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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证据搜集的理论及逻辑方法(9)

我听了以上的报告之后认为:娼妓正苦于被严厉取缔之时,必然常常盯住醉客所带的钱财,半夜在客人让她倒水喝时,在里面下毒,然后抢了钱逃掉。这个案子一定也是娼妓搞的杀人案。也就是我已有了这种主观臆断。因此,到现场去一看,枕头附近有水壶和水杯,让一同去的理化工程师化验了一下杯底的微量液体,发现有强碱反应。肯定是服了氰化物毒药。枕套之间有一个大型折送钱包,而里头是空的。因此便下结论:这正如推断的那样,一定是那女人干的杀人案。

另夕卜,向女服务员详细一打听,服务员说,那个女人说她在新桥车站附近一家菜串铺做事。我想这些肯定都是假话,但也许能找到什么线索,就命令一组刑警去侦查一下车站周围的饭馆。在某一个菜串铺里发现一个同昨夜的那个女人在长相、穿着上完全相同的女人,婉转地试探一下,她便说:“昨晚与来店的客人一同去过旅馆。”这个被认做是凶杀罪犯的女人就这样被极容易地发现了。

我听了这一报告之后,感到有些出乎意外。这个女人再怎么不要脸,也不至于前一夜刚毒杀了客人,第二天就若无其事地来上班。她若是罪犯的话,肯定老早就逃到别的什么地方去了。这时,我才感到判断可能有误。为了谨慎起见,询问了一下这位女人。她说:“我走的时候,他睡得正香呢,出了什么事吗?”“我是说过他有六万日元左右,但实际上我并没有见过。”她供述的态度,也没有任何不老实的地方。这个女人还说那个男人以前就经常到店里来,是个熟客。从她口里我大体上了解了那个男人的身源又了解到死者住在东京的哥哥的姓名之后,急忙向他哥哥了解了一下情况。死者生前十分放荡,赛车、赛马、玩女人无所不干,从亲戚到朋友,处处借债,以前在家乡的旅馆里就曾企图自杀。一周前一直住在哥哥那里,出走时留下一张像遗书之类的纸,上面写着“我这是最后一次麻烦您”,然后拿了哥哥五千日元走掉了。这一笔钱肯定早已花光。他不可能有六万日元现款。而且他哥哥也感慨地说:他到底还是死掉了。

在这个案件中,只要我本人稍微客观地观察一下现场,一开始就完全可以有九分把握地判断这是自杀。其理由是,假如这个男人被他人喂了加氰化物水的话,决不可能在床上这样姿势安稳地死去。氰化物的刺激是非常强烈的。尽管已经酩酊大醉,但含在嘴里是不可能毫无察觉。即便是无意中喝了,也不可能一直一动不动地躺在床上直到死去。按过去的例子来看,饮了被他人投了毒的东西之后,此人一定会在行动上表现出希望想爬出屋得救的心情,例如想到房间外面去,或是想喝水,等等。这个男人死时,却在床上仰面躺得好好的,头部端正地靠在枕头上,被子也盖得完好。而且尸体下可以看到小便失禁现象,因此并非是死后把尸体抬到床上的。

本人过去曾经处理过那种将氰化物溶在汽水中,先自己含在嘴里,然后喂给情人进行毒杀的接吻杀人案。也曾对十几例氰化物杀人案件进行过研究。本来我有足够的知识判断该案为他杀是不合理的,百分之九十九的可能是自杀。但我却做了恰恰相反的错误的判断,其原因就在于第一次听到报告时,随心所欲地在头脑里按自己的臆断构思好了作案动机和方法。由于这种臆断从中作祟,那些宝贵的经验和常识也就不起什么作用了。

这一案例告诉警察同行,经验在观察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如果“随心所欲地按自己的主观臆断构思作案动机和方法”,宝贵的经验就可能起负作用。

第二,证据出现矛盾是我们对案情不协调做出的一种认定,矛盾证据是警察对证据进行严密的逻辑分析后所作的结论,矛盾证据既说明了警察对证据的疑惑,也是对证据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侦查过程中,对于许多情况的取舍是要费一些工夫的。任命真事物的证据总具有合理性,或符合自然规律或人们的常识。因此,在侦查中所搜集到的证据在头脑中也要对照人们的一般常理的比较甄别,分析是否存在不合常理的地方或矛盾。在整个证据的分析中,反常的作案手法、反常的作案过程以及反常的痕迹等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事主、目击者或者证人等所提供的陈述我们也要从一般性的常识去分析,看其是否有与常识相悖的陈述,因为这些人也可能受到心理因素、生理因素或者环境因素的影响,他们所提供的信息稍加思索就可以辨别真伪。

我们这里所谓常识是指社会所承认的共识,或者是警察专业经验的共识。例如:

盗窃案的动机是物欲,那么在现场可以非常明显地选择盗窃的目标痕迹。如有钱物被盗窃就可以断定是盗窃案;仇恨的杀人大部分是熟人作案,加之杀人手段一般比较残忍,在使用刃器时一般创伤数量较多;因为痴情而杀人的共同点是可在现场看到被害人衣服被脱光,有性交及猥亵痕迹,阴部有损伤;因强奸而杀人的特点是被害人衣服零乱,下身裸体,可以从衣服或者身体上看到抵抗的痕迹,阴部及其附近有创伤,在阴部及其附近衣物附有精液。其他如打架斗殴、争权夺势、患精神病等的杀人都有各自的特点。掌握了各种不同犯罪的共同点,就能对不同的证据作出符合常识的断定。

第三,如果出现了互为反对关系的证据,警察要进一步寻找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不过,互为反对关系的判断可能假,可以都否定,这和矛盾关系的证据是不同的。

第四,如果鉴识中出现矛盾,那就说明证据有一个是假的,在不能确实哪一个证据为假的情况下,这两个互为矛盾的证据就没有任何说服力,该矛盾证据就要重新审查。

例如:黄静案在我国司法界所引起的震动主要触及到案件事实如何界定的问题。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轰动是几次鉴定出现不同的,甚至矛盾的结论。案子的梗概如下:

2003年2月24日,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裸死在学校宿舍,其男友成为重要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随后由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和中山大学先后作出的4次尸检结论,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其主要案情疑点在于:第3份鉴定报告与前两份完全不同;黄静存放于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人事档案里的几张体检表不翼而飞;本该完好保存的尸体却出现高度腐烂,有关证据也已烧毁,以致部分尸检内容无法进行。

2006年7月10日,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法官宣布,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奸(中止)的罪名不成立。法院用一页半的篇幅来陈述认定的事实,给这起影响巨大的案件画上了暂时的句号。法院认定的是:姜俊武与黄静是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留宿于黄的宿舍并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结婚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接着,判决书批评了检察院:公诉机关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胳肢窝这一行为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

判决书还解释了黄静的死因: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潜在的病理改变原因,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姜的行为与黄潜在病理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姜应对黄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针对争议的焦点——不同结论的死亡鉴定书,法庭最终采信了最后一份,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理由是“专家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查阅材料,通过先进仪器阅片……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前后行为过程,

证明了姜的行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

而湘潭市公安局鉴定认为黄静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没有事实基础;湖南省公安厅鉴定认为肺梗死导致死亡证据不足,两份被黄静母亲质疑的鉴定都不被采信。南京医科大学书证审查意见和中山大学鉴定虽然排除了上述两份鉴定的结论,但没有做出肯定性结论,而且这两份鉴定没有经司法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也未被法中国目前正在走向法治,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法院判决姜俊武无罪是合理的。因为互相矛盾的证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现有的证据不能说明姜俊武有罪,因此姜俊武无罪。至于法院采信最高人民法院的鉴定,认为其“鉴定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从矛盾甄别角度分析,法院对前面四份鉴定书的评价是很公正、很合理。如南京医科大学和中山大学鉴定书虽然排除了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鉴定,但并没有肯定性结论,因此这两种不同的鉴定或者都是假的(反对关系)。而且这两家鉴定机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两个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以下是一个发生在美国的冤案,造成冤案的直接原因是证据在鉴定阶段出了问题。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搜集基本证据的时候,一个失误就可能导致冤案。

1989年1月4日,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埃默里,发生了一起继父和生母杀死女儿的刑事案件,由于继父是用猎刀割断了年仅4岁继女的股动脉,而他的妻子,也就是继女的亲生母亲,居然成了同谋,案发后她一直为丈夫辩护。案件发生后,这位继父说,女儿是被狗咬死的。

被继父声称咬死小女孩的三条狗,案发前后都没有疯狂的迹象,医学检验也没有任何病状,狗怎么会无缘无故地咬死一个小女孩?这位残忍的继父和狠心的母亲被法庭判处终身监禁。

当继父杀女案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记者大卫·波洛克却没有人云亦云。他搜集了以前关于这件事的所有报道,发现记者们把小女孩的继父和生母简单地认定为罪犯,却没有详细的案情分析,没有勾勒警方侦破此案的推理分析过程。而这些是破案最精彩的部分,吸引观察眼球的情节。他想,如果女孩真是继父和生母杀死的,而且以割断股动脉这样残忍的方式杀死,那他们的心理也很有挖掘的必要。

波洛克来到恩斯特夫妇居住的农场,采访了他们的几位邻居,从侧面了解了恩斯特夫妇的生活。

1988年黛比结束了痛苦的昏姻带着和前夫生下的两个女儿埃米和埃普尔,与约翰重新组成了家庭。约翰也属于再婚,一直经营着他在埃默尔的小农场。再婚后,他们的家庭生活和谐而幸福。

邻居们说约翰是一个安分守己温和的人,决不可能杀死他的继女。他的农场邻居家确实喂养了三条凶猛异常的狗。

波洛克一次到州议会采访,看到了约翰寄给议员的申诉信,信上声称他是无辜的,他的继女临死前在昏迷中告诉他,她真是被狗咬死的。

看完了约翰的信,波洛克有点被打动,但拿不出一点能推翻原判的证据。小女孩已经死了,死无对证,所以没有人会相信他的话。人们认为:难道法医连伤口是否狗咬过都看不出来吗?难道法医连刀伤都会搞错吗?约翰在监狱已经监禁了三年,感到非常的绝望。

罗伯特是得克萨斯州有名的大律师,波洛克去律师事务所拜访了他。听了波洛克的介绍和请求后,罗伯特显得很感兴趣,他说:早在报上看到过有关报道,但因为忙,一直没有静下心来思考。他很欣赏波洛克不人云亦云,佩服他的独立思考。

他为波洛克写了一封律师函,交给波洛克去与警方交涉。警方果然很给罗伯特面子,调来了案子的全部卷宗给波洛克看,还请了当初有关的经手人给他讲解。波洛克也见到了约翰和黛比,见面之后他实在难以相信这对夫妇会以那么残忍的方式杀死自己的孩子。

他将这次调查的全部经过和自己的想法都告诉了罗伯特。罗伯特表示,亲自过问这个案子,免费为约翰和黛比进行辩护。他到警察局调出了这件案子的全部卷宗,开始仔细审查那些证据,希望能发现疑点。

起诉人认为恩斯特夫妇有罪的证据主要是下面一些:

1.约翰宣称埃普尔是被狗咬伤的,警察在栅栏柱和树叶上发现了血迹,但没有找到埃普尔遭到狗袭击的证据。

2.警方在验尸过程中,发现埃普尔的身上到处都是垂直细长的伤痕和刺伤,起诉人认定这是孩子遭到虐待的明显标记。

3.警方在恩斯特夫妇家找到一个电发卷和一些按钉,并怀疑就是这些物体造成了埃普尔身上的抓痕和刺伤。

4.埃普尔腿上的伤口切面非常不整齐,法医认定这是刀造成的。

5.犯罪实验室对约翰的猎刀进行过分析,推测性的实验证明刀子上可能沾有血迹。

根据以上的证据,起诉人做了这样的逻辑推理:约翰和黛比用猎刀划开小女孩的大腿,割下了肉和股动脉。接下来用卷发夹打她,并且用小的按钉钉她的身体。

关于犯罪动机,起诉人说,约翰被继女埃普尔的行为激怒,在一时丧失理智的情况下,虐待并杀死了她。

起诉人的说法似乎很有说服力,想推翻必须有过硬的证据。罗伯特聘请了权威的法医牙医师米盖尔·丹尼斯先生协助他对警方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警方当时的照片进行分析,在反映埃普尔背上有许多划痕的照片上,他找到了疑点。经过仔细分析,丹尼斯发现这些划痕是由4条平行的血印组成的,这和狗爪上有4个指甲的情况正好吻合。

埃普尔身上的划痕不是由卷发器和图钉划出来的,而是由狗的前爪留下的。关键是腿上那个巴掌大的伤口,丹尼斯翻看了许多照片,认为伤口确实是刀伤留下的痕迹。如果真是刀伤,那一定是把非常锋利的刀。罗伯特反问:约翰的猎刀会有那么锋利吗?将约翰的猎刀进行鉴定,表明约翰猎刀上的血痕不是人,而是动物的。这一鉴定结论至少能推翻警方“猎刀是杀人凶器的结论’。

就在案情一筹莫展之时,罗伯特给丹尼斯打来电话,说他已经找到真相了,埃普尔的确是被狗咬伤致死的。罗伯特打开装有埃普尔伤口情况的照片盒,取出纸袋上写有埃默里医院的照片。埃普尔受伤后正是被救护车送到了这家医院,这里面的照片是在抢救前由医院的护士拍下来的。

医院拍摄的腿部伤口照片上,有一些不规则的痕迹,而到了警方拍摄的伤口照片上,这些不规则的痕迹却消失了。也就是说,医生在为埃普尔进行抢救手术的时候,对伤口进行了清洁和修整。那把锋利的刀,其实就是医生的手术刀。

案情终于真相大白,埃普尔是被狗咬伤致死的。根据这些证据,罗伯特律师要求法庭重新进行审判。新陪审团没有怎么讨论就一致推翻了原判决。真相终于大白,约翰和黛比在熬过五年牢狱后终于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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