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新闻稿的作者将新闻稿作为商品卖给准备采用它的新闻媒介。媒介或以工资(对直接聘用的人员)的形式,或以稿费(对通讯员和自由撰稿人)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然后新闻媒介的各个部门对新闻稿进行加工和技术处理,刊登在报纸上或从广播电视中播发出去。新闻受众以订阅或零售报刊和缴纳视听费(公共广播电视问题下面再谈)的形式消费新闻这种精神产品。简单地说,新闻作为商品的买进卖出是以媒介为中心的“三点一线”,新闻稿提供者卖给媒介,媒介加工后卖给受众。
在这里,新闻稿提供者也可以是专门的部门通讯社。它们的新闻稿(包括电视新闻稿)如果被新闻媒介采用,不论这些稿子的党性是强是弱,后者是要向前者付钱的。
媒介产品的销售,通常由两次行为完成。以报纸为例,一次销售对象是广告客户。他们花钱购买报纸的广告版面,用于刊登广告。另一次销售对象才是新闻受众,他们花钱购买报纸时,将新闻连同广告一起买走了。由于新闻成本的一部分由广告收入弥补了,所以报价不反映新闻的成本。
有人承认报纸是商品,但不承认新闻是商品,这是讲不通的。受众买报纸并不是要买那一张纸,而是要买纸上印的新闻。
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愈益发达,信息高速公路迟早将成为现实。
那时的受众就完全可以不必为看某条新闻而买下整份报纸,只需按动多媒体计算机的几个键,就可以购买下这条新闻。从这个角度看,只承认报纸是商品而不承认新闻是商品,看问题有点近视了。
为了保障人民享有获知信息和受教育的权利,一些国家的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新闻和其他节目属于公共产品(如BBC、NHK等)。它们的制作也是要计算成本的,但不是直接由公众出钱,而是通过政府预定的税收计划在公众之间进行分摊。我国的国家广播电视台播放的新闻,原则上应视为公共产品。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不强,除了政府拨出的经费外,它们还要依靠出售大量的广告时间来弥补费用。而只要播出广告,就存在间接的商品交换。因为新闻和其他节目赢得了受众,才可能以此为筹码向广告客户收取广告费。这种情形下的广播电视节目,在相当程度上也成了商品。这种“双轨制”将国家权力与商业运行原则结合了起来,也许是中国特色的表现,但潜藏着严重的经济学上的悖论。对此,还需要继续探索。
无论怎样,新闻是商品,指的是新闻的作者或加工者将新闻出售给需要它的人或媒介。而所谓“有偿新闻”却是将“新闻”
送给并不需要它的媒介,为了叫对方接受,倒送上钱物。这不是新闻交换,而是一种不正常的权钱交易,即用钱购买不能出售的国家或集体赋予的新闻发表权。
区分新闻与广告,是世界各国新闻行业公认的新闻道德。
我国1994年修订的新闻道德准则,也有这样的规定。有偿新闻实际上就是广告,没有或很少有新闻价值,是假冒伪劣新闻。向新闻工作者行贿的人是要利用人们对新闻的需求,加商品宣传进去,取得比一般广告更大的宣传效益,而用于贿赂的费用远远低于广告费。这种行为与新闻作为商品的运作根本不是一回事,把它作为新闻是商品的一种表现,过于想当然了。
三、新闻是商品必然带来新闻的庸俗化吗?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新闻交换领域出现了较多的庸俗化新闻,不少周末版或报纸的副刊,刊登了许多宣扬色情、暴力而新闻价值不高的新闻。一下子冒出这么多庸俗新闻的原因,我看有三个。第一,我们长期以来对娱乐新闻、某些应当报道的社会新闻过分压抑,不许或很少报道。实行市场经济后,作为一种反弹,会出现超出需要量的这方面的新闻,而且在内容上会矫枉过正。第二,新闻流通市场开放的过程较快,必要的市场管理(行政条例、法律等)没有及时跟上。第三,人们(包括新闻媒介和受众)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当时还相当肤浅,误以为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多少有一些“无法无天”的天真想法。
随着这几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各种管理措施出台,关于市场经济的知识开始普及,情况已发生变化。娱乐新闻、社会新闻的量已保持在一个比较适宜的水平上;由于有了对相关内容的规范要求,这类新闻也开始上档次。例如《航天航空报》的周末版《天地纵横》,已成为大众化新闻中的佼佼者,很受读者欢迎。有的地方,如深圳、上海,还开始出现向高雅文化回归的趋向。
新闻是商品,带来的并不必然是新闻的庸俗化,但必然带来新闻的大众化。大众化和庸俗化是不同的。我们天天讲密切联系群众,可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提供的新闻基本上全是“硬”新闻,是供干部看的,与一般群众的水平相适应的新闻很少。新闻是商品,就需要更多地考虑受众的实际水平和需要,它使得“软”、“硬”新闻的搭配合理化,并且已经造成了真正大众化的新闻族,各城市晚报的兴盛、报纸周末版和副刊的大量出现,便是一种原则上值得称道的新现象。其中出现的问题,一旦管理跟上,制度规范,是可以解决的。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关心“硬”新闻的兴趣也被调动起来了,因为他们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多地受到市场变化的牵制。
不少重大的政治、经济新闻,常常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特别是那些股民,他们对每个行业甚至具体企业的新闻都特别关心,这方面的新闻对他们来说毫无疑问地成了一种信息商品。近年党的机关报发行量的回升,多少说明了这一点。
新闻流通市场出现庸俗化的问题,与近年一般商品市场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同一类问题。在这样的问题上,我们的思考应该成熟起来,不能一出现问题就说因为这些东西变成了商品,就责怪搞了市场经济。如同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了假药、假烟酒,就宣布药品不能作为商品,或烟酒不得进入市场一样,新闻流通市场出现庸俗新闻,也不能简单地说新闻不能是商品。这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我们需要的是对新闻流通市场进行法制化管理。
四、关于“新闻商品性”和“新闻商品化”的概念因为想对新闻商品性讨论发表看法,我还找来一些这方面的文章看了看。我发现,即使赞同新闻是商品的文章,也只提“新闻的商品性”,有的还要加上“特殊的”的副词,并且强调自己如何不赞同“新闻商品化”的说法,仿佛讲到这个问题理亏似的。
80年代初期,“商品化”这个词曾用来指某种把不能作为商品的东西作为商品看待的行为或观念,例如国家赋予的权力、个人的人格、名誉和良心等,带有明确的贬义。但1987年以来,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所使用的“商品化”概念不是这个意思,而是指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将商品交换的手段和价值规律比较全面地运用于产品(包括精神产品)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各个领域。
这里讲的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行为,它有三个前提:第一,交换的商品是劳动产品(不是特权);第二,交换者的地位平等(不是上下级关系);第三,等价交换(不是平调或低价转让)。用这个标准衡量我们的新闻业,它的生产商品化程度还相当低,商品化的进程还较为漫长。由于我国的国情,在这个进程中,具体操作要十分谨慎,因为舆论机关的改革对社会的稳定负有责任。
如果正视历史,我国新闻生产商品化起步是较早的。1978年,财政部批准了《人民日报》等几家首都的报纸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报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半数机关报走上了“独立核算,盈余留用”的自我发展道路。
还有一小部分报纸进一步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我发展”的经营方式。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台在经营上也是独立核算的。1987年,国家首次编制信息投入产出表,那时就已将“新闻事业”(序号8870)、“广播电视事业”
(序号8900)纳入“中国信息商品化产业”。也就是说,从那时起,国家已不再将新闻业作为一种单纯的事业单位来看待了。
我国新闻业的巨大广告营业额,也说明了商品化程度的进步。
1993年仅报业的广告营业额已达到30亿元,是1983年的41倍多。我国的税收部门是不管你讨论不讨论新闻商品性的,很早就完全按照企业标准向新闻业收税了。1992年对日报的税额占它们利润的51.25%,因为税率过高还引起了报业经管协会与有关部门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