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之所以要强调环境相关知识的学习,是因为与其它的新闻报道相比,环境新闻报道更不好把握,更容易出错。对于稍微抽象一些的立场、观点,我们该采取何种态度面对受众才是合理的科学的,是要审慎把握的。例如,该如何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思想,该如何看待当前的“人类是否该敬畏自然”的争论,又该如何评价环境伦理学对于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的作用等等。同样,对于涉及某些具体的环境科学知识,如大气质量状况等级和水体质量的等级划分、氯氟烃物质对于臭氧层的破坏机理、废水处理、废弃物处理的基本知识方面的报道,该怎样才不至于出错等。上述这些都要求记者应该具备扎实的环境相关的知识背景,都要求记者应该不断地加强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各方面知识的学习。
那么究竟该学习哪些与环境相关的知识呢?对于非环境类专业毕业的新闻记者,首先必须掌握的是生态学与环境科学方面的基础知识。这是从事环境新闻报道的基础。对于环境科学基础知识缺乏了解的记者在撰写新闻稿件时必定会遇到很多想像不到的困难。当然,这并非要求非环境专业毕业的记者都去重读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本科或者硕士,而是说,遇到一些基本的环境学、生态学方面的知识,应该谨慎、多向专家们请教,不凭想当然地对不熟悉的事物做主观臆断,力争做到报道事实的精密和准确无误。
必须掌握的相关知识还包括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以及诸如《中国21世纪议程》等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相关联的理论,在现阶段更应该加强对于“科学发展观”基本思想的理解。这些是我们写好环境新闻报道的必要条件。没有合适的世界观、科学观、自然观和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在进行环境新闻报道时就会对一些复杂事物的内容取舍犹豫不决,拿不准主意。
环境问题的研究涉及到很多学科领域,不仅与生态学、环境工程和环境科学有关,还与环境社会学、环境哲学、环境经济学、环境政治学等新兴学科的研究有联系。这里不是要提醒媒体记者应该学习哪个学科以及该学科的具体内容,而是想指出在关于环境问题研究的各不同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这种联系使得关于各环境学科领域的知识形成了一张知识网、信息网。例如,分析一些企业偷排污水废气的行为,就不仅涉及到经济学问题、环境管理学的许可证制度与排污权交易问题、环境法规的完善程度与执法的方式问题,还与企业家的环境伦理道德水准有关系。而谈到企业家的道德水准,就又涉及到环境伦理学研究的责任、义务、正义与良心等。所以说,要做一个出色的环境新闻记者,就应该涉猎与环境问题相关的诸多学科,将与环境有关的知识联系起来,从各个角度来分析,找出哪些是导致环境问题主要的因素,哪些是次要因素,才能做到对症下药,做出有见地的环境新闻报道来。最后,环境新闻记者应该不依附于任何一个团体、一种权利、一种利益,无论是政府的,还是企业的、投资商的,也只有这样才会拥有判断的客观性与评论的准确性。
四、环境新闻栏目传播方式多元化
环境新闻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那些即时的有关环境问题的日常报道,也包括那些以告之大众为目的、见诸于各种媒体、对环境问题进行披露、调查、分析、预测的新信息。环境新闻的即时性往往是以大时代为坐标的。它既有那些暂时出现的短粹的新闻也有那些气象万千的、分析绵密的画面标尺。由于环境新闻的科学性要求,它往往视野宏大,内容磅礴。环境新闻的传播可以运用多种新颖的方式,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注意。
频道专业化比频道名称专业化更有意义,因为它是在传播内容具有特定意义的基础上,加以富有鲜明特色的传播方式。在这里,仅举一种为例。比如:辩论式,直播或录播专题环境问题辩论会。
饲养的“野生动物”究竟该不该吃?这是一个大学选修课———《环境与发展》课堂上老师给同学们出的一个讨论题。这个题目不仅引起了大学生们的激烈争论,也引起教研室教师们的重视和积极参与。当然,这个题目的确定也并非是某个人主观臆断或者凭空想像杜撰出来的,而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着的易被忽视的一种社会现象。报纸不止一次地刊登过,酒店有中华鲟出现在展品台上,问起缘由,答曰,这是自己饲养的,或者是从养殖场买来的,当然可以卖给客人吃。不仅中华鲟,扬子鳄也不免同样的命运。据2001年的一次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的“时空连线”介绍,安徽的一个扬子鳄养殖场,因为国家政府的年度拨款有限而扬子鳄繁殖速度过快,导致经费紧张,迫使养殖场不得不采取“以鳄养鳄”的办法,即,每年选取一些合适的扬子鳄出售给饭店,或者市场上那些想尝鲜的人。据说,每斤鳄肉可卖到500元,每盘鳄肉炒菜竟然卖到120元。
这是一次很有意义的讨论,最后以大专辩论赛的形式进行,将同意“饲养的野生动物可以吃”作为正方,将“饲养的野生动物不可以吃”作为反方。辩论中,我们可以听到:主张“饲养的野生动物可以吃”的正方同学的理由。
1.饲养就是人工繁殖。人工繁殖则意味着种群的增多。这是正方坚持“可以吃”的主要立论依据。具体而言,在今天环境污染和破坏都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很多野生动物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仅仅靠自然繁殖,难免其不走上灭绝之路。而人工繁殖则不然。人工繁殖的主要目的不是单纯地将这些野生动物吃掉,而是试图通过人工来模拟自然界的条件,使野生动物能够在人为的饲养环境中健康地生存并可以充分地繁殖。以中华鲟为例,即使在自然状态良好的情况下,中华鲟所产下的卵的成活率也很低,能够活到可以繁殖后代大小的中华鲟还不到千分之一。而通过人工繁殖的手段,就可以等中华鲟的鱼苗成长到一定大小之后,再放归到适合其生存的水域,这样可以大大增加其成活的几率。
说到“可以吃”的这个结论,就是建立在大量繁殖的这个前提基础上的。换言之,因为有了大量繁殖的这个前提,这些“野生”的动物就不会因为人类的“吃”而导致其数量减少,即使是出售给饭店或者进入市场。假如,养殖场将饲养总数的70%放归到河流,仅将另外的30%“吃掉”,就自然界中存在的中华鲟种群来说,其数量仍然会明显增加。这就是“可以吃”的好处。
2.应该注意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或者说要旨就是要协调经济、环境与社会发展间的关系,使之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和经济发展应该具有一致性。只有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饲养的野生动物之所以可以吃掉,就是因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即,一方面可以增加种群的数量,做到了保护野生动物,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经济的进步,这岂不正好符合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吗?因此,吃掉一部分饲养的野生动物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好思路。
主张“饲养的野生动物不可以吃”的反方同学的观点。
1.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说,人类应该敬畏生命,尊重自然,无论是中华鲟还是扬子鳄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应该随意地吃掉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更不应该吃掉。人类应该善待自然,善待这些已经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因此,吃掉野生动物是野蛮的行为,是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背道而驰的。
2.从法律的角度说,无论扬子鳄还是中华鲟,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受到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即使是人工饲养的,也仍然是野生动物,而不是家禽、家畜,是绝对不允许吃的。食用或者吃掉这些野生动物就是犯法,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3.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说,饲养或者人工繁殖这些野生动物,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乃至于拯救这个物种免遭灭绝,当这个物种的种群恢复到一定程度以及其生存的栖息地得到有效地恢复和管理,能够允许该物种生存和自我繁殖的程度时,最终是要放归到大自然中去的。或者说,饲养的目的不是提供给市场出售供人们尝鲜和解馋的。否则就会伤害社会民众关注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善意和热心。
这里坚持正方的同学为自己辩护的逻辑是:
首先,吃与不吃野生动物,不是个伦理学问题,或者说这个问题是无法通过伦理学所能诠释的。就环境伦理学中非人类中心主义者所谈论的尊重生命而言,吃家禽(比如烧鸡和烤鸭)、家畜(牛排、羊肉串)和吃掉野生动物可以作同样的理解。生命,无论是何物种,本质上说都应该是相同的,没有区别的。不应该在伦理学上强调物种歧视的合理性———野生动物的生命高贵,值得尊重因而不可以吃,而家畜、家禽的生命就低贱,不值得尊重,可以随意吃掉。这种伦理主张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人类没有必要为吃掉野生动物而在道德伦理方面加以忏悔。
其次,饲养的“野生”动物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说,饲养时的“野生”动物可以不视为野生,放归后才可以看成是野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吃”的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应该建议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加以适当的修正,以适应“可以吃”的这个对可持续发展有益的好措施、好思路的实施。
反方仍然坚持“吃与不吃”野生动物应该是伦理学问题。否则,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意义和社会价值又体现在何处?如果一个社会连“吃掉野生动物都不需要忏悔”这样的命题和行为都默认而无动于衷,这个社会就一定不是个文明社会、进步的社会。......
最后,教师们总结分析,从表面上看,辩论的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似乎没能分出个上下高低。但从哲学方法论的角度说,正方的立论依据,有着明显的逻辑上的漏洞。如果反方能从下面的角度来思考和提出问题,正方将无言以对。
正方主张的“野生动物可以吃”的理由,主要是基于经济学的考虑。以中华鲟为例,将所饲养的总数中的一部分放归,另一部分卖掉,同时用这笔收入来支付饲养场的经营以求得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仅仅从经济学的供求关系来说,这是有道理的。但问题在于这里讨论的是野生动物种群的前景与未来,是涉及到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否,以及如何才能保证自然界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的问题。如果没有从生物学、生态学和遗传学等其他学科的角度,而仅仅从经济学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就难免会有局限性。而正是这种带有局限性的思维方式,影响着传统的生产方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压力,导致了今天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之所以要从生物学和生态学来考虑问题,是因为人工饲养的所谓“野生中华鲟”和自然状态下真正意义上的野生中华鲟应该是有所不同的。达尔文的进化论和生态学的基本知识都明确指出,一个物种的生存与繁殖、进化与变异,不仅与其所摄取食物的质和量相关,还与其生存环境中的非生物因子(比如光、水、温度等)的变化相关,改变这些因子会导致一个物种的变异。“正方”的同学没有从生态学和生物学上的角度,分析动物在野生状态下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各种区别,或者说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地忽视了这种区别,就主观上认定将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吃三放七”,肯定会促使其野生种群的繁衍,会使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得到恢复,会对保护自然界的物种多样性有益,岂不荒谬?更何况,这样做还有可能掩盖了真正的野生动物减少的事实。
其实,这种情况在世界的其他地区已有发生。美国的世界观察研究所的珍尼特·N·阿布拉莫维茨在1996年的《世界环境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太平洋西北地区,孵化厂养殖的鲑鱼,把许多当地的物种推向濒临灭绝的边沿,与此同时还掩盖了野生鲑鱼的事实上的减少,延误了真正意义上的拯救。把孵化厂养殖的鲑鱼释放进天然河流,引起了一些新的疾病和一种额外的竞争,这种孵化的鲑鱼身材狭小,又不像野生鱼类那样健康。通过杂交,它已经削弱了野生鱼类的基因基础。”这已经考虑到由于对野生鱼类基因的影响对导致其后代发生变异的问题了。这种分析肯定要比仅仅从经济学一个角度分析问题要深刻得多,全面得多。
作为结论,最后教师们指出,所谓真正意义上的保护野生动物,就是要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受到和尽量少地遭到破坏,使野生动物能够真正在野生状态下生活繁衍。也只有这样,才是从根本上保护了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有些野生的动物设立保护区,人为地改善其生存环境的条件,对其种群的恢复,并使之最终能够重返大自然,是必要的,是有好处的。但是,假如“饲养的野生动物可以吃”这个命题及其理由和辩护得到社会的认可,则很可能使社会民众产生很大的错觉,以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已经不成为问题了。既然只要花钱,就可以随意地将野生动物吃掉,保护还有什么意义呢?果真如此的话,不仅是野生动物的悲哀,更是人类的悲哀和社会文明的悲哀。
这种辩论直播或录像,如果能按传播的要求进行播出,无疑会引起更广泛的反响,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强化环境意识,同时也可以让理论深入到实际生活中,起到指导现实的作用。这种辩论完全可以作为一个话题持续进行,它不是辩论的终结,而是以后辩论的开始。所以会保持一种选题原则和处理方式的话题性。在环境问题上,我们推广一种文化、一种和谐社会的理念、一种全新的生活和工作方式,走出环境,又回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