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
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其主要表现在:(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在英国,只有经过注册理事会注册的个人或法人才能以“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开展业务。(2)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保险经纪人要开设独立的“保险经纪人账户”;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账户及有关证明;执业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一定的保证金,最低金额为25万英镑,最高为75万英镑。(3)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理事会最严厉也是惟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二)德国:个人参与
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举足轻重,其中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
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
由于德国的相关法规没有关于保险经纪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这点与其余欧美国家不同),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进入保险经纪行业。他们大多以金融顾问、保险顾问或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一些具有保险经纪性质的活动。而一些大工业公司,除了依靠职业保险经纪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外,甚至自己设立保险经纪事务所,负责本公司的风险鉴别、评估工作。保险经纪已经深入德国民众生活。
(三)美国:财险为主
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其中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493.9亿美元。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达5000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
在寿险方面,保险经纪人几乎不介入。在一些州(如纽约州)有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业务。
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进行保险营销。经纪人主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保险业务,经纪公司多设在大城市。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以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种类等因素来确定。商业火灾险的佣金率一般为保费收入的19%,一般商业责任险的比率为18%,汽车险为16%,劳动力补偿险为10%左右。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还可以有所浮动。虽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的作用不是特别突出,但有关部门对其监管仍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地区委派了许多保险特派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日本:特点鲜明
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
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
日本有关专家指出,日本保险业长期以来都是实行代理店制度,效果良好,而且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险经纪的功能,因此,日本的保险经纪要取得实质性发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
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流程
一、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操作程序
保险经纪人成功的因素有:选择正确的服务对象——自己熟悉的行业;技术能力——知识水平和专业水平;个人魅力——营销手段和经验;持久性——与客户交往的能力。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业务操作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
1.进行市场定位,选择市场,接受投保人委托
当今保险的种类繁多,而各种保险对保险经纪人的要求有很大差别,即便是同一个险种,由于时代的变迁和科技的进步,也会发生很大变化,因此,保险经纪人在进入保险市场时应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认真观察,尽量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保险业务,并要有一套周密的计划。如果决策正确,保险经纪人就会在这项业务中占有重要的市场份额,提高交易成功率。选择好从业市场之后,就是对客户和潜在的客户进行营销宣传。保险经纪人要通过广告或其他途径推销自己,以此来吸引客户,与客户建立联系。客户与经纪人建立联系并选择为保险经纪人后,一般与经纪人订立委托代理保险协议书,协议书中就委托代理的保险事宜、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2.到保险市场寻找承保人
保险经纪人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投保人的具体要求到保险市场中物色承保人,并代表投保人与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3.保单交割
包括各种形式的保单交割,对客户需求的分析,保单延期手续及对保单条款的宣传演讲。
4.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主要是就保单条款进行技术咨询、保单的修改及要求理赔。
5.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协助索赔
当签发了保险合同之后,保险经纪人有义务帮助和监督保险客户执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业务保险条款,提示保险客户注意不测事故的发生,协助保险客户制订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
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所保的风险,保险经纪人通常是首先被通知者,保险经纪人随后通知保险人,并立即开始调查索赔事件,保险经纪人对事件做详细的评估之后,填写一些必要的索赔文件,然后提交保险人。保险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受理索赔并通过一定的渠道支付赔偿金。
二、保险经纪人的工作流程
1.保险安排流程
2.索赔流程
3.保险经纪人的其他服务
三、保险经纪人的佣金
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是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其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契约的劳务活动所得到的报酬。这种佣金有别于其他行业经纪人的佣金。根据国际惯例,保险经纪人为客户安排保险,不向客户收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佣金,给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比例在保险公司的报价中明确列出,以确保公平、公开、公正。表面上,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的,因为保险经纪人虽然是为被保险人服务,但客观上是为保险人招徕业务,为其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而在实际上,保险经纪人的佣金依然是被保险人支付的,因为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中有一部分被当作附加费用,专门用于支付保险过程的各种开支,包括佣金。
由于保险的类型比较复杂,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只能根据其保险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付,计算时按照保险业务的性质和保险金额分别计算。
1.全代理中的佣金
如银行代理业务即为全代理业务,其佣金由保险公司规定。
(1)企业财产保险。凡是全面代理的,按照保费额的3%给付;如果只有推广业务一项工作的以1%为限。
(2)货物运输保险。如果代理人一直负责到签单工作,最高可达保费额的10%;只负责推广业务工作而不负责签单的,只能得到保费额的5%。
(3)运输工具保险。一般保险公司付给代理人的佣金是保费额的2%。
(4)家庭财产保险,代理人最高可获得相当于当年保费额的10%的佣金。
2.半代理或普通代理的佣金
(1)只是争取业务而收取保费的经纪人,第一年按照每月所交保费的5%提取现金;第二年则不再提取。
(2)如果保险经纪人没有争取业务而只是代收保险费的,按每月所收取的保险费的5%提取佣金。
(3)如果保险经纪人争取业务并收取保险费的,第一年内按每月所交保费的10%提取佣金;第二年起按5%提取。
(4)团体人身保险,经纪人按照所交保费的5%提取佣金。
3.特别佣金
特别佣金是指正常佣金外的额外佣金,一般是指保险人给业务量大的保险经纪人或从事难度比较大的业务的保险经纪人的一种特殊报酬。
保险经纪人的工作由保险人基层业务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管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按保险人的要求选择保险经纪人。在选择经纪人时,应慎重考虑各种情况,审查经纪人素质条件,征求经纪人所在单位的意见,选出符合业务要求的经纪人。
(2)与经纪人正式签订合同,对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3)对保险经纪人进行培训。保险人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对经纪人的保险政策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检查和辅导经纪人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建立保险业务学习和经常联系制度,并定期召开经纪人会议,帮助经纪人交流经验,总结工作。
(4)用激励机制进行管理。
主要概念
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寿险经纪人、非寿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劳合社
思考题
1.简述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2.简述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操作程序。
3.试述保险经纪人的基本特征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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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推销之神——原一平
1904年,原一平出生在日本长野县的乡下。1926年他到东京打天下,在日本观光旅行协会找到了一份推销的工作。这家协会共有60名推销员,其工作是招募会员,为会员服务。他们的报酬来源于协会从会员会费中抽取的服务佣金。原一平凭着不服输的好胜心和倔强的个性,日以继夜拼命干了半年,业绩居于推销员榜首,被提升为营业经理。但此后不久,由于协会总经理携推销员的保险金和会员的会费潜逃,协会倒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