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与不完备性。排他性指除产权所有者外的其他交易主体不能对同一资4行使相同的权利,这也是由于资4的稀缺性引起的。产权的可分割性指产权权利束的不同权利可以分属不同人拥有,甚至在分割后还可进一步拆细,如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一股一票一权”的特征就是产权束的各种权利在分离后进一步分割的结果。产权的不完备性是指产权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总受到法律、习俗与道德的约束,因此权利总是受限制的,残缺的,如政府在管制时实际就阻碍了产权主体行使权力,但同时“一个对个人权力不限制的制度也就是无权力的制度”。产权的各项职能分解会对企业的经营效果及管理效率起很大影响,其过程是这样的:产权中的使用权允许主体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如企业成为产权主体,就拥有自主经营以及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公司中各项资4的权力,在政府合理干预(以防止外部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获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力。产权中的收益权则与管理中的激励功能密切相关,因为收益的归属是由产权决定的,产权主体有权获得与其努力相应的收益,因此产权特别是收益权能否得到明确界定与有效实施,对是否能激励产权主体更好地经营资4有决定性影响。产权的转让权使得资4可以得到更合理、有效的配置,当产权主体认为拥有财产已不再能获得更多收益时,可以选择将其变现,或是当产权对应的财产升值时,产权主体也可通过转让获利。如股份公司的股东发现自己的期望与公司经营业绩或经理意8不一致时,就会选择抛掉股票,即将产权转让。因此产权可转让,实际上对现代公司的经营产生了约束作用,经理必须使公司获得良好业绩。产权的存在同时还具有保险作用,因为只有当社会持续地承认与保护产权时,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累,谋划长期经济活动。经验表明,滥用资4,不重积累等短期化行为正是对未来产权关系的稳定性缺乏信心的表现。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中,更多的是关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一致性,从社会主义社会看,这确实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是在当前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产权制度十分复杂,除了从资本主义社会遗留下来的产权制度外,从社会主义社会本身产生的产权制度至少有三类:
1.劳动者或劳动者集体应用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集体占用全体劳动者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
2.劳动者或劳动者集体占用其他劳动者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
如何正确认识这三类产权制度安排的性质,形成在这三类产权制度安排上的良性的社会主义生产过程,是社会主义社会财富积累制度安排的首要任务。其中特别是第三类的产权制度安排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在第二类中,某一企业的劳动者与劳动者集体与一国的全体劳动者相比,是很小的一部分,从这一角度讲,该企业占用的绝大部分生产资料是由其他劳动者所有。这两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第三节)纯收益的分配方式
一、按劳分配应以劳动价值论为其理论基础
在当前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有一点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没有任何内在联系。认为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其理论基础,这是一种误解”。这一观点,我认为值得推敲。我同意马克思的设想与我们的现实有一些差距。但如前所述,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的一些设想,主要是作为分析和论述资本主义而作的,所以马克思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完整理论,但这不等于说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现按劳分配的理论没有任何内在联系,恰恰相反,按劳分配应以劳动价值论为其理论基础。
1.按劳分配的本质是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在我的动态劳动价值论中更把促进价值发展的人类的脑力与体力的消耗纳入劳动范畴,这更为按劳分配提供了现实的理论依据和操作手段。脑力劳动者、体力劳动者都必须按其劳动获得相应报酬。
2.“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主要还是谋生的手段等”,并不影响按劳分配必须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只能说,在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过程中,按劳分配的形式,或者说按劳分配的制度安排有其阶段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胸襟宽广的劳动人民为了劳动力价值发展,为了社会主义发展,在世界上其他地区仍然实行着按资分配,人们的观念还未能达到一定高度时,把劳动成果按要素转让给有关人1而言。这一过程并没有否定劳动价值论,是在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上的分配制度安排。
2.社会主义按要素分配并不否定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的按要素分配强调的是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不同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因此这里劳动价值论仍然是其理论基础,强调的是不同要素在价值创造和促进价值发展中的作用而进行制度安排。
在这里我用了一个“纯收益”的概念,而没有用“净增价值”的概念,这是因为纯收益是比净增价值更广泛的一个概念,“净增价值所代表的财富、利润,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了必要扣除以后,仅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部分”。而纯收益所代表的财富,从使用价值看是指新增的物质财富,即产出的使用价值量与投入的使用价值量之差;从价值看是指这些新增的物质财富所反映的价值量。由于时间差,按投入时的时点计算的价值量与按产出时的时点计算,所谓净增价值就应包括与负价值熵相应的物质补偿的价值量,如按产出时的时点计算,所谓的净增价值可以不包括与负价值熵相应的物质补偿的价值量,所以这里我用一个“纯收益”的概念,以暂时避免这些异义。我在前文用了一个积余价值的概念,其目的也是如此。积余价值是一个剔除了负价值熵相应补偿额后的价值量。
二、按劳分配的初级形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实施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分配的初级形式,主要停留在用于劳动者生产方面的个人收入领域。
从理论上讲,按照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企业的纯收益中扣除了由政府代表全体劳动者用于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等需要的价值外,其余部分就由劳动者与劳动集体所有。但是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不一定是该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会要求取得“保值”的补偿,或者要按照期末与期初单位价值所代表的使用价值不同,而获得反映“该使用价值”差额的价值量。这就在现实的分配中,表现为以期初不变价格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有一个增加量,虽然这个相对量应该很小,但由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预付资本具有一个整体性,特别是在企业中相对于单个劳动者来说,其绝对量会66大于单个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长期受到资本主义意识的影响,同时也受到来自世界上强大的资本主义市场的压力,购买生产资料的资金预付这不仅会提出获得“补偿”的部分,还会要求参加企业纯收益的分配。这里是人战胜物,还是物战胜人,在社会主义还有一个较长时期的争斗。
当然这里一定要注意,购买生产资料的资金预付者是得到“补偿”,还是参加“分配”,从理论上来讲是一个质变,前者遵循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后者遵循的是按资分配的原则。为了说明这一问题,必须重申一下一些观点:
1.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在转移价值的过程中所获得的与负价值熵量匹配的使用价值并不是一种价值分配。因为在这一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并没有获得多余的价值,而只是保证了原价值在社会发展中没有贬值。所以在这里要注意,我在前文中用的积余价值与我们以前习惯用的剩余产品价值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剩余产品中应有一部分作为生产资料保值的补偿,在按劳分配中这一补偿严格来说不属于分配的范畴,而属于价值发展范畴。
而所谓的按要素分配应是在这一部分之外的积余价值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价值规律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应充分发挥劳动力价值发展规律的作用。
2.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要与生产力的发展是主要矛盾。在这一情况下,如何做到鼓励劳动者在满足劳动力价值发展的基本需要之后,更多地把积余价值投入到新的生产活动中去,可在新的积余价值创造后,作为一种鼓励,不仅能得到相应的与负价值熵相匹配的使用价值,还能获得比一般劳动者更多一些的报酬。在这里,这一按要素分配的原则是基于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形成的,属于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一原则下,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成为社会主义再生产的积极推动者。
2.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技术要素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通过技术人1直接参加价值的创造,这种创造会得到相应报酬,包括超额积余价值;二是对社会价值发展的贡献,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也会得到相应的报酬。为了鼓励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而在积余价值中得到较高的比例,同样属于按劳分配基础之上的,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是复杂的,特别是刚刚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力量在国际上还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购买生产资料的资金预付者比较复杂,国际上进入的资本是私有的,国内投资者的原始积累也并非自己劳动所创造,这为按要素分配的性质带来了复杂性。由于引入国际资本,加大开放力度,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参加价值发展运动中,鼓励私人资本的投资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所以从总体上来说,这些要素参加社会主义分配体系的分配,成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
界于“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之间的是按要素分配,其实在当前实行的按要素分配的性质的难以区分性来自于三方面的因素:一是“补偿”与“分配”之间在实际操作的难以掌握性;二是购买生产资料的资金预付者的复杂性;三是劳动者的收入是用于消费还是用于再生产的难以区别性。
以上三个因素的根4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实施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分配的初级形式,主要停留在用于劳动者生产方面的个人收入领域,劳动者获得的直接收入主要是以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示的价值的转化。而积累的分配很少与劳动者的“多劳”挂钩,积累主要由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政府和劳动者集体来处置,这一制度安排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方式基本适应,但也带来了这一制度安排与劳动力价值发展的矛盾,即社会财富积累的制度安排与劳动力价值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在分配中则表现为收益的分配方式与劳动力价值发展的矛盾。所以,纯收益的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按资本要素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
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呢?从其字面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指生产要素所有者按其各个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时间的长短来进行分配。而问题的关键是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对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看法不同,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解释和实施就会不同。西方经济学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萨伊的三要素是创造价值的4泉联系起来,从而使资本也成为创造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显然是为资产阶级剥削有理服务的。
国内有专家认为“资本主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观点值得推敲。这里首先要指出的,资本主义并不是“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可能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资本主义实行的是雇佣劳动制度,一旦劳动力被资本家购买,就成了资本家所有的一部分,工人拿到的是工资(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而不是分配。虽然有一些资产阶级学者试图强调人的作用,而提出人力资本理论,但并没有改变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反而很有意思的是,这里这些学者把人力也作为“资本”,就像现在学者提出“知本论”一样,在骨子里仍然是资本占统治地位。因此,如果说资本主义完全实行了按要素分配,确切地讲是完全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
同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可能是完全的按要素分配,如果说社会主义完全执行了按要素分配,那么执行的是按劳动要素分配。
按劳动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劳动要素的作用,后者强调活劳动的作用。在按劳动要素分配中,强调要正确处理现在劳动与过去劳动之间的关系。在按劳分配中更强调活劳动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管理者、技术工作人1、生产工人都是劳动者。从本质上讲,对劳动的尊重与承认两者是一致的。可见,我们当前正在执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性质正在发生质的变化。
已经从以按资本要素分配为主转向了以按劳动要素分配为主的轨道上,作为按劳分配补充形式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本质上已有了质的区别,严格地讲,它不仅不违反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个调动积余价值的有力杠杆。按劳分配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的本质要求。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虽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性质从严格意义上讲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即按资本要素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性质兼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按资本要素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是必要的,而是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按资本要素分配的成分逐渐减少,按劳动要素分配的成分在增加,按劳动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两者之间的兼容性越来越大,到了社会主义社会较为成熟的时候(社会主义成熟阶段),社会主义性质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动要素分配)仍将作为按劳分配中调节积余价值分配的重要手段。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作用才有可能逐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