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可以看作是群己之辨上的两个极端主张,相应地,责任也可以分为个人主义式的责任(自我责任优先)与集体主义式的责任(集体责任优先)。两者孰先孰后,各派各有道理。从黑格尔的辩证法的角度看,出路在于寻找第三者,即寻找一个融合了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在内的统一体,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扬弃”两者的矛盾。这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换一个角度看,黑格尔的正反合方法也有其局限。究其实质,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是一致的。当我们把集体看作是一个放大了的“自我”时,集体责任就成为了一种特殊形式的“自我责任”。这样,两者之间的紧张变成了两个具有“自我责任”意识的“自我”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必将演化为战争与暴力,像黑格尔的辩证法那样,希冀调和矛盾的统一体的出现只是幻想。因为每一方都固守自我的责任,都奉行“唯我独尊”的思维方式,根本不存在调和、统一的余地,此时战争不可避免。
走出这个困境的出路在于寻找既超越自我责任又超越集体责任的新的责任维度。列维纳斯所说的为他责任或许可以担此重任。它在三个层次上超越了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的困境。
首先,超越的第一层含义是:必须界定他者不同于自我与集体。一方面,从字面上看,他者不是自我,也不是另一个“我”或“他我”(a1terego)。他者是“我”所不是,带有他性(a1terity)。另一方面,他者也不是集体。他者是单数,不是复数。“我”与他者之间的责任关系是主体间的关系,是个别对个别的关系,不是成员与集体的关系。所以,为他责任不同于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
其次,超越的第二层含义是:为他责任相对于自我与集体责任而言具有开放性和无限性。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出发点都是“自我”,或者是“小我”,或者是“大我”,自我是主动者。但是,为他责任是出发点是他者,自我是被动者,承受来自他者的命令。他者超越于自我,“我他”之间的责任关系具有超越性与开放性,责任是无法穷尽的。自我责任把责任封闭于自我总体之内,集体责任把责任封闭于集体总体之内。总体的一个特点是化他者为自我,化异在为己在。因此,无论在哪种总体内,他者均无立足之地,为他责任无从谈起,更不用说责任关系的超越性了。为他责任的确立是对总体的超越,因而也是对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两难困境的超越。列维纳斯的为他责任说提出了不同于黑格尔辩证法思路的另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法。
再次,超越的第三层含义是:为他责任构成了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前提。我们来分析一下三者的预设。自我责任的隐含假设是:“自我”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主体,“我”有能力也有义务为“我”的言说或行为担负责任。在此语境中,没有他人的位置。“我”只关注“我”自己,保持“我”的存在的连续性,“我”为“我”自己负责。自我理所当然具有优先性。集体责任的预设与此类似。“我”与集体是从属关系,享有许多共性,两者的命运是不可分离的。因此,“我”为集体负责在某种意义上是为自己负责。为他责任隐含的预设完全不同:在“我”之外还有他人存在,而且他人优先于“我”。“他者以他的超越性主宰我,他者是陌生人、寡妇和孤儿,我对他负有义务”。①他人具有优先性。“我”有能力和义务首先为他人担负责任,他人的需求是第一位的,“我”是第二位的。因此,为他责任是自我责任和集体责任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是原初的、本真的责任。
中国伦理的传统侧重讲集体责任,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侧重讲个人责任。传统伦理与现代经济伦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冲突不仅呈现在理论上,更展示于生活实践中。如何化解两者之间的困境是一个时代的难题。列维纳斯的为他责任说从一个向度揭明了走出困境的可能性。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还可以从中得出有两点伦理的启示。
第一点启示:通过与他者的责任关系塑造人的伦理本性,使人确立起人之所以为人、人格之所以为人格的道理。
作为人,需要不断地问一个问题:人为什么是伦理的人,为什么是有人格的人?我们知道,兽性不属于人,只有讲德性、伦理性,才是真正属于人的话题。那么这种伦理性是如何锻造起来的?人是在与他者的交往中长大的。交往关系首先是责任关系。他者命令“我”为他负责,我的践履过程就是一个伦理主体性的建构过程。我调动我所有的资源,发挥我所有的能力,为他者担责。在极端的意义上,我的这种担责完全是为他的,而且是无限的,就好像我成为了他的“人质”一般。我的善性、人格性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被锤炼出来的。因此,列维纳斯说:“人类在他们的终极本质上不仅是‘为己者’,而且是‘为他者’,并且这种‘为他者’必须敏锐地进行反思”。②
①Emmanue1Levinas,TotalityandInfinity,trans1atedbyA1PhonsoLingis,Pittsburgh:DuquesneUniversityPress,1969,P.215.
②勒维纳斯:《塔木德四讲》,关宝艳译,商务印书馆,2002,第121页。
第二点启示:为他责任说告诫我们必须保持对他者的敬畏,对他人的尊重。
现代历史的进程是以科学的胜利、宗教的退化为标识的。现代人打破了宗教的百般禁忌,把上帝的戒律与启示抛诸脑后。于是人们发现道德准则原来在于自身。自己的生活需要由自己来创造和解释。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准则又使人们把精力放在了“成功”事业的追求上。科学的巨大成就释放了人的大量内在潜能,进一步强化了关于“成功”事业的神话。在经历了世界“祛魅”之后,现代人逐渐懂得:什么都可以尝试,自我是这个世界的主宰。在许多人眼里,科学技术的成就已经使人们达到可以藐视自然的地步。这是一种理性的傲慢姿态。在此姿态下,人们对自然或上帝的敬畏感、对他人的尊重感消退了。
列维纳斯在这个世俗化的时代喊了一声:“上帝是绝对的他者。”他要表达什么意思?在笔者看来,这话隐含着他人有如上帝的意思。在伦理的意义上,对他人的尊重如同对上帝的尊重一样。对他者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折射出对上帝的责任,对上帝的敬畏。正是通过这种超越的敬畏与无限的责任,人才能时刻保持自己的谦逊,保持自己的良知与自知之明(人格之知),才能学会对他者(人格)的尊重从而也学会对自我(人格)的尊重,学会对生命的敬畏。犹如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施韦泽(A1bertSchweitzer)所说:“敬畏生命绝不允许个人放弃对世界的关怀。敬畏生命始终促使个人同其周围的所有生命交往,并感受到对他们负有责任。”①他者是另一个生命,为他者负责就是为生命负责,善待生命。因此,为他责任说启示我们,丢失了敬畏感,丢失了对他者的责任感,也就丢失了人格自我,丢失了善性。这是现代人的生存悲剧所在。
当然,上帝在中国的语境里是缺乏有效认同和理论支持的。但是上帝概念背后透露出的为他负责的责任感并非与儒家哲学精神完全隔绝。这种责任意识或许是当代个性化、平民化人格建构中一个值得考虑、参照的维度。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倡导责任意识和集体主义的责任观。改革开放以后,责任意识受到个性化、功利化思潮的冲击而有所淡化,以至出现忽略责任感的倾向。当代的人格建构需要在协调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基础上,引进为他责任的向度,使当代中国人对于平民化人格与责任的认识更加全面。
①阿尔贝特·施韦泽:《敬畏生命》,陈泽环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