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兼并的日益盛行,是均田制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北魏以来各朝均田令中都有对国有土地买卖的禁令,但这个禁令在后来是越来越放宽,北魏时规定“诸桑田皆世为永业”,“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土地买卖禁令还非常严格。到北齐时“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禁令开始放松。到了唐代,“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平民永业田在“身死家贫无以供葬”或流移时可以出卖,或“若从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也就是说,平民对永业田的买卖经过官府批准后,就合法化了。同时法令还规定,口分在“乐迁就宽乡”或“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也可以出卖。这便逐渐放宽了对受地买卖的限制,从而为地主官僚的兼并打开了方便之门。土地兼并必然改变均田制的国有土地性质,大量农民的土地以隐蔽或公开的形式,合法或违法地被少数地主所占有,国有土地逐渐变为私有土地,从而严重危害到均田制的持续实施。唐朝政府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并未采取实际措施来阻止土地兼并,唐政府虽然多次下诏禁止土地买卖,但均未奏效。在土地兼并的过程中,贵族、官僚、地主和富商成为兼并的主导力量。《册府元龟·田制》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田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受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这些官僚地主还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借荒”、“置牧”、“包佃”等办法,将封建国家的公田攫为己有,使国有土地日益减少。另外,寺院僧侣地主也是兼并土地、破坏均田制的一支重要力量。唐初时寺院已经相当发达,寺院“驱策田产,积聚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已俨然成为了地主庄田经济。武则天统治时期,寺院经济进一步发展,“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及至唐代宗时,“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由此寺院成为了土地兼并的重要力量,成为破坏均田制的主力之一。
封建政府的赋役日趋苛重,也促使了均田制的破坏。由于唐租庸调制是将土地、劳动力、赋税三者结合的赋役制度,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农民的赋役负担不断加重就成为必然趋势。唐高宗时,赋税已相当沉重,裴守真曾上表称:“一夫之耕,才兼数口;一妇之织,不赡一家。赋调所资,军国之急,烦徭细役,并出其中。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以此取济,民无以堪。”武则天专权时,赋敛益重,为此狄仁杰上疏着重指出:“近缘军机,调发伤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剔屋卖田,人不为售,内顾生计,四壁皆空。重以官典侵渔,因事而起,取其髓脑,曾无心愧。修筑池城,缮造兵甲,州县役使,十倍军机。官司不矜,期之必取,枷杖之下,痛切肌肤。”到唐玄宗开元、天宝之际,虽然社会经济繁荣,但赋税负担也达到了顶峰,甚至官府还作奸舞弊,变相加赋于民。《通典·食货六·赋税下》说:“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苛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匹者。”《新唐书·食货志》也记载:“天子骄于佚乐,而用不知节。大抵用物之数,常过其所入,于是钱谷之臣,始事朘刻。太府卿杨崇礼,勾剥分铢,有欠折渍损者,州县督送,历年不止。其子(杨)慎矜,专知太府,次子(杨)慎名知京仓,亦以苛刻结主恩。王为户口色役使,岁进钱百亿万缗,非租庸正额者,积百宝,大盈库,以供天子燕私。”由于赋税日益苛重,农民无力负担,便纷纷逃亡,以致户籍失实,伪诈甚多,使均田制失去了贯彻执行的依据。唐统治者为了增加财赋收入,还采用“摊逃”的办法,即将逃亡农民所担负的租调由那些未逃亡的农民来分摊征课,其结果引起更多农民逃亡,造成辗转增多的恶性循环。失掉土地的大量农民,或者沦为大地主的隐匿佃户,或者流散逃亡,或者武装起义,以致天下课户愈益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来源日蹙。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改行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从而宣告了均田制的完全废止。
§§§第六节唐代封建地主庄田经济的发展
庄田有各种名称,如“田庄”、“庄园”、“庄宅”、“庄院”、“山庄”、“田园”、“田业”、“别墅”、“别业”、“庄”、“墅”、“园”等。庄田经济是封建大土地私有制的产物,是伴随封建土地私有制的长期土地兼并的必然结果。早在东汉时期,地主田庄经济就开始形成,田庄的主人多为官僚地主和地方豪强。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庄田经济就已经非常发达,其时庄田的主人则多为世族地主,但随着世族地主的衰落与庶族地主的崛起,庶族地主的庄田发展也十分迅速。魏晋以来,由于地主庄田普遍广占田土,荫庇依附民,对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危害,以致封建政府不得不通过实行屯田、均田等措施抑制兼并,与地主庄田争夺劳动力,并采取“身丁为本”的租调制度以保证国家财税收入,特别是实施均田制以来,国家在恢复发展生产、增加赋税收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均田制不是地主庄田的对立物,均田制一开始就承认大地主私有制及其表现形态———地主庄田,并且不触及土地私有者的利益,所以地主庄田与均田制是一直并存,其发展也并不因为均田制的推行而有所停滞;相反,官僚地主在均田制下,通过奴婢占田、耕牛占田、官阶占田等方式,获得了扩张田庄土地规模的新的途径,庄田经济还在发展。特别是在均田制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的盛行,以及不堪赋税的逃户的增加,地主庄田的土地和劳动力都因此而迅速增加,大地主在与封建政府争夺土地和劳动力方面逐渐占据上风,地主庄田发展更是达到了高峰。唐玄宗曾在诏书中指出“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可见庄田经济已非常盛行。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已经名存实亡,对土地兼并也不再有任何限制,庄园经济更加发达,故陆贽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
唐代的庄园,依土地所有者身份的不同,大致分为皇室庄园、官府庄园、官僚地主庄园和寺院庄园等。
皇室庄园亦称皇庄,是皇帝和皇室所有的土地经营管理形式,其土地来源多为没收罪犯的膏腴良田,由皇室直接占有,设内庄宅使、内园使或内宫苑使等来经营管理,多由宦官充任。皇室庄园的土地多以租佃方式经营;抑或以官奴婢、流犯、罪徒耕作;也有直接雇工耕作的情况。唐代皇室庄园很多,在全国到处都有。唐代宗大历年间(766—779年),“内庄宅使奏:州府没入之田,有租万四千余斛”;唐顺宗即位时(805年)下诏内庄宅使说:“(贞元)二十一年十月已前百姓所欠诸色课利、租赋、钱帛,共五十二万六千八百四十一贯、石、匹、束,并宜除免。”可见皇室庄园规模相当大。
官府庄田亦称官庄,为封建政府所掌握的庄田,在司农使和工部屯田郎中下,包括官司的公廨田、职田,以及许多屯田和营田。安史之乱后,这些土地多采取庄田形式经营,京内各官庄由庄宅使、宫使、宫苑使等管理,各州县地方官田则由各地方官府直接管理。官府庄园土地也有许多是由没收私人庄宅而来。如安史之乱中,唐军收复长安后,唐肃宗下诏说:“其近日逆人及隔绝人庄宅,宜即括责,一切官收。”官府庄园除了少数由官奴婢、吏卒、罪徒等直接耕作外,大多招租给佃农耕种,但实际上多是抑配,即强派农民租种,官府收取定额租谷。《唐会要·内外官职田》就说“百司职田,在京畿诸县者,访问本地,多被所由侵隐,抑令贫户佃食蒿荒”,“京百司田,散在畿内诸县,旧制配地出子。岁月已深,佃户至有流亡,官曹多领虚数”,说明官庄田地多是抑配派租给农民耕种。关于官庄佃户的租额,如元稹所说:“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职田,又须百姓变米雇车船送,比量正税,近于四倍加征。既缘差税至重,州县遂逐年抑配百姓租佃。......其公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佃,疲人患苦,无过于是。”唐玄宗以后,节度使多兼营田使,进行营田或屯田。唐政府掌握的屯田和营田面积也很大,如楚州的营田,即《通典》所称之“洪泽屯”,营田使由宰相遥领,其下田官就有几百人,占地面积当不会小。又如唐宪宗元和年间(愿园远—愿圆园年),振武的屯田,“东起振武,西逾云州,极于中受降城,凡六百余里,列栅二十,垦田三千八百余里,岁收粟二十万石”。
官僚地主的庄田是贵族、官僚、地主和商人等私有的庄园。这些庄园的土地来源,或者是官僚地主通过请、射等方式将公田据为私有,或是以巧取豪夺的方式从农民手中兼并而来。唐代官僚地主庄田数量众多,占地很广。如郭子仪,“自黄蜂岭洎河池关(今陕西郿县南),中间百余里,皆故汾阳王私田”,他在京城还有“城南别墅”。又如李德裕在洛阳有“平泉庄”,周围十余里,台榭百余所,良田众多。这些田庄不仅占据膏腴美田,而且有亭台楼阁、清泉怪石,风景优雅。如元载在京师“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司空图的“司空庄”,据说“司空图侍郎,旧隐三峰,天祐末,移居中条山王官谷。周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北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顷。至今子孙犹存,为司空之庄耳”。另外,宋之问的“兰田山庄”、王维的“辋口庄”等也很著名。官僚地主庄田大多设置庄吏或别墅吏进行管理。唐时,中小官吏、一般地主、工商业主也都有庄园,这类不太大的庄园,一般由庄主自己管理。由于唐代规定凡考中进士以上的衣冠户,都可免纳赋税。于是一些没有科名官职的土豪富户,更往往将田地产业寄名托投于衣冠户名下,以规避国家差科,这便是当时所谓的“诡名寄产”。所以时人杨夔就说:那些衣冠户“不惟自置庄田,抑亦广占物产,百姓惧其徭役,悉愿与人,不计货物,只希影覆。富者称物产典贴,永绝差科,贫者以富籍挤排,助须从役”。又说:“今凡称衣冠,罔计顷亩。是奸豪之辈,辐辏其门,但许借名,便曰纳货,既托其权势,遂恣其苞囊”,以致“富贵者既党护有人,贫困者即窜匿无路”。这是唐地主与权势结合的新的方式。
寺院庄田是僧侣地主所有的庄园。这些庄园有属于僧侣个人私有的,亦有属于寺院所有的。属于某个寺院所有的庄园,通常称为常住庄田。如宜春郡的齐觉寺,“其寺常住庄田,孳畜甚多”。寺院占田数相当多,如少林寺有柏谷庄,占地40顷。越州阿育王寺有田10顷,“真陆水膏腴之沃壤”。寺院庄园均设有知庄或知墅的职事僧进行管理经营。每年年终,知庄僧或知墅僧须向寺中报告庄园的收入情况。唐时佛道盛行,因此寺院庄田经济十分发达。由于寺院占田过多,严重影响唐政府的收入,所以玄宗下令:“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宜令本州长官检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庄田宅舍布施者,在京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然而由于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寺院庄园经济兼并土地和人口的问题,故寺院庄园经济仍然在继续发展,与封建国家争财源和劳动力的矛盾也日趋激化,及至武宗时,终于演成一场大规模的灭佛运动。会昌五年(845年)全国共毁“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可见寺院所占庄田之多。
庄园经济所经营的项目十分广泛。除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外,还经营手工业生产,从事商业活动等,庄园经济自给自足的特点非常显著。如柳谋在江陵的一个中等庄园,也“有宅一区,环之以桑,有僮指三百,有田五百亩,树之谷,艺之麻,养有牲,出有车,无求于人”。由于庄园本身也从事工商业经营,所以庄园经济并非完全自给自足,其生产的部分产品还要用于市场交换,因此庄园经济与市场也有一定的联系。安史之乱以后,不仅农业经济还有进一步的发展,而且工商业在庄园经济发达的基础上,也得到了发展。
庄田的土地大多租给农民耕种,庄田主收取田租,致使唐中后期租佃制大为盛行。耕种庄田的佃农都是失去土地、投附庄园主的破产农民,有庄客、庄户、佃户、客户等多种称呼。这些庄客所受地租的剥削是很沉重的,陆贽说:“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官取其一,私取其十,穑人安得不困。”尽管私庄剥削重于官庄,但因私庄客受庄园主荫庇,可免去封建国家的差徭杂役等,故破产农民,很多还是依附于私庄。
唐高宗、武后以后,均田制渐趋废弛,故地主庄田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完全崩坏,大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再也不受限制,地主庄田经济发展更为迅猛。庄田经济大多采取租佃制方式经营,租佃制也就成为唐以后我国土地经营的主要形式,成为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最主要的实现形式。
§§§第七节唐的两税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