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的小手工业者因为免除了丁税,从而可以集中精力从事手工业生产,一些有技艺的手工业者也因为无丁银之累,可以到外地或城镇从事手工业生产,这样又促进了城镇工商业的繁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不在乡地主”(absentee)日益增多,再加上其他因素的作用,土地产权制度以及经营制度发生了巨变,发展出一种类似英美法系的土地批租制度(“thelandleaseholdsystem”或者“theleaseholdsystem”)。在这种制度下,作为批租财产的买方,获得租约规定期限内的批租财产(即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相应地,买方需要按照租约支付租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并遵守租约的其他约定。租期一般有数年到数百年不等,如新加坡土地批租期最长的为999年。
中国式土地批租制度,可能在明代的万历年间已有萌芽(有极少的个案)。但在“摊丁入地”之后,这种土地租佃安排迅猛发展起来。
有研究显示,万历年间,安徽省徽州府田主预收田租的还只是少数,所见十九件租约中,预收租金的只有一件。但是,到了清代,特别是雍正之后,许多地方形成了预收租金的惯例。
如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以前,山西沁源县农民常进财租李相山的一块田地,议定每年纳租17石。雍正十三年,租约变为:李相山向常进财预收粟谷34石,议定作为未来两年的地租。
到了乾隆年间(1736—1795),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四川、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福建、广东、盛京等15个省区40个州县,都有预先收租的记录。嘉庆年间,全国又有19个州县实行了预先收租的制度。
从嘉庆以前的67件预收田租契约可见,预收一年地租的有48件,预收两年地租的有4件,预收三年到二十五年地租的有10件,年限不明确的有5件。
地主为何采用预收地租的办法或者说采用批租制度呢?有的地主或许是因为急需用钱所以预先收取若干年地租,但更主要的因素,恐怕是因为“摊丁入地”之后,“不在乡地主”的增多。
据《苏州府志》的记载,18世纪,40%~50%的江南地主居住在县城,30%~40%居住在市镇,只有10%~20%居住在乡村。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第23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由于江南地主多数居城,地主与佃农的人身隔离,于是,租制中分成制的比重趋小,定额租制的比重增多。这是因为,分成制下,地主与佃农是一种类似合伙制的关系,双方的收益一般是按照收成五五分成,相应地风险也是共担。由于佃农也是“经济人”,或许存在道德风险,隐匿收入而获得更多收益,于是,地主往往全程监督耕作。对于不在乡地主而言,这样做的成本太大,他要么聘请代理人去监督(但谁去监督代理人?),要么采用批租制预先收取若干年的定额地租。这也是雍正之后,预收地租方式日益增多的重要缘由。
然而,中央政府对这种批租制度采取了严厉的管制措施,不准“立券预支”地租。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户部议覆漕运总督托时条奏定例规定:“旗丁有将运田私典于人,及承典者,均照典买官田律,计亩治罪。该丁革退,其田追出交与接运新丁,典价入官。其旗丁出运之年,将运田租与民人,止许得当年租银,如有指称加租立券预支者,将该丁与出银租田之人,均照典买官田律减二等治罪,租价入官。”(参见《大清律例》)
既然中央政府禁止“立券预支”地租,只许按年纳租,那么,批租制就很难有生存的空间了。
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逃避管制,一田二主或多主这种复杂的土地产权安排,日益盛行起来。
在一田二主或三主制度下:在租佃契约双方规定的期限内,佃权(使用权)归佃户,而田主只保留收租的权利。在这个期限内,只要佃户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交租),田主是不能把土地收回的。但是租佃双方按契约进行的权利分割是很“明晰”的:如果是三十年期的租佃契约,那就意味着三十年内佃权是受保障的。田主要收回土地,除非通过讨价还价在佃户的同意下赎回佃权,否则只能三十年期满后再说。如果再延长到“永佃”,那就成了“一田二主”,田主权利只限于获得“大租”(“田底”租,区别于“佃主”出租“田面”获得的“小租”而言,“大租”数额未必比“小租”大),而“佃主”即佃权拥有者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把“使用权”拿去“流转”了。
而今,学术界称一田二主或多主为“永佃制”,这其实并不合适。因为,他们之间并不以主佃关系出现,而是以各自独立的田主面目出现,各自占有的“田面”与“田底”权,可各自自由买卖,也可以继承,对方无权干涉。
清代发展出的这种复杂的土地产权关系,很难用西方国家的那种单一所有权概念去套用。如果按照现代观念衡量,一田二主或多主的惯例,既不合乎近代法律的所有权思维,也不利于市场经济下的自由买卖。以近代法权的思维来看,一田二主或多主的弊端在于:私产权利的不明确,以及利益的不明确;前者不利于法律上移转之交易,后者不利于财政上税赋之征纳。比如说,要真正购得一块田地,不仅要购买田面权,也要购买田地权,这才算完全取得这块土地的权利。多了一层交易手续,也就多了一层阻力,交易成本大大提升。
三、“摊丁入地”使中国离工业革命更加远
前文在讨论明代的土地制度变革时说,“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田赋的缴纳才以白银为主体。由于白银的需求集中在商业流通和政府税赋分配的需要上,农业和工业的发展受到挤压。
清朝的土地制度变革,即实行“摊丁入地”之后,也以征银为主。这一变革,改变了朝廷与地方、官府与百姓的关系,也就使白银在国家的行政运作中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据《清史稿·食货二》载:“总计全国赋额,其可稽者,顺治季年,岁征银2150余万两,粮640余万石;康熙中,岁征银2440余万两,粮430余万石;雍正初,岁征银2630余万两,粮470余万石;高宗末年,岁征银2990余万两,粮830余万石。”上述数字只是账面上朝廷所得到的财政收入,具体的赋税征收过程中,火耗、秤头、加派、规费等名目层出不穷,相关记载不胜枚举。实际进入官僚体制的白银要远多于此数。
然而,清代白银产量不高,乾隆初达到高峰期,年产量可能也不过四五十万两。直到鸦片战争前,近200年时间内,国内先后报开的银矿总共只有89家。银的产量1754年最高达56万两,1800年左右年产量不过44万两。正所谓“银之行用日广,煎炼日多,地宝之泄日甚,则矿砂有时或竭”成毅:《专重制钱论》,见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8。。
所以,当时的货币体系,白银的供应主要来自海外。1970年全汉升先生发表《明清间美洲白银的输入中国》一文,估计公元1700—1830年间输入中国的美洲白银约为6亿元,折合约4.3亿两。据此计算,平均每年输入中国的白银约为330万两。
不过,弗兰克认为,在公元1800年以前的250年中,中国大约获得了60000吨白银,占世界白银产量的一半。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第208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60000吨白银约合19.2亿两,平均每年输入中国的白银约为768万两。这个数字比全汉升先生的估计多了一倍。但弗兰克的估算,是根据他所理解的公元16世纪—18世纪全球贵金属流通的大格局所做出的,缺乏具体的贸易统计数据做依据,似乎有过度估计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