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纪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致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或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审计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单位、所有者、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财政财务审计相比较,财经法纪审计更加突出合法性目标。
3.经济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的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和管理活动、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活动的经济效益情况及影响因素、途径等。审计目的在于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对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做出评价,促使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
经济效益审计与由统计、会计或其他管理部门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分析与检查,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后者则是有关部门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所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两者在目的和程序上也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4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经济管理负责人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经济管理负责人在任期内的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的决策、进展和经济效益情况;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在任期内所负的会计责任。审计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考核经营业绩,借以确认或解除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我国目前实施的对领导干部和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即属于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的其他分类
(一)按审计范围分类
按实施审计的范围,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全部审计、局部审计和专项审计。
1.全部审计
全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期内的全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如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全部审计的优点是审查详细彻底,容易查出问题,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部审计的缺点是工作量大,费时费力,审计成本较高。一般仅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或内部控制系统极不健全,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
2.局部审计
局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的部分会计资料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往往是在被审计单位的某一部分财产或会计资料可能已经出现问题的条件下采用。如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进行审计,以判明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等。局部审计耗时少,费用低,审查重点突出,省时省力,审计成本较低。但审计覆盖面有限,较容易遗漏问题。
3.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对某一特定需要或目的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所涉及的内容比局部审计小,针对性强,一般根据特定事项或专题的要求确定具体的审计内容。如世界银行贷款审计、三峡移民资金审计等。专项审计不受时间和惯例的影响。
(二)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分类
按实施审计的时间,可以将审计划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1.事前审计
事前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发生之前所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一般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计划、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投资方案的选择、经营决策的制定及其重大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查。审计人员独立的地位有助于审计人员客观、冷静地评价当事人过分乐观的估计,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有助于减少决策失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2.事中审计
事中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审计。审计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例如,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的审计;对各级政府部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事中审计的实效性较强,可以及时查明经济目标和预算的实现程度,有助于被审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改善管理,保证最终目标和预算的实现。
3.事后审计
事后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完成之后所进行的审计。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核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审计的内容很多,如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等,都属于事后审计。事后审计的资料齐全,能够对所有已经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全面的评价。
(三)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分类
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
1.就地审计
就地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进行的审计。就地审计一方面可以减少审计资料往返传递的时间,保证审计资料的安全;另一方面有助于审计人员深入现场,迅速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如定期年度审计、临时性的专项审计工作等,一般都适合就地审计,以便审计人员及时地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及时调查、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2.送达审计
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将需要审查的全部资料,按时送交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实行送达审计,有助于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并有助于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审计机关的权威性。
(四)按审计动机分类
按审计的动机,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强制审计和任意审计。
1.强制审计
强制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的带有强制性的审计。这种审计是按照审计机关的预定计划进行的,不管被审计单位是否乐意接受,都要进行审计。如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就是实行的强制审计;三资企业或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每年必须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属于强制审计。
2.任意审计
任意审计是根据被审计单位自身的请求或需要,自愿要求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的审计。例如,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自愿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的审计鉴证。当然,任意审计只是相对于强制审计而言的,实际上任意审计也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的,只是被审计单位有选择审计组织的权利。
(五)按审计组织方式分类
按审计的组织方式,可以将审计划分为授权审计和委托审计。
1.授权审计
授权审计是指国家审计的上级审计机关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一些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通常意义上的授权审计是针对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而言的。被授权方对授权的事项实施审计,也应提出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
授权审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授权审计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审计机关,并且存在业务领导关系;二是授权审计的事项只能是授权的上级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进行授权;三是授权审计的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的事项,对法律明确规定只能由某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则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2.委托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