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发展程度和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美欧各国所进行的ABS业务不能照搬于中国。而市场发育程度相近的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所进行的ABS业务,更适宜中国参考。下面则是笔者收集的部分资料:一般认为,亚洲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始于雷曼兄弟公司代表美洲银行于1994年7月在香港完成的业务。该业务是把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卖给在百慕大注册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此SPV发行了3.5亿元港币的债券。随后的第二笔交易是美国花旗银行将香港住房抵押贷款卖给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发行10亿元港币的债券以购买该笔住房抵押贷款,该债券后来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上市。除了住房抵押贷款外,曼哈顿信用卡公司将其信用卡应收款转卖给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该信托公司发行了2亿美元以信用卡应收款作支撑,并且由单一业务保险公司担保的债券;1995年香港一家汽车公司将其汽车分期购买合同以及租赁合同转让给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SPV,该SPV发行了10亿元港币的证券。应该说,在香港进行的ABS业务领域还是非常广泛的。
1996年下半年,亚洲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深入发展。印度尼西亚一家大型联合企业下属的一家财务公司将其拥有的汽车贷款卖给了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一家SPV,该SPV发行了2亿美元经过评级的债券。
因为该债券由金融证券担保公司做了担保,标准普尔以及穆迪公司都将其评为AAA级,这是印度尼西亚的第一个ABS项目。泰国Tisco公司向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泰国汽车有限公司出售了一批汽车分期付款合同,泰国汽车有限公司发行价值2.5亿美元经过Mbia单一业务保险公司担保且得到标准普尔和穆迪AAA评级的债券以购买这些合同,这是泰国的第一个ABS项目。
菲律宾航空公司也将通过信用卡出售机票的收入用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澳大利亚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ABS,早期的ABS项目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主,目前,ABS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金融票据证券化、汽车和设备出租销售合同证券化、俱乐部记账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等多个领域。日本的ABS项目是亚洲最多的,租契和汽车应收款是主要的证券化项目。亚太地区各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表明,ABS并不高深,中国可以也应该利用这一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现代融资方式,以加快经济发展。
(第四节) 投融资改革的运作方案及保障机制
一、规范社会项目投资公司的操作方案
根据项目的属性,如是纯经营性项目,政府今后一般不再直接投资,而应契机退出该领域,由全社会企业参与其投资竞争,由它们承担投资风险和享受投资回报。政府对其投资规模和结构的调控,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施,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运用,也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作为政府应为全社会参与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竞争,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规范社会项目投资公司的操作程序。
二、规范和优化城市基础设施政策性收费
调整和完善城建收费目标是建立一种基础广泛、公平负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收费体系,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收费成本,增加城建收入,这是非经营性项目的固定投资的重要资金保证。调整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政策性收费机制应遵循的以下原则。
(1)符合宏观经济政策,逐步与国际惯例相适应。城市基础设施政策性收费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形式,对于经济运行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收费标准高低、收费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企业效益和居民生活。因此,调整和完善收费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的目标,尽可能与其符合,以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收费体系的调整也要与国际惯例相适应。
(2)收费项目先立后破,收入总额与支出对应。由于上海每年城市建设任务很重,资金缺口较大,而新确立一个收费项目的时间较长。因此,在调整收费过程中,在新的收费项目未开征之前,原有的收费项目不能轻易废止。同时,城建政策性收费调整无论是何种形式和内容,在收入总量上必须与建设支出相对应,力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在资金上的良性循环。
(3)费用负担公正合理,企业居民区别对待。由于大多数城建收费在设计确立之时,均是按具体设施的要求设定收费标准,已经较好地体现“谁用谁付”、“多用多付”的要求,在城建收费调整过程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力求做到费用负担公平合理。由于企业、居民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用途、强度不同,且调整收费后对它们的影响不同,应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对于居民支付的费用,由于列入物价指数,牵涉社会稳定,因此应非常慎重。对于那些经济效益不佳、经营困难的企业,或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以及收入偏低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在收费标准上有所区别。
(4)操作合理,强调策略性。基本思路是在调整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政策性收费的过程中,通过保留一批主体收费项目;取消或下放一批收费项目,以及继续加大市财政对城建的支持力度等方法,力求整个方案平稳推进。同时,可以探索灵活多样的城市基础设施政策性收费方法。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使城建收费方法体现公平与效益的兼顾,应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收费作进一步的改进。
三、全方位、科学合理地引进外资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公布的《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称,全球2001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比上一年猛跌51%,降到7350亿美元,这是10年来的第一次下降,30年来的最大的一次跌幅。但是,2001年流入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达到470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15%,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位,在全球居第六位。2002年我国利用外资更是突破500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世界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可见,我国具有利用外资的良好环境。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利用外资其实质就是经营性项目利用外资的多元投资,其运作方式应完全按全社会投资模式进行。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外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和广度,用科学的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整个过程,包括项目筹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及资金回报等。同时,要规范引资工作,使投资程序、投资管理、投资行为及投资手续法律化、规范化。如“上海港集装箱码头”项目签约的合资期为50年,但至2002年即10年已可收回投资;另“延安东路隧道复线”项目,按项目合作合同约定,港方1993年投入的3亿元人民币从2005年开始每季度取得回报,年投资回报率为15%,根据当时测算的先少后多的财务模式,2008年前每年回报额为几千万元,2008年起每年超过4亿元,最后几年每年达7亿多元,至2023年两条隧道专营权收回时,港方总计可以获得“税后利润”52亿元,相当于投入额的17倍。这些项目之所以有如何高额的投资回报,当然与当时的特定情况有关,如资金紧缺、国内储蓄利率较高融资成本高及与外商谈判缺乏经验等,但也不可否认所选用的投资回报财政模式缺乏科学和合理的依据。下面是适应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几种引资方式比较。
各种贷款的比较分析。从目前利用外资的直接融资成本分析来看,外国政府贷款是融资成本最低的一种,具体数据如下。
(1)德国政府软贷款,还款期40年,宽限期10年,软贷款利率0.75%;(2)日本政府软贷款,还款期40年,宽限期10年,软贷款利率1.275%;(3)德国政府硬贷款,还款期10年,宽限期4年,还贷利率5.3%;(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款期20年,宽限期5年,软贷款利率4%、硬贷款利率7%;(5)一般商业贷款,还贷期10年,利率6%;(6)保证15%回报率项目,5年或20年。
比较上述各类贷款利率。第一,外国政府贷款直接融资成本最低,但需匹配一些额外条件,故间接成本并不一定低。第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融资成本也较低,如是用于“硬项目”建设,则是较合适的途径,因为它是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投标,有一套较完善的监控程序;但如是“软项目”融资,其咨询费用所占比例较高,约占10%-20%,所以融资成本也不低。
同时,项目融资采取BOT以及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都是可以考虑的办法。如用基金的办法在境外融资,一方面融资成本较低,而且稳定;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各个项目融资时,每一个都必须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
另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要继续重视国外直接投资方式。
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引进外资优点是中方不承担任务回报、风险小、审批手续也较简单;但其合作期限长,成本相对较高。在当前资金相对紧缺和技术水平相对低的情况下,直接引资还是值得一试的方式。但应特别注意所引进的项目必须是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及国内紧缺的行业。
四、积极拓展民间直接投资方案
前面已提到,现在国内民间有大量的货币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和各种类型的金融资产,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灵活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正确的投资引导,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使部分存款以直接投入的形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