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观摩死亡,是为了发现死亡的真相和生命的真意及其根本价值。死亡观摩作为人类的神圣仪式从来没有消失过。
一切死亡的真相都是以神秘的方式展示在人的精神和实践领域,现代医学和科学并没有说服人们。因为死者从来没有机会向活人说出真相,所以,人类从来没有真正地认识过死亡。一切神秘的关于死亡的存在由此停留或游荡在作为生者的肉身的两个终端,它永远是神秘的。它永远被解释和接受,对死亡真相的无法遏制的焦灼渴求使人在神圣的献祭中用活人的身体代替了动物的身体,因为人相信,只有人的死亡以及对死亡的目击,才能告诉他们死亡的真相。
献祭行为提供了一种超功利价值。这种恐怖的推演导致了一个无法逾越的绝对价值高度,既死亡价值是一切价值的巅峰。死亡帮助人类完成了关于人的理想存在:它完全拋弃了作为动物性的肉身。用死亡换来的一切价值在一切领域毋庸置疑,活人的悲恸说叫r这个事实。因此,在世俗功利的原则上,死亡可以被认为坫对-切痛苦的解脱,而在超功利的原则上,死亡被认为是一种绝对的无法替代的人类价值。这种价值被用来交换来自世俗社会的神圣肯定。比如“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殉情等等。
死亡焦虑的精神诉求所导致的死亡观摩是人类庞大的精神活动的根本所在,悲剧因此诞生,悲剧的原型正是献祭,是人类肉身的放纵狂欢之后所进一步诉求的最为高级的精神实践,它标志着人向自身神圣和尊严的勇敢迈进。悲剧安慰着一切在现世受难的人,并为他们标识价值。它像一面镜子一样照映和肯定着死亡笼罩下的真正的人性。悲剧摊开了人的所有难题,而唯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死亡。这种死亡引起人对自身所有选择的片刻的自信。
黑格尔认为,人类面对死亡的态度导致其相应的社会处境。奴隶之所以成为奴隶,在于他不能够面对死亡带来的恐惧,在死亡面前,他选择了动物性的本能引退以保护肉身;而主人之所以成为主人,是因为他战胜了死亡带来的恐惧,敢于实践死亡,从而获得了死亡所带来的绝对价值,因而首先成为他自身的有尊严的主人,这种绝对价值使奴隶们感到自卑和不安,进而服从主人,永远在动物的层面生存和劳动,并且使这种服从内在地成为自觉,绝望焦虑地注视着真正的死亡的到来。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它至少解释了权利实现的真相。
说到这里,就与战争的话题不远了。战争的本质在超功利的意义上正是在残酷的兽性表象下实践着人的趋向神圣性的价值。无论如何,死亡是恐怖的,人完全意识到它的后果,但是对于达到了对人的价值的理性认识的人来说,对动物性的自觉排斥使他认为在死亡面前的退却是一种绝对的耻辱,而相反的选择却实践了绝对价值。死亡的绝对价值引起了人的死亡冒险和对肉身的蔑视和放弃。对肉身的迷恋使人否定超功利的绝对的神圣价值,而对肉身的蔑视和放弃则标志着人对超功利的神圣价值的肯定。这其中包括人对自身尊严的绝对诉求以及由此派生的对种族、国家和人道尊严的绝对诉求。
毫无疑问,对历史的理性审察使人认识到,人类历史是由不断的死亡造成的,历史的价值因此体现为不可避免的绵延不绝的死亡价值。
在死亡的绝对神圣价值的召唤下,战争的必要性在人的超越功利的理性认识中成为可能,因此,战争尽管造成灾难,却能够一再被召唤,且往往获得了精神上的肯定价值。
集中、组织与规训
集中和组织是人的重大特征之一,在这一行为之上,人类社会的整体性存在成为事实。在生产力极其落后的时代,集中和组织化生存被指明是动物性生存的必要方式。现在看来,单单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人类社会群居之上的集中和组织,显得过于简单。如果说人最初的自在群居状态是氏族繁衍的天然形成,那么后天的不断集中和社会化则是人的主观努力使然,因此人能够集中起来,同样是出于功利性和超功利性原则的两方面诉求,而这两方面的诉求则导致人类社会集体双重的价值实现,包括这一实现过程中的自由和约束的实践。如果说在功利性的一面,人类的集中和组织体现了协作获取生存利益的有效性,那么超功利的神圣原则和精神诉求的存在,则维系了这种集体存在的最根本的、具有绝对控制力的内在依据。成群结队表明人对自身个体力量的清醒意识和对集中协作力量的充分肯定,在即在的社会集体而前,个人最大的心理诉求是获得认同和被集体接纳,由此将自己保存在一个更为强大的生命实体之中,获得有效的生存价值实现。
单单集中、组织、协作和分工并不能将人与许多群居生存的动物区别开来。在对动物世界的有趣研究中,我们发现,本能的集体化生存是普遍存在的,从最为渺小的蚂蚁世界到狼群,莫不如此。人和动物在集体生存方面的重大区别在于超越功利性的神圣诉求所派生出的一系列文明秩序与规范。在人的世界里,集体作为一种生存的实在,远比动物要复杂得多,在谱系、宗教和政治以及经济活动的四种实践中,作为社会的人,要长期生存于人类社会,首先要完成的就是漫长的自始至终的规训,所以说,规训是文明实现的唯一途径。在一切属于规训的实践中,震怖并不是唯一的内在情绪特征。亚里士多德指出了两种在文明规训中的情感方式,那就是用移情手段造成的恐惧和怜悯气向神圣性的主动靠拢是人向社会靠拢的最为深刻的表现,同时,向神圣靠拢导致人对神的注视下的文明规训的主动要求和接受。也就是说,集体的存在是神圣性得以体现的依据所在。
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早期的原始共产分工、奴隶集体劳作和后来的社会化大生产是劳动领域集中、组织和规训的最为直接明确的表现,这种主动的或者被迫的集中、组织和规训是劳动以及生存防御的必然要求,而战争则是另一种最为明确的集中、组织和规训。在为了战争的集中行为中,人的操练被指明是彻底地向死而生的,在这些头脑清醒的个体中,死亡的结果是如此清晰,死亡意识使战争的集中与规训更靠近了神圣诉求。
战争的死亡本质和战争的实践均要求战争的参与者表现出更为极端的集中方式,在这种集中形式中,在清醒的死亡意识面前,神圣性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这种建立在绝对价值之上的最高原则,最为清楚不过地表现出神圣性所产生的集体无意识,这里表现出价值的绝对统一和独立的个体审察意识的消失,因此,更为有效的规训得以展开。在这样的集体中,作战单元的个体独立的价值判断无法存在和得到论证。作为人,在这样的集体中,绝对意义上的个体必然地消失了,为一个绝对的、最高的价值判断和精神主题所完全取代。本文的讨论不打算在集中、组织和规训的技术上多做停留,是因为作者意识到,最根本的必然不在组织的技术实践上。战争表现出的根本意识是向死亡争取人的绝对价值,只有超越了死亡,战斗者的生存才有可能实现。
所以,战争在最高精神_t呈现出一种死亡献祭的强烈意识。在此意识的指引下,作为肉体的个体被集中和组织起来,才是有效的。军人所呈现出的威严状态和对死亡意识的超越是令人神往的,他们就是我们常说的勇士,代表着人面对自己时的最为成功的价值实现,其中所焕发出的绝对的主体性力量使人振奋、感到实在。但是,在战争的参与实体中,这种主体性力量的实现,恰恰却是通过绝对的服从来完成的,这种服从及现在,即使是在绝对精神的召唤下,战争集体的组织和控制仍然绝对必要,这种必要是战争功利性的充分体现:战争的观实目的是获取胜利。正是在战争的功利性诉求之下,战争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实践的内容之一,同样迫切需要作为一种智慧和学问而尽快地成熟起来。
关于中国春秋时代末期著名军事家孙武有一个众所周知的故事,是讲孙子拜见吴王阖庐,并组织宫女为他进行关于武装组织规训的演习,这些毫无规矩的宫女在孙子的指挥下训练得并不顺利,因为他的命令难以实现,但是当孙子以纪律斩杀了两个作为队长的宫女,马上显示出了训练的效果。这个故事一般比较片面地强调了它所传达的意思。孙子通过斩杀受训者中违纪的人,达到了严厉制军的目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却将人的集中、组织和规训停留在死亡面前本能引退的动物性自觉上,由此造成的绝对服从本质上是对死亡恐惧的结果,它与真正意义上的军人、战争和死亡意识还无法联系起来,即使作为一个武装组织,它还不能成为一个具有在统一精神下发动进攻和积极抵抗的实体。事实上,对作为战争参与者的人的规训,单单停留在如同面对动物的训练层面,是一种最为低级的集中和规训方式。即使作为个体的军人,最重要的也是意识到他们被集中和组织起来要干什么,为什么,这个动机必须是超越了死亡的绝对价值。这就是战争中的军事政治:我们为何而战?我们为何而死?
战斗者
作为一个常识,战争与一般的暴力行为很容易被区别开来。-般的暴力行为,无论是个体的斗殴或者群体的械斗,都更多地表现出参与者的感性的、情绪化的、失控的因素,而有组织的强盗行为以及结社之间的通过暴力手段的利益纷争更与战争的本质精神毫不相干。一般的暴力行为既可以是个体的或者群体的各种冲突的结果,但是永远无法上升到集中的、理性的、大规模的、连环的、有组织计划的、有控制和统一指挥的暴力实践。
思考一个个体的暴力实施者上升到始终作为集体概念的暴力执行者的这一过程,是很困难的。大量的史前回溯表明,在原始形态的社会中,完全独立的战斗者的身份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在原始部落和社会群体中,一个男子(或有女子)的社会行为包含了其族群内部的所有集体性事物,比如渔猎、组织劳动生产、生殖以及对内的维护社会协调和安全,对外发动战争或者抵御外来的暴力袭击。这种形式即使在国家出于混乱和无政府状态的近代社会也是常见的。原始社会男子的多重身份或者说分工的不明确是我们考察战斗者出现的难题所在。
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出现的男权社会战争之于男人,产生了一种权利和气质上的对应或者说相互印证。独立于劳动和生产的社会身份和职责之外的(非农民、非牧民、非渔民)何时起源并且成为一种获得确认的社会身份,我们将在以后章节中做出判断,目前可以指出的是,这种身份的确认使社会形态中出现了职业的以暴力为目的的个体和群体。大量社会人类学研究指出,男权社会将男人推向组织社会结构、维持社会道德伦理秩序和实施正义的地位,他们拥有组建国家,联合同盟,并控制处理社会事务的各种权利。这种在国家和民族意识形态之上的历史群体的出现,使各种与权利对应的暴力机构和组织成为合法的必要存在。但是在此之前,以行使暴力为日常实践内容的个体就已经存在了,人们一般会把这些人的出现归结为一种个人的堕落,因为在道德和伦理的判断中,这些人不是以人们首肯的劳动和生产来维持生存的。他们的财富来源无一例外地要通过掠夺或者成为杀人武器而获得。当然,这些人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较为复杂的演变。暴力掠夺财富的个体或者群体一般被称之为强盗,众所周知,强盗和土匪站在最为广泛的道德和正义的对立面,遭到民间和官方的一致谴责。与此相对出现的是另一种通过暴力干预社会的群体,也就是所谓的侠士,侠士的最大特征是暴力实现正义和流动生存方式,中国称之为游侠。因为正义原则和道德规范,游侠的动机一般被广泛认可,同时,游侠的暴力实施对象是特定的,似乎可以看作是对国家维持社会正义的不足漏洞的补偿。而与盗匪和侠客不同的是,杀手是可以被雇佣的,成为通过实施杀人的暴力实践来获得报酬以维持生活的人。
这种广泛而复杂的战斗者群体,我们可以概括地称之为武士。在一个体或者非法群体存在的战斗者中,武士往往获得比较广泛的认可,乃是因为武士综合了上述各种战斗者的特征。武士通过暴力实现价值,同时通过暴力来获得广泛的一般意义上的认可。在武士存在的两个极端里,在完全功利的一方面,武士的暴力实践获得了大量的财富,而在另一个非功利的极端,武士通过暴力实践来获得威望,尽管这种威望也往往在世俗社会中被认为极具经济价值:武士通过勇敢地克服死亡恐惧来达到获得财富并实现正义原则的功利性目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他人的震慑。武士的存在表明了人类对暴力的根本价值的广泛认可。
毫无疑问,武士的存在也是社会秩序崩溃和混乱的显著结果,在没有强大的武力秩序来维持稳定和平衡的社会中,武士的存在被社会化生存的本质要求合法化,因此,武士是一种毫无意识形态组织的战斗者。尽管在武士的行为中能够体现出人类社会的一般的原则和诉求,但是,任何武士的暴力实践都完全是个人的、独立自主的,从来不将自己看做一种集体的一分子并认为个人的行为是集体行为的一部分。在部分民族和国家里,武士可以个体地或者联合起来被某个集体雇佣,来维持秩序或者消除另一种暴力威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他们可以是区别于国家雇佣军队的民间武装力量。但是武士的这种组织往往是为了提高有效的战斗力而临时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