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使民间资本直接参与建设在美国,市政债券是指州和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目的是一般支出或特定项目融资。市政债券是美国地方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工具。1998年,美国发行市政债券3208亿美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77%;其中长期市政债券2862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6%。目前,上海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真正的上市公司只有三家,为申通地铁(原凌桥)、原水股份和隧道股份;企业债券也仅三项即煤气建设债券、浦东建设债券和市政建设债券。整体规模还太小,亟待进一步拓展。
市政债券作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的金融工具正好可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但是,也存在些实际的困难和问题,必须逐步理顺和完善。首先,《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预算不能有赤字,也不能举债。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还没有发行市政债券的权利。
但是,实际情况是:中央发行的国债有相当部分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只是债务在中央,而不是在地方政府而已。虽然地方政府不能有债务,但代表政府职能的专业投资公司都背有高额的债务,只是落款在投资公司而言。既然地方政府可能使用并偿还债务资金,应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以承担债务风险。
其二,培育合格的发债主体。经过投融资体、机制改革,分清项目的属性归类,就能将经营性项目推向市场,通过发行收益债券融资建设。其三,强化金融监管。对发债主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加强发债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防范信用风险。
2.激活国内居民个人外汇,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发行外币债券能增加发债单位的筹资途径,聚集社会闲散资金,缓冲资金不足的矛盾,由于债券的投资回报率要比引进外资低,这样能降低融资成本,减轻用汇单位的一部分负担。同时,发行外币债券能减轻国家外汇储备持续增长的压力,减缓中央银行被动吸纳外汇余额的局面,降低外汇贷款风险,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当然,个人外币建设债券与国内现行的建设债券有所不同,目前外汇还不能自由兑换,外汇兑换的额度需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许可。发行国内个人外币建设债券必须解决高于银行利率部分即利差的外汇额度。因此,一是必须争取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解决利差部分外汇额度;二是也可通过对项目公司的资产进行包装后境外上市,实现外汇资金募集,利用资本项目下的顺差弥补、平衡外汇额度。
根据上海近几年利用外资情况分析。上海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以固定回报为前提的,回报率高达10%以上。即使不以固定回报签约的项目,也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如销售量、销售价格等因素。例如:“延安东路隧道”、“南浦、杨浦大桥和打浦桥隧道”及“沪嘉高速公路”等项目的经营权出让,都是以较高的固定回报为前提的,回报率约15%;以BOT直接融资的大场水厂,虽不按固定回报签约,但必须确保水量、水价等,折算成固定回报也要高于12%。因此,随着我国外汇储蓄的日益增多及银行利率的相对低下,发行居民个人外汇债券,不失为是一种筹措资金进行城市建设的好方法。
3.启动民营企业,促进储蓄转化
近年来,一方面是居民储蓄继续攀升,另一方面是社会投资不足,靠政府投资支撑不是长久之计。民间投资不足,有多种原因,如长期以来形成的歧视性投资限制了民间投资的范围;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造成非国有企业融资困难;政策导向转换迟缓等等。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政府投资逐步退出,民间投资占主角,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近十年日本经济萎靡不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债台高筑,民间投资萎缩,政府财政危机四伏。启动民营企业投资,要积极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首先,必须从认识上、观念上明确,即私营经济并非仅仅是为私人赚钱,也为国家公众谋利益。第二,要开放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拓宽非国有经济的投资空间。第三,必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金融体系。储蓄向投资顺利转化的前提是,经济系统中要有一个相对完善的金融体系的金融市场。要加快发展非国有中小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加强对其监管,从而避免非公有制企业告贷无门的局面。第四,营造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政府应降低企业的注册资本标准,简化和减少办企业的审批程序,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潜意识方面的歧视,尽可能地消除居民投资的政策壁垒。
4.政府专业募集资金,投资建设
通过政府专业投资公司募集资金,或采取发行城市发展建设彩票等方式,把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进行城市建设。通过各种途径,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建设,可以缓解城市功能建设与资金紧缺的矛盾,也能解决储蓄增长和投资不足的矛盾,使储蓄向投资转化,发挥使用效果,优化资源配置。具体方案为:首先,探索用募集的方法进行筹资的途径。如以政府专业投资公司名义,或以某一项目为单体,向社会募集闲散资金,募集期限可以定为中长期,资金的回报可采取固定利率,也可采取浮动利率,通过略高于银行储蓄的利率回报,以聚集社会闲散资金,缓冲当前资金不足的矛盾,使高额储蓄向投资转移,支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其二,发行城市建设彩票。以福利彩票为例,发行城市发展建设彩票,以吸引更多热心人关心、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五、投融资体制和机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1.依法规范投资行为,首先要加快完善投资的立法工作国家要尽快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金融法》、《投资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与已经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人民银行法》、《贷款通则》、《建筑法》等,共同组成一部完整的中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法规体系。上海市等地方政府也可以就项目融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制订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和规范具体操作,如《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及《关于鼓励多元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或文件。
其次,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办事。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所有项目都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可行性研究,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精心组织设计和施工,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改革、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禁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监督等手段严格控制建设的各个阶段,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必须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与完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要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推动现有建设单位(或代甲方)尽快向建设管理公司转制。使现有投资咨询、项目评审、设计、招投标代理、会计、审计、法律、监理、企业资信评估等组织和单位要与政府部门脱钩,逐步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形成较为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各类投资中介机构应按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经营、平等竞争。
项目法人自主择优选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有序竞争,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监控体系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关键是投资监控体系的建立。如要对非经营性项目执行专户、专项、专账管理,并采用财务总管委派制及财务监控手段等,对其项目的统计系统、会计制度等都应按国际上通用模式实施进行,加大管理控制成本的力度,并配备有效的监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投资管理机制,理顺招投标制,运用政府采购制度原理,建立“公正、公平、竞争”的项目实施模式。另外,要完善项目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决策的专业性,弱化行政性,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如建立投资决策和管理信息系统,增加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决策的透明度、减少决策失误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公开化、规范化,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4.规范和完善价格保证体系
市场经济条件,促进投资的原动力即为投资回报率,而基础设施建设的回报核心是项目的价格机制。在我国,价格的制定通常是由财政局、物价局等政府干预决定的,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其定价要比一般产品复杂得多,因此价格的确定应根据其属性,采取不同方式和程序加以制定。
首先,对于纯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对外进行招投标,企业作为投资人可根据其运行成本测算提交价格表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获批,公众作为使用人参与价格评议,采用听证会的形式通过,政府作为监控人执行审定批准,即“企业报价、政府核价、公众议价”的三结合定价方案。确定的价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随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更,但前提是必须按照上述程序通过。其次,对于准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可根据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及直接成本价等,进行适当的补贴或政策优惠,再对外进行招投标,执行与纯经营性项目类似的程序从企业报价、政府核价到公众议价后再定价。第三,对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因无收费机制及资金流入,也不存在价格的定位。但是,可创造条件,通过制定合适的价格机制,使非经营性项目逐步向经营性项目过渡。总之,合理的价格定位,可激活投资热情,提高投资效率,促进投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