种私有化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没有什么可怕的,城市居民的住房(包括一定的土地使用权)早归居民个人私有了,有什么可怕吗?
3.推行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让固化的土地资产活起来
在计划经济时期,全部国有土地和城市住房都是统一分配、统一调拨的,因而它们都是“无价”(没有价格)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货币化、价值化和市场化了,它们都成了国家手里规模巨大无比的资产和财富,包括城市职工和居民在内,他们都在住房制度改革后,获得了一笔规模不等的房产,其中就包括部分地产的使用权。可是,在农村、农业和农民中,土地至今依然是一种固化的、沉淀的、尚未价值化的资产。如果能通过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将这笔资产盘活,那么,土地使用权就会成为农民手中的一笔相当可观的资产和财富,农民就可获得土地资产活化、价值化带来的巨大收益。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不妨以香港为例来看一看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潜藏着多么巨大的财富效应。
香港的土地总共只有1092平方公里(1995),其中能够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用地的土地还不到30%。就是这么一块“弹丸之地”,原来全部属港英当局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实行自由交易、自由流转,实行市场化运作,其结果,没有改变土地港府所有的性质,却活化了土地资产,成就了规模庞大的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产业,还为港府带来数以几千亿港元计的财政收入。
我国农村的农地产权实行市场化流转、市场化运作,具体说来可以带来以下几点好处:
通过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才能活化土地资产,在市场交易中逐步形成土地的市场价格,形成财富效应,使土地使用权本身成为农民手中的一笔巨大财富。
通过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才能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资产经营选择:通过自营,获取土地及其产物的增值和收益;通过租赁,获取租金;通过抵押,获取信贷融资;通过入股,获取股息红利;通过转让或变卖,获取资产变现,资产增值或转移等。
通过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才能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逐步改变农业的产业结构,加快农业的机械化、现代化进程。
通过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才能有力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同过去不同的是,农民是带着资产转移的,因而他们具有较好的迁居能力和适应城市生活的条件,从而能有效推动城市化进程。
通过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才能为建立土地要素市场、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形成土地价格准备条件,从而土地的稀缺程度、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等才会在土地价格上得到反映和体现,一方面使农产品价格不被人为降低,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迫使社会珍惜每一寸土地,让宝贵的土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才能突破现今的社区界限和局限,吸收大量的资本要素投向土地和进入农业,从而大大提高土地和农业的集约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这里,有人可能提出,随着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会不会导致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失去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出现两极分化。有人有这样的担心,我们认为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随着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适应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土地的适度集中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也是很自然的。不过,对这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来说,第一,他们是在自由、自愿的交易中实现土地产权转让的,不带任何强制因素;第二,他们在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中获得了价值补偿,就像部分国有资产被变卖不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一样,那只是资产形态的变化,他们的资产没有被剥夺,这同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两极分化不是一回事。更何况,在我国农村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转型的过程中,小规模农地产权的某种分化不仅是不可避免、甚至是十分必要的。没有这种分化,也就没有农村社会的进步。马克思说过:“使农村人口从他们数百年来几乎一成不变的栖息的那种孤立和愚昧状态中挣脱出来,这是人类的进步”。人为地抑制这个过程的出现,后果便是城乡社会分割,农村经济的停滞和整个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时间持续久了,问题可能积重难返,影响到整个社会结构的良性化,并导致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持续性。当然,这也不是说,就不会出现少数失去土地的农民重又陷入某种新的困境的情况。但是,这只能靠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的方法来解决,不应因此而阻碍我们从战略高度来加速推进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这一关系全局、影响久远的制度变革与创新。
4.让农民分享农地的级差收益
目前,我国农地按规定不得任意转向非农用途。这在一定时期内对保证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是必要的。问题在于现今的农地不论是因公众利益的需要,还是因其他经济上的需要,只要是转向非农用途都必须经过国家征用,征用时国家只发给有限的补偿费(且不说这些补偿费往往经过层层克扣,最后到农民手里已微乎其微了),征用后国家(政府)再按市场价进行批租,由此产生的巨大的级差收益全部被政府拿走,这对农民来说无疑是一种剥夺。现行的征地制度通过管制农民土地转让权,将产权租金转变为行政权力租金,从而事先管制了农地转用的价格,妨碍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这套制度不但引发不公正分配,而且导致生产和交易的低效率。
那么,土地的级差收益到底应该归谁呢?按照经济学原理,级差收益不应该完全归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但全部归国家和政府显然也不尽合理。因此,我们提出应该让农民分享土地的级差收益。应当承认,农地产权拥有者对土地增值有一项重要贡献,那就是“放弃”农地的使用权。放弃一项权利,要有代价。必须通过产权的合理界定,按照交易各方觉得“值得”原则成交,资源配置才有效率。要证明农地被非农产业用或城市用更有效,最简单可靠的办法,就是新的占有者的出价要高于农民自己种地的收益。唯有这样一条简单准则,才能普遍有效地利用土地。因此,我们建议将土地批租而获得的级差收益一分为三:一部分以流转税形式上缴给国家;一部分归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县土地管理委员会,用这笔钱建立一项基金,服务于原集体所有制农民全体的社会保障和困难救助,由这部分农民共同分享;而最后一部分,应该是大部分归被征用土地的农户,使他们的土地资产得到应有的利得和增值收益。
让农民分享土地的级差收益,是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一项重大措施。改革开放之后,深圳保安的万丰村、江苏苏南的华西村以及河南中部的南街村等,虽然他们实行的土地制度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但他们都不同程度地走上了富裕之路,据笔者观察其“秘密”之一就是他们无例外地享有了土地的级差收益。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以至整个东部地区的乡镇企业的崛起,加速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也无不得益于级差收益,即土地的非农产业收益超出农业收益部分的级差收益,全都留在了本地或本企业,这也是他们迅速致富的“秘密”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在农村,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农村,也能实行让农民分享土地的级差收益政策和措施,一定会收到人们意想不到的效果。
这里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和政府即使出于公益目的征地,也应当按照市场价来补偿受损的农民。这应当作为一项政策或立法依据。理由有三:其一,即便为了公益,也不能要求一部分国民为此作出更大的牺牲。国民待遇应该是平等的。他所损失的土地产权应该得到市价补偿,而他也应平等地享受公益。其二,从执行成本来看,如果征地需按市价来补偿,这本身就会限制使用这个征地权,因为政府会受到财力即预算约束。其三,按市价补偿原则又可适应各地情况,又容易被识别。征用权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同时补偿又不能低于市价,这样就可双重地对征地权加以管束。
关于征地权,我们还可以参考香港的做法,就是把征地权作为政府最后动用的权利。即便是公益征地,也按市价补偿,因此,可以让双方先直接谈判,以最后可以动用征地权作为威慑手段来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凡能达成一致的就不动用征地权。这可以为公益项目的民营操作和市场运作提供空间,也可以增加市场机能在公益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减少征地执行成本。
5.实行农地产权的单嗣继承制
在推行前述改革措施的同时,还应实行农地产权的单嗣继承制。农地产权可以继承,但只允许单嗣继承。就是说,不管有几个子女,只能由一个子女继承。
农地产权的一次性量化给农民和资产化、价值化、市场化运作,以及单嗣继承制的实施,将导致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一场新的变革,其意义和作用绝不亚于当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放弃土地的农民,会从市场上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而获得土地的农民,必然会以预期收益大于即期支出为前提,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必然会以更高的经营效率获取更多的产出收益。这样,从全社会角度看,必然会出现符合“帕累托最优”的福利增进。具体说来,上述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将会带来如下各项积极效果:
首先,防止农地进一步细分。中国走向近代化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中国传统以多子为福,因此,诸子平分和分户析产制,就成为中国封建时代的习惯法。商鞅变法时就规定:凡民有二子以上不分家者“倍其赋”,把大家庭拆散为小家庭,使农民能更多地提供租税和力役。到了汉代,诸子平分财产的继承制度已完全确立。唐代法律明文规定兄弟分居,田宅和财物必须平均分配。这样的分户析产制所造成的小地产“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诸子分承制使耕地分之又分,于是大农化为中农,中农化为小农。所以中国的农村,小农经营占绝对优势。农业生产力一向发展缓慢,其结果农业只能停滞在简单再生产的水平上。土地产权一次性量化和单嗣继承,可以迫使一部分农民从农村分离出去,避免农村土地的进一步细碎化经营,稳定农民的土地规模经营。
其次,能有效抑制农村人口的增长。农业劳动力的就业不足和绝对过剩,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绝对困境,有效控制人口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据统计,“九五”期间,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约有2.14亿人,劳动力就业不足,造成一方面大量的劳动力资源白白浪费,另一方面,农民收入上不去。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很重视农民的增收问题并采取了种种对策,但都收效甚微。其原因在于大量的剩余人口吞没了政策所产生的收入效应。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过去我们单靠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并给农村基层干部很好的寻租机会,很多地方政府和干部把它作为一条很好的聚财途径,因为,多生育就可以多罚款、多创收。强制性地计划生育政策也引发了大量的农村社会矛盾,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结果,并没有有效抑制农村人口迅速增长的势头。从土地制度着手,把土地产权一次量化到农民头上,并实行单嗣继承制,把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变成农民自觉抑制人口的内在压力,消除农民通过生育从集体获取土地的可能性,能从根本上抑制农民的生育冲动,有效地抑制农村人口的过速膨胀。
再次,促使农村劳动力的分业和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多年来,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约束软化,转移出去的农业劳动力始终顾恋土地的产权权利,即便是有了稳定职业,也不放弃土地产权,一遇到土地调整,为了获得土地产权,就又回流到农村。结果,得到土地后,重新回到城市,土地则进行粗放经营或者干脆荒芜,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农村中的很多劳动力又缺乏足够的土地进行耕种,无法实行土地的分工、分业和规模经营。土地产权一次性量化给农民,并实行单嗣继承制后,由于现在种田的比较利益较低,他们有可能放弃土地,把土地转移出去,促进农地的规模经营。土地产权一次性量化后,农民有了一份可供自己支配的资产,进城和滞留在农村都比较自由。出去后,不再顾恋农村土地调整问题,可以安心在城市工作,也可进行投资抵押,入股合作,或通过市场获得价值补偿,农民获得了彻底的身份自由。农地产权量化给农民和单嗣继承制的实施,还有利于农民的分业和农村社会的分工发展,促使农村社会的进步,为农业劳动力转移提供新的经济机制。同时还可以减少兼业化现象,扩大农业领域的就业容量,为中小城镇及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还有,有利于农村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当农村中的一部分儿童预期未来不可能参与土地分配时,必然要为自己的将来打算,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以求将来的生存。这必将有利于中华民族素质的全面提高。
最后,土地产权一次性量化给农民和实行单嗣继承制,最重要的是稳定农民对土地的预期,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杜绝农村干部利用土地进行寻租的制度基础。廓清农民的土地产权界限,将土地产权固化在农民手里,确立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依据,能够保障农业资本的扩张和积累,使农村社会发展获得持久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