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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房屋买卖、租赁与拆迁——安居才能乐业(4)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7.居民的“懒觉权”有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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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一早,胡女士就被一阵阵隔壁刺耳的冲击钻声给吵醒了,她看了一下表,还不到7:30。楼上的新住户又在赶工装修了。在胡女士生活的小区,起早赶晚装修的住户还不少,其他许多已入住的住户都跟胡女士有类似的烦恼。面对这样的问题,胡女士应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装修噪声扰民,住户一般会到小区物业“告状”。通常只要业主投诉,小区物管都会出面制止违规的业主,但经常是保安一离开,噪声又重新开始了。从这个角度来看,整治小区噪声污染的确不是容易的事,而装修又是入住的前提,强制其不产生噪声是不太合情理的,但任由噪声肆虐,自己的权益又得不到保障。出现这种情况,需要业主之间相互理解和沟通。比如在某些小区,物业公司征集了各个业主的装修日期,并就小区装修时间规定在单元门口张贴。同一栋楼的业主,最好相约差不多时间装修,这样就会避免彼此干扰的麻烦。

如果业主之间的协商没有成效,噪声污染不减,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装修噪声属于社会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8.物业管理公司能否停水、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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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一份通知,称该小区某住户系分期付款购房,但其入住后却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物业管理公司称,如果该住户不能按期交款,将对该住户采取停水、停电、停天然气措施。到期后该住户仍未交款,物业管理公司遂停水停电,使得该住户无法正常生活。物业管理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指点迷津

物业管理公司能不能以用户未缴款为由停水、停电、停气,关键在于业主公约。如果业主公约已经明确约定此项内容,业主接受后双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用户违约不按期交款,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公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者有权对欠缴费租户提起民事诉讼,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种约定已经给物业管理公司授权,必要时物业管理公司可按法定程序中止未缴费租户或用户的水、电、暖等的供应而不负法律责任。业主们在审核业主公约时,对类似条款一定要三思而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129.未签订服务合同,业主能否拒交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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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商定,由该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双方口头说明了管理事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半年后,由于寒冷,将小区的的喷泉水管冻裂,为此,物业公司花费了大笔的维修费用,而业主们却以没有委托该事项而拒交增收的服务费。那么业主们的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业主们不能以没有委托该事项而拒交增收的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所以该物业公司应该与业委会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是对于未以书面形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合同形式违法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义务,而业主也已接受,也理应承受增收的物业服务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130.楼宇屋面能归个人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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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化名)刚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因一层、二层都是商铺,二层之上有一处20多平方米的空余屋面。曹云的住房在三层,房产商说买三楼送屋面(一栋只有一户)。这样曹云比同样买三楼的邻居多一个屋面。请问:曹云能否与房产商签合同时规定此屋面归个人所有并使用,他人不得侵占等条款?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曹云所在三楼的屋面的所有权应该是由全体业主共有的,若想取得屋面使用权必须要经全体业主的授权。只要开发商与业主能够协商一致,开发商就完全可以通过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取得楼宇屋面的使用权,并有权约定由曹云取得使用权。对曹云来说,较为稳妥的做法是确认开发商已与其他业主协商一致并取得屋面使用权,然后在合同中规定曹云的权益,但曹云无权限制全体业主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的一些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31.共有房子能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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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夫妻在拥有一处共有住房中有43%的产权,住房在七楼。因为夫妻俩都已经80多岁了,上下楼不方便,于两年前在低层租房居住。一年前,又因老伴走路不慎遭遇车祸,经济十分困难,老周想处理该房产,但与共有人多次协商不成,不同意他作任何处理。请问:他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老周处分共有住房,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共有住房老周夫妇只占有43%的产权,属于按份共有,但份额未达到2/3以上,应与共有人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老周的情况可以作为重大理由请求分割住房。如果协商不成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32.房屋登记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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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小姐尚未结婚,自己没有房子,一直和母亲住在一起,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母亲一直念叨要将自己的房子留给麦小姐。但是麦小姐还有一个哥哥,也想要这套房子。兄妹两人为了房子的事经闹矛盾。几年后,麦小姐的母亲去世,当她去办理房子过户时,才发现自己的哥哥早已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并已经找好了买家。那么麦小姐的哥哥有权这么做吗?

指点迷津

麦小姐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所以,麦小姐如果有充分证据的话,可以申请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此外,麦小姐还可以采取异议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异议登记不需要确凿的证据,只需要根据自己的请求就可以及时办理,但异议登记是有时间限制的,即从异议登记之日起的十五天内搜集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如果麦小姐不能在十五日之内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她不但不能拿到房子,还要承担对自己哥哥的相应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33.有协议能否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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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是一名公司职员。因为工作时间不长,积蓄不多,但是女朋友又催着要结婚买房。于是,苗雨就和姐姐、姐夫商量买他们的一套房子。先付给他们一部分房款,剩余的房款以后再给,苗雨的姐姐和姐夫都同意。但是要办理过户手续得交纳近2万元的契税。为了省掉税款,苗雨想能不能和姐姐他们签订一个房屋转让协议,产权证上还是他们的名字。但是协议签好后这栋房子应由苗雨决定处置,也就是说依据这份协议其是这栋房子的实际产权拥有者。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指点迷津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所以是否为房屋的所有者,应当看房产证书登记的名字。苗雨把房款支付给姐姐后,为了不交纳契税而不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则该房屋仍为其姐姐所有。所以,苗雨还是应当在签订购房协议后,到房屋管理部门把所购房屋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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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134.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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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鲍今年65岁,有一间平房,产权人是老鲍。老鲍有三个儿子,但没有在一起住。老鲍想把老三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与他共有该房子。于是,就和老三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由于老鲍没有念过书,不识字,也不知道上面写的是什么,就在上面按了手印。后来才知道,上面写的意思是老鲍把房子赠送给老三,现在老三催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能撤销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如果老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公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5.出租房被承租人装修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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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小姐是某销售部主管,拥有两处房产。某日听说新来的同事小赵要租房,便把自己另一套闲置未装修的房产出租给他。双方口头约定租金每月1800元。第二年,小赵为了更舒适地生活,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第三年,小赵辞职不干了,房子也不再租了。事情本应到此结束,然而苗小姐发现自己房屋被简单装修过了,如果将来需要自己装修的话,必须先将其拆除。苗小姐觉得花点钱事小,万一拆除对房屋有什么破坏,那么这个损失应该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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