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皮肤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皮肤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皮肤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皮肤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皮肤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皮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皮肤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开设独立的专业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病房,有急症处理能力的可以开设急诊。
第八条中医医院皮肤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皮肤科病房应设置治疗室和患者淋浴室,有条件的应设置药浴室、熏蒸室、换药室,通风良好,绝缘防雾,并铺设防滑地砖。
开展中药临方调配的,应具备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的条件。
第九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中医医院皮肤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中药离子导入仪、中药浸浴设备、熏蒸(洗)设备、低频治疗仪、电针治疗仪、针刺手法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以配备微波、紫外线、激光等治疗设备。
设置药浴室的,应配备煎药设备、浴盆、水温调节与定时装置、应急呼叫装置、消毒设备等。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药浴、擦药、湿敷、熏蒸、腧穴治疗、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等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均应接受过中医皮肤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皮肤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3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丰富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皮肤病的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皮肤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皮肤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皮肤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皮肤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专业特长。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有到国家级重点皮肤病专科或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皮肤病和疑难、危重皮肤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皮肤科主任应有从事皮肤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皮肤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中医医院皮肤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中医医院皮肤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皮肤病的基本知识,掌握皮肤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皮肤科中医护理常规和皮肤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皮肤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是皮肤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皮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皮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中医医院皮肤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具备常见、多发皮肤病诊治能力,二级中医院应能开展白疕、风湿疡、湿疮、瘾疹、蛇串疮、风热疮、粉刺、黄褐斑、脱发、白驳风、癣等常见皮肤病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红皮病、臁疮、红蝴蝶疮、天疱疮、特殊类型白疕、皮痹、肌痹、狐惑病等疑难及危重皮肤病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开展湿敷、清创、药膜、穴位贴敷、面膜、拔罐、针灸、熏洗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钩活术、蜂疗、火针、热敏灸、雷火灸、穴位埋线、放血、薰药、鲜药外治、临方调配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制定常见皮肤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院皮肤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皮肤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皮肤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皮肤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皮肤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皮肤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皮肤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皮肤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皮肤科开展性病诊疗工作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皮肤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民族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