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的权力博弈中,张居正表面上敷衍高拱,暗地里却与冯保密谋策划,让冯保把高拱在内阁中的牢骚话:“十岁孩子如何治天下?”告诉隆庆皇帝的遗孀——皇后与皇贵妃,以及小皇帝,利用他们的孤儿寡母心态,除掉高拱。
高拱一走,另一位辅臣高仪受到惊吓,连续三日呕血而亡。这样,朝中就只剩下张居正一位辅臣。从此,直到1582年,万历朝的前十年,朝政都把持在张居正的手里。
二是两宫皇太后和皇帝“放手”让张居正理政,“中外大柄悉以委之”。
万历皇帝对张居正尊重备至,待之以师臣之礼,称“先生”或“张先生”。在下御札的时候,皇帝从不直呼其名,只称“先生”或“元辅”。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张居正与冯保及太后形成了“权力铁三角”,万历皇帝被架空,唯有“放手”让张居正主政。这也可能是张居正死后,万历皇帝对其加以清算的缘由之一。
但无论如何,由于有足够的权力,张居正的政令得以通畅。王世贞在《嘉靖以来首辅传》中说过:“居正之为政,大约以尊主权、明赏罚、一号令,万里之外,朝下而夕奉行,如疾雷迅风,无所不靡。”
三是首推“考成法”,整顿吏治,为改革措施的执行扫除障碍。仅有“权力铁三角”,还不足以推行改革,因为改革措施必须通过各级官僚贯彻下去,并切实执行,才算成功。
众所周知,明初洪武年间,废中书省,不设丞相,由皇帝直接掌管六部。虽然后来内阁首辅权势渐重,但六部和负责稽查六部的六科均绕过内阁直接向皇帝负责。而皇帝处理政务则倚重宦官,由司礼监掌理章奏文书,甚至代皇帝朱笔批红。明中后期诸帝多“帘远高堂,君门万里”,尤其嘉靖后期,“政务偷玩,事无统纪”,朝廷诏旨被视为故纸,来往公文多至沉埋,统治机构几乎陷入瘫痪。
万历元年(1573年)十一月,张居正上疏实行“考成法”,即:(1)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订立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册,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2)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对所属官员承办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须登出一件,反之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罪处罚;六科亦可根据账簿登记,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违者限事例进行议处;最后内阁亦依账簿登记,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
“考成法”得以较好地实施。例如,万历三年(公元1575年),朝廷查出各省抚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计237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以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三月。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朝廷规定,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者一律处罚。十二月,据户科给事中奏报,山东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员,因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而山东2名、河南9名官员受革职处分。
张居正当政期间,裁革的冗员约占官吏总数的十分之三。“考成法”大大提高了官僚机构的行政效率,获得了一个得心应手的政治工具后,然后去推行其他诸方面的改革,使新法推行了十年之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条鞭法”的功与过
与“两税法”的改革一样,“一条鞭法”的原则是简化税制,减轻税负。其好处有:(1)手续简便:一条鞭法田赋、力役及杂税合并,简化了赋役名目和征收手续,使官民两便。(2)百姓受惠:一条鞭法按照田亩和人丁摊分赋税,将部分力役并入田亩计算,可减轻无地或少地贫苦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役”。这些沉重的负担落在自耕农和中小地主身上,往往使其中不少人倾家荡产。“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并,类似王安石的免役钱法,百姓交钱,由政府花钱雇“役”,如果彻底执行,这恐怕是最大的德政。
一条鞭法与两税法的区别两税法一条鞭法征税原则税额不定,符合实际以田地多寡定征收量征收项目分户税和地税,手续简化赋役合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代役课税对象无分主户、客户,一律在定居地登记,按贫富缴税由丁、田分担征税次数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课税形式“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由实物改为征银当然,一条鞭法还有一些好处,不是字面上所能揭示的,即它导致了朱元璋建立的“画地为牢”的社会秩序的解体。
梁方仲说,一条鞭法改变了人民与政府的关系。这种认识很有深意。
虽然说早在战国时期就有了“编户齐名”制度,汉代有“三老”制度,但朱元璋的黄册里甲制度显然是做得最为彻底的、空前的。当时的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王毓铨说,明代前期的中国是一个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社会。明初黄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了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产生了依附性的身份地位。在这样一个以身份地位为基础的社会里,人们一旦从社会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身份相适应的权利。税粮是一种“封建义务”,这种义务源于“编户齐民”对国家和君主的依附关系。
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不另征丁税,而力役又可纳银代替,故人民有较大的迁徙自由,可往城市另觅生计,刺激了城市工商业的发展。这意味着,农民与国家之间的依附关系得到松解。农民从纳粮当差到纳银不当差,国家征银雇役,古代劳役制走向了消亡,出现了自由雇佣制,这是农民人身解放的契机。进一步说,农民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成为自由雇佣者,伴随劳役制消亡过程的,必然是黄册制度的消亡,换言之,这也正是黄册制度消亡的合理解释。农民缴纳白银,国家以银雇役,这使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此外,一条鞭法的实施,意味着州县财政制度得以建立,从而改变了传统中国地方官府与中央朝廷的关系。在明初的制度之下,州县政府的日常开销和地方社会公共建设所需,有很大一部分依赖里甲制度下的差役征派,特别是民户轮流到官府服役的安排,地方官员在日常开支和地方建设资源的掌控方面,有较大的带有个人色彩的灵活性。一条鞭法改革实施的过程中,以赋税定额化与课税客体划一化为中心,整顿“上供物料”和“四差”的征派,开始实行州县财政预算的编制,并在预算中贯彻量入为出的原则。改革的过程中,确立了以白银作为赋役征派主要手段的地位。改革设计的赋役项目,一律以白银作为基本的计量单位和征纳物,从而使本来互不相同的赋役项目有了统一的支付手段。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第174—185页。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所以,一条鞭法实施之后,中国的州县官员开始有了按照预算安排本级官府财政开支的观念,但这样一来,地方官员在获得日常开支所需和支配地方资源的随意性方面,也受到很大限制。郑振满:《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兼论明中叶的财政改革》,《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今人对一条鞭法的批评,最大者莫过于所谓的“黄宗羲定律”。清华大学教授秦晖根据黄宗羲的论述总结出来一个所谓的“黄宗羲定律”,即认为将徭役杂敛合并于田粮之中征收,虽得一时效果,但其后如遇到财政上的额外用途需要,政府则不免重启役税加派的老路。到一定时候进行税制整顿或改革,又可能将这类加派纳入正税,过后又会有新的加派。
我在讨论“两税法”的时候,提出过这个问题。但这只是限于一个朝代内的分析,并没有说它必定持续增加。
可是,秦晖的总结则令人吃惊。他在《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中引用王家范、谢天佑的《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总结的公式为:
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
=租庸调+杂派+杂派
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
=两税法+杂派+杂派
=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秦晖的“黄宗羲定律”是错误的。道理很简单:在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负担不可能无止境地增加下去,当税负高到可能侵蚀他的生存基础时,形势就会发生大变:抛荒、投献,甚至揭竿而起。
但很遗憾,直到2009年,杜恂诚才提出反驳。杜恂诚说,均田制加租(庸)调实行了300年,才有唐两税法,两税法制度演变了近800年,才有明一条鞭法推出,一条鞭法实行了150年,才有清摊丁入地的实施。每次税制改革,都包含了土地、农民、政府、人口等状况的相对变化因素,反映了税源和税负的周期性变化,绝不是杂税人正税后再生杂税那么简单。税负的轻重不在于税的名目,特别是杂税,而主要在于税率、税源、征税方法等。拿相隔数百年好几个朝代的税目来作简单比较,说明不了问题。
粱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428页)的统计表明,从洪武到天启的约250年时间中,每个农民的平均税负基本上维持不变,整个过程中有升有降,且降多升少。从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到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每个农民的平均税负也是下降的,以后由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口激增,每个农民的平均税负大幅下降。
“一条鞭法”最大的负面影响,或许是它导致中国没能发生“工业革命”。因为它不利于资本积累,导致整个社会将财富消耗于各种非生产性的活动,使得大量的可生产性资本被投入到各种非经济性的用途上。
梁方仲提醒我们,“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田赋的缴纳才以白银为主体。的确是这样的。明代赋役改革不同于历朝历代赋役改革的特征,主要不是体现在赋役合一、摊丁入地的均平赋役上,而是体现在统一征银,即白银成为国家税收与徭役征代的对象,或者说以白银货币作为标准单位征收赋税和徭役。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亘古未有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