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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行政赔偿(2)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用于国家建设,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依法履行。但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凭借职权要求相对方出钱、出物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除上述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的,国家也负有行政赔偿责任。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检查行为、裁决行为、命令行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造成损害的,等等。

(二)不属于行政赔偿的事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公务员的个人行为。

公务员的行为可分为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由此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法律也明确规定对公务员因其个人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如何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一般认为职务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工作时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工作时间外行使职权的行为;辖区内行使职权的行为;辖区外行使职权的行为;为行使职权而实施的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滥用权力的行为,等等。而公务员为个人利益、个人感情等因素实施的与执行公务无关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与损害的产生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所致,国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主观上故意或者是在无任何外界约束与压抑的情况下而自行作出的自我损害行为,应当由其自负后果。另外,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国家应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责任大小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给予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总和。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行政赔偿请求提出的途径。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赔偿请求人就其损害应当先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也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决定是否对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2.行政赔偿请求提出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提出赔偿请求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赔偿请求。即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金、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以及具体的赔偿数额。(3)要求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4)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的,应明确指出哪项申请是向哪个机关提出的。(5)申请的时间。申请的时间不仅关系到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的时限,还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进一步主张,因此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提交申请的年、月、日。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32条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行政赔偿亦同)。

(二)行政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之后,应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拥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请赔偿之损害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之内;导致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损害是否确实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是否符合申请时效规定。

在审查之后,如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被请求机关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行政赔偿。被请求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置之不理,超过2个月的,视为对赔偿请求的拒绝。

赔偿请求人遭到拒绝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损害赔偿。

(三)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受害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途径之一,是特殊的诉讼形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应以行政侵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或被撤销为前提。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原告是拥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只能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这是由“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原则决定的。

1.起诉与受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赔偿起诉书后,应进行审查,看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主张;是否有合法的起诉理由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本法院的受案范围及受诉管辖。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在7日内立案。如在接到行政赔偿起诉书后,7日内不能明确可否受理的,应先行受理。在审理中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审理。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适用公开审理、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度等,这是与行政诉讼相同之处。行政赔偿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人民法院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因为赔偿请求人有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请求赔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所承担的义务由原告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主宰。如果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调解或者判决,并分别制定行政赔偿调解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3.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如实履行行政赔偿判决、调解的有关内容。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追偿的实质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国家追偿权。行政追偿责任因国家赔偿责任而产生,基础是行政机关与被追偿人之间的特定关系。

1.行政追偿的条件。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2)公务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追偿范围。追偿金额的范围,不得超过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在这个限度内,可责令有关人员或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支付过多的赔偿金,对超额部分无权追偿。行政机关在确定追偿具体金额时应在与被追偿者协商的基础上作出,协商不成的,可自行做出决定,但要注意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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