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共九条十四款,它宣布“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并规定了主要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分田的具体实施办法。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革命并没有成熟的经验模式可以借鉴,这个土地法还存在不成熟和错误的地方。毛泽东后来说:“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
《井冈山土地法》所犯原则性错误,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中关于土地所有制属性问题上,从开始主张土地国有,到后来主张农有的认识转变过程的反映。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由瞿秋白主持召开了扩大会议。这次会议上,“左”倾盲动主义在中央占据了统治地位,提出了激进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有:土地国有政策。“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共有。”“寺院教会的土地,皇族旗地官地公产等类的土地,一概归农民代表会议支配。”“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会议结束后不久,中央在《为广东工农兵建立苏维埃告民众》中,把土地国有的政策提得更加明确:“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实现土地国有......一切土地归农民耕种。”对地主阶级无差别对待政策。“地主阶级之中的中心人物并非大地主,却是中小地主。中小地主的贪狠,他们对于佃农剥削的残酷,并不让于大地主,甚至于有过之无不及。”因而对地主阶级应该在整体上加以消灭,要“杀戮豪绅”、“歼灭地主豪绅及一切反革命派”、“极端严厉绝无顾惜地杀尽豪绅反革命派”。对敌对阶级无差别对待政策。把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等同起来,把买办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乃至上层小资产阶级等同起来,认为它们都是反革命势力,都是反对土地革命的,因此在实行土地革命时应一同给予打击。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次“左”倾盲动主义错误,对刚刚兴起的土地革命产生了不良影响,《井冈山土地法》所犯的三个原则性错误正是“土地国有”政策所导致的。
第一次“左”倾盲动主义错误在革命性质上混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在革命形势上不切实际地强调、夸大敌人统治危机,在革命实践上执行仇视民族资产阶级政策,其理论、政策和实践都严重脱离中国实际,使中国共产党好不容易保留下来的一点革命力量,在力量悬殊的盲动中再次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受到广大党员干部的抵制,这次错误持续的时间不长,在1928年4月即得到纠正。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着手纠正第一次“左”倾盲动主义的错误,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等重要文件。其中关于土地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改正了“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明确规定只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公共土地:“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的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沙田”。提出了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无产阶级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强调了对富农、中农的差别对待政策:对待富农,是使“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是不对的”;对待中农,“与中农联合,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在中农占多数的地方,尤不可强施‘平分土地’”,而“必须注意很广大的中农的利益”。但是“六大”会议精神仍然是坚持“土地国有”的政策。在《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提到:“革命完全胜利之后,在全国或在主要省份中已经建立了巩固的苏维埃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将进而为帮助革命的农民去消灭土地私有权,把一切的土地变为社会的公有财产,因为共产党认为土地国有,乃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最坚决最彻底的方法。”这就说明,“六大”主张的是土地国有政策,而《政治决议案》中提出的“没收地主一切土地,耕地归农”和《关于农民问题决议案》中提出的“没收地主一切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并不是分配给农民土地所有权,而只是使用权。
1929年1月,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军进军赣南、闽西。1929年3月底至4月初,红军占领兴国、宁都、瑞金、于都、广昌等县,开辟了赣南根据地。4月中旬,毛泽东根据土地革命实践需要,制定和颁布了《兴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根据“六大”决议,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明确只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同年7月,在毛泽东的指导下,共产党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会上总结闽西土地斗争经验,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和《土地问题决议案》,进一步明确“自耕农土地不没收”;“富农田地自食以外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予没收”;“对农村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它过分打击”;凡土豪地主、反动派的“家属在家并不反动,经当地群众及政府准其在乡居住者,别处无它种方法维持生活者得酌量分与田地”;分田的原则和方法应该是“以乡为单位,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等等。闽西党的“一大”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是对“六大”土地政策在实践层面的继续完善和补充,使党的土地政策更加切合中国土地革命的实际,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拥护和欢迎,从而有力推动了闽西土地革命的开展。
1930年5月,党的第二次“左”倾错误开始抬头。在李立三主持下于上海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通过了一个《土地暂行法》。这个暂行法重申了土地国有政策,规定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农民只有使用权,并且“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等”。同时还作出了举办集体农场,非农业人口和缺乏耕作能力者不得分田等规定。这个土地暂行法的要旨,是要在中国民主革命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全国第一次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宣传纲要》就说:“禁止土地买卖、典押、租佃,实行土地国有,以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关系的基础,同时限制富农的发展,保障雇农利益和独立组织,组织集体农场,以开辟社会主义的道路。”这显然又是脱离中国实际的空想革命。虽然“立三路线”存在的时间很短,在土地政策方面受到根据地不同程度的抵制,但还是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1930年6月,毛泽东在长汀县南阳主持召开了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的联席会议,即“南阳会议”。这次会议主要讨论了对富农的政策,通过了《富农问题决议案》。这个决议案对“立三路线”的土地政策有许多抵制,如坚持以人口为标准分田,而不是按“立三路线”要求的按劳动力标准分田,认为按劳动力标准分田是“于富农有利”。批判了举办集体农场,进行“共同生产”的错误主张。但在没收土地方面,则又重提“没收一切土地”的主张,放弃了“六大”以来只没收地主土地和公地的主张。土地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没收政策上的摆反复,说明当时共产党对土地革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土地权属,以及明确土地权属对土地革命的重要性的认识还模糊不清。
由于土地革命初期执行的土地国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政策,使农民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没有归属感,因而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不高;又不注重农田维护和再投入,致使农田产出不断下降。农民真心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还是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土地国有政策很难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实践中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加以纠正。1930年9月,由瞿秋白和周恩来主持召开的六届三中全会就指出:“在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整个取消私有制度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在苏维埃法律内的租佃制度。”同年11月,中央政治局在《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更进一步指出:“现在就用政府的法令或者用党的决议禁止土地买卖和租借,这在现在亦还是过早的办法。这些办法都会引导到脱离全国农民群众的后备军的。”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的第9号通告,明确指出:“农民是小私有者,他们热烈地起来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目前土地国有只是宣传口号,尚未到实行的阶段。必须使广大农民在土地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同年2月27日,毛泽东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写了一封信,指出:“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种,这种情况是很不好的。省委应该通令各地各级政府,要各地各级政府命令布告催促农民耕田,在命令上要说明过去分好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由,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根据苏区中央局的通告和毛泽东的指示信,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和闽西苏维埃政府随即发布文件和布告,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属农民私有。至此,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完成了从土地国有向土地农有的转变。这是中共土地政策的一个重大变化。
1930年春,是中国共产党比较成熟完善的土地政策体系形成的重要时期。这期间,不仅解决了土地所有权这一最重要的土地政策问题,还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土地分配办法:“田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分,在原有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套土地政策的方针、办法和路线在以后中央苏区建设中基本得到坚持,但也受到共产党第三次“左”倾错误的干扰,主要是在对待地主和富农政策上,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要求平分地主富农的一切土地,按人口和劳动力分给雇农、贫农和中农,地主不分田,富农有条件的分一些坏田。这种错误的做法遭到毛泽东和苏区许多干部群众的抵制。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七七事变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共第二次合作全面展开。为了巩固和扩大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争取和团结全国社会各阶层一致抗日,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1937年8月22~25日,共产党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决定暂时停止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归农有的政策,实行减租减息,把减租减息作为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
与土地革命时期没收一切地主土地的政策相比,减租减息政策是中国共产党为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在经济政策上的重大让步。之所以作出这个让步,是因为随着日本帝国主义全面侵华战争的爆发,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民族矛盾成为中国社会压倒一切的主要矛盾,为了民族的团结,为了集中一切可能的力量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共产党在土地政策上做出相应的改变是必要的。毛泽东在阐述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政策改变的原因时说:“中国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这是首先待解决的问题。既是在保卫中国的大前提之下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那末,由暴力没收方法转变到新的适当方法,就是完全必要的。”“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正是孙中山先生曾经提出过的政策,我们今天停止实行这个政策,是为了团结更多的人去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而不是说中国不要解决土地问题。关于这种政策改变的客观原因和时间性,我们曾经毫不含糊地说明了自己的观点。”
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这是指导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运动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有三条基本原则:
(员)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的与生产的积极性。
(圆)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并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绅士。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只是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的汉奸分子,才采取消灭其封建剥削的政策。
(猿)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与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故党的政策,不是削弱资本主义与资产阶
级,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有其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为中农贫农所不满,故在农村中实行减租减息时,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在对富农减租减息的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一部分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土地的地主(所谓经营地主),其待遇与富农同。
《决定》的三个附件详细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