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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平民化人格与制度(1)

从心理学和价值观两个维度展示的是平民化人格的内在规定性。很显然,完整的人格还有其外在规定性,这需要把它放置在生活世界、制度世界中才能得到揭示。对人格的外在规定性的探究使我们打开了平民化人格之可能性话语的社会学维度。如第一章所述,本书所用的社会学一词取其广义,包括了法学、政治学等在内。

本章从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入手,深究平民化人格的可能性话语。讨论分六部分。第一,在理论上分析制度与人格的相互关系。第二,以梁漱溟关于制度与习惯的论述为个案继续制度与人格关系的探讨。第三和第四,从两个具体的社会制度即传统妇女制度和现代教育制度入手,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揭示制度与人格的关系。第五,以梁启超和张东荪的著述为主,讨论法权与人格的关系。第六,总结本章讨论,并提出若干启示意义。

一、从制度的视角看人格

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和神学家都可以对人格给出自己的定义,各有一套人格理论。这个现象说明我们可以多侧面、多角度地研究人格问题。笔者认为,在已有的人格理论背后,有一个研究视角长期被忽视,那就是制度与人格的关系问题。从制度的视角来研究人格将展示平民化人格的新内涵。这种展示不是对人格的抽象思辨与逻辑推演,而是对人格的具体摹写与批判考察。

一、人格与制度的关系:存在论与价值论

宽泛地说,人格与制度的关系既紧密又不紧密。说它紧密是因为两者密不可分。一方面,人格的培育离不开制度或规范所营造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制度的制定、修正、执行又都离不开人的参与。说它不紧密是因为两者的相互作用有时候需要中介,制度的变迁对人格的影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媒介,例如教育、社会舆论等。在特定的历史时刻,如果大多数人的人格还没有觉醒,来自人格的因素可能会抵制社会制度的剧烈变动。为了深入理解人格与制度的关系,我们首先需要界定制度与人格的各自内涵。

如果从制度所涉的内容来界定其自身,我们可以采取美国新经济史学派代表人物诺思(Doug1assC.North)的观点。诺思说:“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①它是人们自己发明设计出来对人们相互交往的约束。约束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规则或制度,一类是非正式的约束,如行为规范、惯例、自我限定的行为准则等。合起来讲,制度是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以及两者的实施特征(enforcementcharacteristics)的集合体。

人格的含义前面已经有所分析。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道德人格,着眼于它的伦理学意义。广义地看,人格泛指人的存在状态的总和,着眼于它的存在论意义。它是人的存在方式的展示,表征着人的全部生活,是个体存在的统一和综合。这里我们侧重于从广义的视角来理解。

从人格的视角来透视制度的特征,可以发现制度的双重性,即制度具有人格化与非人格的双重特征。从一个方面看,制度具有非人格的特征,因为制度是外在于人的结构,是社会结构或系统的组成部分,它的执行与运作都遵循一定的秩序。它包括规范、规则及其相关的社会行为模式、文化习俗等内容。它们外在于人,具有客观性。从另一方面看,制度一旦被形成或被制定并予以公布,就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制度也就具有某种人格化的特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独立人格。相对而言,非正式的制度如习俗、惯例等与人格有着更为切近的关系,具有更明显的人格化特征。譬如,人们长期按照某种习俗行事,就会形成固定习惯,无意识地保持行为的一致性,从而影响人格的一致性,同时,这种无意识还会在心理或人格深处积淀下来,维系着人格的统一性。

①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225—226页。

总的来说,人格与制度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们至少可以从存在论与价值论两个层面来解析。

在存在论上,制度优先于人格。这是从非人格化的角度理解制度。其含义大致如下:

其一,制度作为生活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形式化和结构化的特征,作为自我统一性的人格总是生活于某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之中,是生活世界的一个成员,受制度或惯例的约束与规范。冯友兰提到,人能觉解到自己是属于社会的,无法逃脱社会及其制度的范围。清末民初的革命家宣传说,要把人从旧的社会制度中、从吃人的礼教中解放出来。冯友兰批评说,从字面上讲,这话是不通的。它的真义在于:“要把个人从某种社会制度中解放出来。这并不是说,不要社会,不要社会制度;而是说,要以一套新底社会制度替代旧底社会制度。”①这样,人及其人格就暂时生活于某种新的制度之下,而且会永远生活于社会制度之中,因为新的社会制度之上可能还有更新的,具体的社会制度会不断变化,但是社会制度本身却是不变的。在本质上,人是属于社会制度的。因而我们说,在存在论层面上制度优先于人格。

①冯友兰:《贞元六书》(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607页。

其二,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基本公正、严密的制度确保了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安定有序的秩序可以为人格的培育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氛围。如果人格离开现代制度所营造的秩序,它的建构就失去了稳定的社会环境,等于成为无源之水。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无人格的制度,却无法设想一个无制度环境或无生活环境的人格。从这个意义看,制度仍然优先于人格。

在价值论上,人格优先于制度。这是从人格化、伦理化的角度理解制度。其含义大体如下:

其一,人格是价值原则的集中体现,不仅带有道德价值的训导意味,而且体现终极价值追求的理想趋向,制度的设立与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人格的这些价值导向。因而在价值论的层面上,人格价值导向高于制度包含的价值原则。儒家讲仁与礼的关系,从价值论上讲,仁为礼的根本,礼即制度的建立是在仁的价值原则指导下进行的。现代思想家倡导科学与民主的价值原则,对制度的设计同样起着导向性的作用。所以说,人格优先于制度。

其二,制度运作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制度自身的伦理原则,更取决于制度参与者或社会成员的人格特质与精神面貌,取决于社会成员的制度意识或规则意识,取决于他们尊重与遵守制度或规则的价值意愿。制度是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但无法彻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人格在这方面可以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人格给予的精神力量可以保障制度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高效运作,给予社会制度以精神、信念的支撑;另一方面,它还可以克服制度在解题上的局限,成为制度的一个有力补充,通过强化社会成员遵守制度的自觉意识来做到这一点。因此,人格的价值尺度就构成了制度的伦理尺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即人格优先于制度。

二、人格与制度的相互作用:积极与消极

制度和人格各自所发挥的作用明显是有差异的。人格所昭示的是一种示范作用,制度所呈现的是一种规范作用。这是一种分析的说法。综合起来看,制度与人格都是社会共同体的必要的组成成分,两者相互作用,示范与规范之间是互动的。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人格对于制度的作用。

人格对制度的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作用可以从制度的论证与运作两个方面来看。首先,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基础论证离不开人格的价值担保和实践支撑。制度合理性的论证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可以通过理论的论辩,对制度本身加以伦理的辩护,也可以通过人格的身体力行与垂范,从实践的角度支撑制度的合理性。其次,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也离不开人格的支持。尤其是良好的人格典范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和氛围有助于制度的良性运作,促进制度操作的高效化。

在注意人格对制度的积极作用时,人格对制度的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分裂的人格会对制度产生不良的影响。人格分裂的个体会从反面来理解制度,曲解甚至破坏制度的伦理基础。在这种氛围下,制度就无法进行有效的、规范化的运作。

反过来说,制度对人格也会起一定的积极和消极作用。民主的、健康的制度对人格有促进和解放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制度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形式系统,意味着一种为社会共同体认可的约束或限制,其中包含着一些具体的奖惩措施、手段或规范,这些措施、手段以及制度执行的后果往往具有扬善惩恶的警世作用,它们以劝谏或榜样的形式促进人格向着制度所引导的方向发展。梁漱溟说:孔子要实现一个“生活完全理性化的社会”,其道则在礼乐制度。因为“具体的礼乐,直接作用于身体,作用于血气;人的心理情致随之顿然变化于不觉,而理性乃油然现前,其效最大最神”,①所以他强调礼乐制度对道德人格养成的重要作用。

其次,尽管制度具有形式化和系统化的特征,但是制度作为社会生活结构的有机组成成分,有其实质性的内涵界定,常常包含着一些重要的原则或指导精神,或者说制度本身就会显示出一定的伦理特征或人格特征。从理想的角度说,这些伦理特征与理想人格的发展是一致的,体现了人之所以为人的道理。正如冯友兰所说,在道德境界中,“社会的制度及其间底道德底政治底规律,并不是压迫个人底。这些都是人之所以为人之理中,应有之义。人必在社会的制度及政治底道德底规律中,始能使其所得于人之所以为人者,得到发展”。②不仅合乎道德的制度与人之所以为人(人格)的道理是相互协调的,而且制度还能促进人格的发展。

当然,制度的伦理、道德特征不同于个体的人格特征,但无论如何,它们对个体人格起着规范、引导的作用。目前制度伦理成为学者的讨论焦点之一。制度伦理至少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指制度本身蕴涵着一定的伦理原则和评价准则,例如制度本身涉及正义、公平等原则,另一层意思是指对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行伦理评价,例如对现行制度进行好或坏的价值评价等。制度伦理的这两层意思都会对个体人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塑造着人格的形成,激励着人格的发展。兹纳涅茨基(F1orianZnaniecki)指出,人总是担任一定的社会角色,生活于相对确定的社会圈子或制度之中,“在社会圈子与角色之间有一个由大家所赞赏的价值复合体所构成的共同凝聚力。人们都受这种凝聚力的约束”,这个复合体的大部分内容来自于制度或相应的社会规范。制度显露的价值原则或精神是对个体人格的管束。“如果想做他的社会圈子需要他做的那种人,他的‘自我’就必须按照圈子的意见,在体力和智力上,具备某些品质,而不是拥有其他一些品质。”①这些品质毫无疑问是在社会制度的影响下被塑造起来的,他们的总和构成了总体的“社会人格”。

①《梁漱溟全集》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第110页。

②冯友兰:《贞元六书》(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556页。

在看到制度解放人格的一面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制度对人格的负面作用,即对人格的压抑和控制。这些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僵化、教条化了的制度常常成为压抑人格的工具。明清及民国初期的礼教就有这倾向。陈独秀批评传统婚姻制度和妇女的装扮风俗有贬抑妇女的人格的作用。他说:“我中国的妇女们,还是几千年前,被混帐的男人,拿女子来当做玩弄的器具......像这样的坏风俗,真是大有害于世道人心呀!”②风俗是惯例,是非成文的制度,坏的惯例和僵化的成文制度一样压抑女性人格。

第二,制度本身的某些伦理或价值原则不利于人格发展,与人格的内在发展不协调。例如有些制度奉行权威主义,强调个体对权威的绝对服从原则,这就不利于个体人格的自由发展。再例如,当一个社会制度(规范)的正当性引起人们的质疑而导致制度(规范)的转型时,在某一个特定时候,制度(规范)往往处于纷乱或分裂的状态,这自然会影响到人格的分裂,人们感到无所依傍,无所适从。

①兹纳涅茨基:《知识人的社会角色》,郏斌祥译,译林出版社,2000,第11页。

②《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第52页。

哈耶克(FriedrichA.VonHayek)等西方学者已经做了很多论述,表明现代工业化制度对人格有奴役的一面。中国学者潘光旦沿着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的思路,在《工业化与人格》一文中作出了类似的批评。他指出,工业化的生产制度对于人格发展的阻碍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现代工业生产中的分工制度使个人没有机会全面发展他的能力,个人只需要发展与他所承担的那部分工作相匹配的一小部分能力。第二,现代工业制度主要关心更大的市场与更丰厚的利润,而不关心“每一个人的才能兴趣”。第三,工业化的生产制度抹杀了人性中游艺与创造的要求,而游艺性和创造性的活动是人格发展的主要途径。因此,在工业化制度下,个人的“人格已经被剥夺,他是一个奴隶”,不仅成为机器的奴隶,而且成为制度的奴隶、团体的奴隶和政治的奴隶。工业化制度是“以人为刍狗”,其弊病“所牵涉到的不止是服用便利与体格健康的一类问题,而是更基本更久远的生命意义与生活趣味的问题”。①潘光旦的批评指明一点:个体人格的奴化正是工业化制度的根本症结所在。

辩证地看,制度对人格的解放作用与控制作用是内在统一的。制度在解放人格的同时,又以新的形式加大了对人格的控制。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Giddens)在讨论现代性制度与自我的关系时提到,“在保持解放的可能性之外,现代制度同时也创造自我压迫而不是自我实现的机制”,②制度创造的自我压迫的机制无疑在更深程度上监控了人格。另一方面,制度在加强对个体人格的控制力度的过程中,也常常透露出人格解放的新曙光。解放与控制是并存的,内在于制度与人格的关联中。所以,当前,在推进制度创新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制度创建本身的正义性及其对人格的可能影响;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现代人格的分裂和多元化特征对制度创建或改进的可能作用。

①潘光旦:《工业化与人格》,罗荣渠主编:《从“西化”到现代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972—9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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