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车险条款》,并不是所有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对。例如: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时,也越来越多地支持精神赔偿。但精神赔偿并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保险人只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金额。在现行保险条款中,已明确规定对第三者责任事故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数额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来核定,所以保险人就应仅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来核定,所以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的判决仅仅是认定了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一般表现为侵权责任,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侵犯了第三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财产权。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这种责任保障的范围与侵权责任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法院对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诉讼的判决结果与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案例19车辆碾压石子,导致石子飞起造成第三者损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王某1999年5月将其一辆康明斯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999年10月,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右后轮胎压飞一块石头,击中右侧路边行走的马某,造成马某头部受伤。马某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4700元,王某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就马某的治疗费用提出索赔申请。
评析:
保险车辆的轮胎压飞石子将第三者打伤,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问题只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担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此种事故是否构成了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
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车辆本身既没有碰撞,也没有倾覆,没有和第三者发生任何接触,因此,保险车辆本身没有发生“意外事故”。在保险车辆本身没有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车辆本身虽然没有和第三者发生直接接触,但由于压飞石子造成了对第三者的损害,因此无论对于被保险人还是第三者来说,这种情况都属于意外事故,由于该事故是由保险车辆的原因造成,应当属于保险条款所指的“意外事故”,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由于在现行《车险条款》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意外事故”是否必须发生于保险车辆本身,但该事故的确由于保险车辆引起,所以应当视为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
综上,应当认定该起事故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案例20车辆损伤公路,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带挂大货车在运输过程中,挂车轮胎破裂,驾驶员未能及时察觉,直到停靠收费站时才被公路管理人员发现。此时,汽车轮轴已经将路面划破200多米。被保险人在赔偿道路损失费2万元以后,就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是否应给予赔偿?
评析:
轮胎爆裂后轮轴将路面划破,与通常发生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不影响其构成《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中所称的“意外事故”,而且被保险人对于公路的损失在法律上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第三者损害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在此种案件的处理中,保险人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公路损伤属于比较特殊的财产损失类型,对于其损害赔偿标准,保险人应正确掌握;二是某些地区的路政部门或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有时候会在公路的损害赔偿之外,对驾驶员处以比较重的罚款,有时甚至以罚款代替赔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保险人认真辨别被保险人所支出的费用的性质,对于属于损害赔偿性质的费用,应当予以赔偿;对于纯粹属于罚款性质的费用,则不予赔偿。
案例21在斜坡停车后车辆自行滑移造成第三者损伤,应否赔偿
1997年国庆节,徐某带领全家驾车到郊外旅游。当他开至目的地停车时,因忙于携带食品,忘记将手刹拉住便下车离去。车辆停放的地点略微有些坡度,不易觉察。不一会儿,车辆自行向下滑去,滑行了大约四五米,撞到后面一辆停放的桑塔纳轿车上,造成该车前大灯破碎。徐某已将自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评析:
对于保险车辆停放时自行滑移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处理,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以下问题:保险车辆是否违反了“使车辆处于安全行驶的技术状态”的义务。首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已经明确了“停放”也是“使用”的一种形式。其次,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别处理。如果车辆的停放地点坡度很陡,驾驶员未拉紧手刹肯定会造成车辆的自行滑移,则此时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显然没有将车辆保持在一种安全的使用状态,因而其违反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车辆的停放地点坡度较缓,甚至难以观察到明显的坡度,驾驶员又难以对车辆停放状态作出正确的判断,则其未拉紧手刹的行为仅是一种疏忽,尚不足以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在此种情况下,如保险车辆造成自身或第三者的损害,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2事故双方都无责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保险责任
一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桑塔纳轿车,将一骑自行车女子连人带车撞出,该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书中写明:经现场勘察、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此起事故。并在赔偿调解书中写明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死亡补偿费等损失。对此起事故,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评析:
在当事双方均无违章行为或无法确认有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在实践中极为少见,但并不排除这种可能,因为交通规则也不可能完善到可以使遵守者完全避免事故。在当时各方都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损害赔偿即成为问题。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规定,在无法确认事故当事人任何一方存在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将不再参与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事故当事人可就损害赔偿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和判决。所以,在本案中,公安部门并没有进行“调解”被保险人赔偿死者的各项损失的权利。对于此调解,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不应当予以认可。只有在人民法院就损害赔偿的纠纷作出调解或判决生效后,保险人方可按照调解或判决结果确定此种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案例23保险车辆压塌桥体,应否赔偿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辆解放牌货车,承保险别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保险车辆在通过一乡村公路桥时将桥压塌,造成车辆损失和桥体损失(该桥无限行吨位标志且保险车辆装载符合规定)。对于车辆损失和桥体的损失,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被保险人可能向保险公司提出两项索赔:一是就本车车损提出索赔;二是就桥体的损失提出索赔。对于车辆本身的损失,因其是由桥体坍塌造成,应属于“外界物体倒塌”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预定予以赔付。对于被压塌的桥体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应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关键看被保险人对桥体的坍塌是否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如果桥体当时的表面状况明显不适于该车辆通过,而车辆强行驶上桥面,则车辆驾驶员对于桥体的坍塌存在过失,应当对桥体的损失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如果当时的桥面状况良好,并无明显的不适于车辆通过的情况,在驾驶员对桥体的坍塌没有过错,也就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在驾驶员无过错而桥梁的建设方或管理方存在没有按照有关标准对桥梁进行施工、维护和管理等情况下则后者对桥梁的坍塌和保险车辆的损失负有责任。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在对保险车辆的损失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取得对桥梁建设方或管理方的代位求偿权。
案例24未接触导致第三者损伤,应否赔偿
司机赵某驾驶微型面包车雨天在城市街道铺路上行驶,当其在路口左转弯时,因未注意让行主路直行车辆,导致主路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因躲避微型面包车而滑倒,致使摩托车损坏,驾驶员肘部骨折。交警认定,微型面包车驾驶员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已将微型面包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两车未接触、保险车辆未发生意外事故为由,对该起事故作出不予赔偿的处理。
评析:
本案的情况,与保险车辆轧飞路面的石子将第三者打伤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即保险车辆本身与第三者并未直接接触,保险车辆也没有通过其他的媒介与第三者接触。因此,本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该类事件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二是如果属于“意外事故”,应如何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首先,对于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和第三者来说,该种情况应属于出乎双方的意料之外,具有突发性,并造成了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因此,该种情况应当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其次,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如果是因违章行为等原因造成第三者损害,则依法应当负有对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即构成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保险车辆未与第三者接触的情况都可能构成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保险车辆驾驶员并没有违章行为,但由于第三者的过失,自身健康原因或临危处理措施不当等原因而导致自身损害的情况,如曾有过驾驶员鸣笛提示过路老人,结果老人因受惊吓而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则属于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综合考虑案情,谨慎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25保险车辆肇事致“五保户”死亡,应如何赔偿
张某将自用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张某驾车将一横穿公路的老太太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又经调查,死者系公路旁某一“五保户”,生前系由该村村民委员会赡养,并无任何亲属。交警遂调解由张某向该村民委员会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计3万多元。张某向村民委员会支付各项赔偿后,即持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案情后认为张某向村民委员会支付死亡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遂表示对该项费用不予赔偿。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在交警的调解下支付的此项费用,调解结果就是法律依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其向村民委员会支付的死亡补偿费。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对赡养受害人的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即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死亡补偿费的给付对象。根据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解释,“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依据该解释,死亡补偿费的给付对象应为受害人的亲属亦即家庭成员,而村民委员会显然不在给付对象之列,所以,村民委员会受领该项费用在交通法规中是没有依据的。另外,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村民委员会有权受领该项赔款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张某在法律上没有向村民委员会支付死亡补偿费的义务,保险人对张某的此项支出也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已经进入诉讼阶段,且被保险人已经将该项费用支付给了村民委员会,因此诉讼当事人可建议人民法院将村民委员会列为诉讼第三人,以便于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案例26车辆被盗时驾驶员没有驾驶证,是否构成盗抢险的保险责任
李某酷爱驾驶,因工作繁忙,一直没有机会考取正式驾驶执照。一日李某从其好友王某处借得切诺基吉普车一辆,带领全家去郊游途中,李某在一景点下车观赏时,车辆被盗。回到市区后,李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遂与李某一同赴保险公司索赔,并将情况如实地告诉了理赔员。理赔员在做了书面记录后以驾驶人员不合格为由拒赔。
评析:
无证驾驶是《车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之一,适用于车损险、附加险。由于在无有效驾驶证或无驾驶资格时驾车属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风险较大,极易发生事故,因此,绝大多数的险别都将无证驾驶列为责任免除。但该免除并非绝对适用于任何情况,而是应仅适用于在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下驾车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及对第三方责任。本案中驾驶员虽然没有驾驶证,但该情形与车辆被盗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没有事实上和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证驾驶”在本案中不能构成保险人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人应当对保险车辆的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车是在李某掌管、使用的过程中丢失,因此李某对车辆的丢失负有责任。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王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
案例27驾驶员被麻醉后车辆灭失,是否构成盗抢险
周某为一个体运输户,将其自有用于营运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全车盗抢险。某天,两个陌生人称自己有货物在外地,需要雇车运回来,周某便答应驾车前往。行驶途中,雇车人提出停车休息,并请周某喝饮料。周某喝下放有麻醉药品的饮料后,昏睡过去,醒来时发现雇主和车辆踪影全无。周某急忙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