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这里理解的“自由”是马克思所讲的“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的”自由,它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自由展现与发展,是一种积极自由。大同理想社会的发展是以人的本质力量的自由发展为基本内容的,因而两者是内在一致的。当然,这种自由活动必须以必然王国为基础。与之相应,在必然王国内也存在一种自由,它是“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的,以遵循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为基础,自由表现为对必然规律的认识与改造。毛泽东的“自由是必然的认识和世界的改造”命题就是指后一种自由。李大钊的自由人格所谓的自由是前一种自由,当然它是以后一种自由为基础的。
从历史衍化的角度看,个性自由与大同团结的统一是过程的统一,是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进中实现的。自由的人格理想与平等、团结的社会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逐步逼近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为不同的现实人格与现实社会。但是,它作为一个理想,总“是在前面迎着我们的”,范导着现实人格与社会的发展。
由于多种原因,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李大钊关于个性自由的平民化理想人格学说多少有所遮蔽。平等价值被理解成平均主义而得到尊奉,自由价值被理解成与集体主义(秩序)相对而得到贬斥,这给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带来较大的危害。
①《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第543页。
五、小结
对于现代中国价值观的探讨已经有很多研究成果,我们的叙述视角是把现代价值观的讨论纳入到平民化人格的可能性话语之内。因此,本章没有全面阐述现代价值观念在中国的确立、形成过程,那不是本书的任务,而是从价值与人格相关的视野来论述平民化人格的价值观设定。这种设定展现在四个不同的向度上。其一,在天人之辨上,多数现代中国哲学家赞同竞争、能力等价值取向,反对退缩、顺命的价值取向。其二,在义利之辨上,平民化人格的总体趋向是功利主义。其三,在群己之辨上,个性原则颇受现代中国哲学家的青睐。其四,在理想人格与理想社会关系上,平等与自由成为价值追求的目标。这四个向度中提到的竞争、功利、个性、自由等仅仅是现代价值观念中的主要部分,并没有穷尽所有。然而,这些价值原则构成现代平民化理想人格的内在品格。
从总体上概括,在价值观的维度上,现代中国的平民化人格最重要的特征是个性化。本章第三节对个性化的平民人格有集中的论述。这里作为本章的总结陈词,想从责任哲学的角度对个性化人格做一个学理的检讨,希望对推进平民化人格话语的讨论有所裨益。
从责任哲学的角度理解个性化人格的独立品格,“独立”包含着自我负责、自我担当的意思,而“责任”本来就有为社群、社会负责的意思。这样,责任包含自我责任和群体(社会)责任两层含义,而这两层含义是矛盾的。个性化人格需要处理好独立与责任的关系,也意味着必须处理好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关系。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关涉到个性化、平民化人格能否合理建构的问题。
前面第三节已经阐明,在现代中国哲学家中,胡适侧重讲自我责任,冯友兰、瞿秋白侧重讲社会责任。李大钊、鲁迅等试图协调两者,论证独立个性(自我负责的个体)与集体责任之间的辩证关系,并用创造性品格来统摄两者。鲁迅的思路为我们超越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两难困境指出了一条可能性道路,但实际上他的思路仍有其限度,因为他最终还是偏向集体责任。这里,笔者想指出另外一条可能的道路,以拓展这一难题的解题思路。
在论述另外一条可能性道路之前,先对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矛盾困境作一个解说。在伦理学的视域内,责任观上历来有两种对峙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讲自我责任。“我”被假设为一个理性自觉、意志自由的主体,“我”的选择、“我”的决断出于意志的自由,因此“我”必须为“我”的选择与行为担负责任。“我”是自我负责的主体。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当”正体现了这一意思。第二种观点是讲集体责任。这里不是指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意思(这种集体责任相当于自我责任),而是指个人为所属的集体负责。从古代儒家的“兼善天下”说到当代西方的社群主义,都把集体责任看作是个人价值追求的一个内在向度,尽管对集体或社群的理解各有偏差。现实的人处于集体之中,时时刻刻在和集体或集体的成员打交道。“我”的利益、“我”的选择与行为不可避免地与集体或他人交织在一起。因此,从生存的策略上看,为了集体也为了“我”自己的利益,“我”必须和集体或别的成员共处,遵守集体的规范,履行集体的责任。
分开来看,在各自的领域里,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各有其适用的范围和理由,两者不会发生矛盾。可是,一旦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也就是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必须在其中作出抉择,作出哪种责任优先的判断。对这个冲突的不同解决方式显示了不同的理论立场与派别。个人主义者更关注个体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倡导自我责任优先于集体责任。相对而言,集体主义者更倾向于群体责任优先的主张,个体作为集体的一员,其身份与角色决定了他或她首先必须服从于集体。因此,从理论派别的角度看,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的两难抉择反映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的冲突关系。胡适与冯友兰、瞿秋白也警觉到了这一问题。如何走出这个两难困境呢?历史上的哲学家给出了许多答案。李大钊和鲁迅也提供了有价值的答案。我们想指出的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题思路是法国当代犹太哲学家列维纳斯(Emmanue1Levinas)的“为他责任(toberesPonsib1efortheOther)说”。
为了说明为他责任的含义,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例如,当我看到一个坐在路边哭泣的孤儿时,出于良知或善性,我的第一反应是感到惋惜,产生了如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想伸手去帮助他,问他需要什么,看看我是否能够满足他,为他负责。面对此情景,我与孤儿之间发生了责任关系。这种责任虽然是由我承担的,但不是为我的,而是为他的,这是为他的责任。
再深入一步,为他责任有两种。第一种是由“我”主动发起的责任,就像上面的例子提到的,面对孤儿,我主动担当起为他的责任,想竭力帮助他。不管是出于善良意志、出于美德,还是出于功利的算计,作为责任者的我是主动的。这不是列维纳斯所谓的为他责任的含义。第二种是由他者启动的责任命令,我是被动地承受这个命令,进而承担起为他的责任。简言之,是他者命令我担负起为他的责任。再回到上面的例子中,与我面对的、哭泣的孤儿显然是个弱者,但正是这个弱者发出伦理的命令,要求我为他负责。这种命令当然只具有伦理的意义,不具有法律的效力。我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如果我真的担负起责任,尽力照料这个孤儿,说明我接受了责任的命令,我成为了一个伦理的主体,成为了一个有道德的人。可见,我的道德性品格不是由自我意志或普遍意志构筑的,而是由他者的伦理命令建构起来的。这是列维纳斯所说为他责任的基本意思。
从上述例子的解释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基本的结论:为他责任超越了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两难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