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伪分析就是把所有在现场中搜集到的证据根据材料的关系、案件的性质、以及鉴定结论进一步分析以否定一些虚假的材料,尽量求得证据的合理解释和材料的协调性。考察的方法很多,比如现场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夸大或缩小之嫌、被告或嫌疑人是否作了不实的陈述,等等。
对证人证言或嫌疑人的陈述要考虑到文化背景、知识水平等因素,要考虑案发时环境条件,包括光线、距离、能见度,还要结合证人或嫌疑人的心理、现场氛围、精神状态等因素考虑感觉失误等因素。
关联分析就是分析材料之间的关系是偶然的或是必然的联系。与案件没有关联的材料我们就要排除。现场证据关联最重要的是因果关联,也就是把材料之间的因果关系搞清楚,暂时找不到因果关系的,随着侦查的进行,因果关系可能会出现。另外,偶然出现的,与案情似乎没有关系的材料不要轻易放过。如现场出现的一个电话号码、物体的搬动、一个不起眼的血痕等。有经验的警察会从这些不起眼的证据材料中发掘出隐含的意义,为破案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总之,我们对于现场调查中搜集到的证据不能完全相信而要问个为什么,如果鉴定结果与现场分析情况不一致,我们也要问,是我们分析错了或是鉴定有问题或是送检材料有问题?只有进行这样的思考,我们才能对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四)综合法(methodofsynthesis)
综合法是在思维中,把对象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种特征和各种因素)联系起来观察,从而把握整体的思维活动。
分析和综合是两种不可分离的方法,片面强调分析或片面强调综合都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考察事物的局部也是在整体中考察而不是单一考察局部,综合也是在分析基础上的综合,所以这两种方法是相辅相成的,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关系。
二、矛盾甄别方法
(一)矛盾甄别方法是矛盾律在侦查中的运用
矛盾甄别方法是运用矛盾律,对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看是否存在矛盾,存在不协调的证据。如果证据中出现矛盾和不协调,那就说明互相矛盾的证据中有一个是虚假的。弄清虚假证据的原因就可能突破疑案。因此,矛盾甄别方法在证据的审查中是最重要的一种逻辑方法。
(二)思维的基本规律一矛盾律
矛盾律(lawofcontradiction)指同一思维过程中,两种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用公式表示为:
·(A八·A)
(公式中“·”表示“并非”,“八”表示“并且”)
矛盾律要求警察在考察证据时,一个反映证据的命题不能既肯定某事物的属性又否定某事物的属性;不能把互不相容和排斥的证据命题都断定为真,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
当我们分析一些案例的时候,可以发现,找出证人证言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逻辑矛盾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这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也需要逻辑知识。下面这个案例是震惊全国的杜培武冤案,这一案子对侦查工作警示意义在于,证据只能用科学来证明,证据只能来自现场而不能来自审讯,证据是需要我们仔细鉴别和推敲的。
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警方接到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报告:
一辆昌河警用微型车中发现遭枪击而死的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经确认,男性死者是33岁的昆明市路南县(现更名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女性死者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警察王晓湘,时年30岁。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一份报告推测,王俊波、王晓湘被杀害的时间应是4月20日20:00左右,两人都是被王俊波所携带的手枪枪杀的。初步调查后认定此案属情杀,王晓湘的丈夫、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成为唯一的嫌疑人。作案动机是杜察觉妻子与王俊波过从甚密、暗度陈仓,心怀不满。支持警方观点的技术证据还有多位刑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对杜培武进行的测谎仪测试和一大群警犬对杜培武的“咬定”,更坚定了警方认为此案已无可置疑的决心。在连续17天的审讯中,办案警察对他们的同事杜培武采用了种种刑讯逼供的手段以获取口供,日夜不停的审讯折磨得杜培武求死不得,他违心地答应警方:“你们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一起“情杀命案”被杜培武“如实”地交待出来了。
杜培武供词如下:
1998年春节以来,我发现妻子经常偷偷和王俊波通电话。妻子意外怀孕后,更加怀疑她与王俊波有染,我就想教训教训这两个人。
4月18日,我打电话约王俊波到昆明参加同学聚会。4月20日,我叫王晓湘与王俊波联系,以到玉龙湾为名把二王诱骗到戒毒所外。我上车后,借口看看王俊波佩戴的手枪,暗中上膛,随即质问二人是什么关系,激愤中开枪射杀了王俊波和王晓湘,并用枪柄击打二人面部,
把王晓湘的牙齿都打碎了。作案后,我把车开到戒毒所门外,21:20分打了牛奶,制造人在所里的假象,并多次拨打家中电话和王晓湘的传呼假装寻找妻子。21日凌晨3:00,我从戒毒所断墙处潜出,将车开往昆明,弃车抛尸。
警方认为杜交待的细节与现场勘察情况相符,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犯罪事实,遂宣布该案告破。
刘胡乐是在杜案一审开庭前一天傍晚才把该案的所有卷宗摊到书桌上的。作为一名有17年从业经历的律师,他立即发现了案中的疑点:警方说警犬嗅源是汽车刹车踏板上的泥块,可现场勘察记录显示踏板上没有泥块;作案凶器没有找到;有足够证据表明杜没有作案时间;更关键的是杜没有作案动机;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导致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认”杀人现场的录像和审讯录像,录像上杜“承认”了作案过程,煞有介事地比划着说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刘胡乐当庭指出,这个简短的录像只是审讯过程的一部分,杜的无罪辩解和被逼供的场面被省略了,希望当庭播放全过程。
他辩解道:
第一,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的伤情已由驻监所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杜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律师获取的证据表明杜并不知道二王的关系;
第三,客观上杜没有时间实施杀人行为,定案的关键作案工具——手枪下落不明,警犬的气味鉴定也有疑惑。“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告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1999年2月5日,一审判决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刘胡乐坚信杜培武是无罪是因为他对杜案中证据的深刻洞察,法庭公布的录像有缺漏说明有问题、作案枪支始终未能找到、杜客观上没有作案时间、杜对自己的供述有反复等。另外,证据没有严密的逻辑协调性,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杜培武应无罪释放。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杜培武持枪报复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有值得采纳之处;改判杜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刘胡乐认为:
既然杀了人,就该判处死刑,如果没有杀人,则该无罪释放。刘胡乐对云南省高院判决的分析是符合矛盾甄别法的,分析深刻地说明法院在判决中的问题。这一案件的整个辩护过程说明法律工作者除了必备的专业知识外,逻辑知识也应该是必备的素质。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凶残绝伦的杨天勇犯罪集团,杨天勇集团成员交待,他们在两年前杀死过两名警察并抢走枪支!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闻讯大惊,立即将杜培武案情况上报。2000年7月12日杜培武出狱。稍后,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向杜培武宣读了再审判决书,宣告杜培武无罪。
(三)运用矛盾甄别法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矛盾律揭示了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可能同真,侦查中,互为矛盾的证据不能当做证据来使用。如果出现矛盾的证据,警察必须查清出现这种矛盾的原因,尽力查出矛盾证据中符合事实的证据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相关的案子就是疑案。下面这一案例中的证人证言就出现了矛盾,这种矛盾证言是不能当做证据来使用的。
震惊全国的辽宁省朝阳市市长刘相荣错案。刘相荣先由朝阳市双塔区法院以认定刘犯受贿罪判刑8年,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认定刘相荣无罪。改判的主要理由是证人证言有反复,主要证人杜玉霞未出庭作证,证人刘、张在法庭上翻供等,从而认为定刘相荣受贿罪证据不足。在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一共有三个,主要证人杜玉霞是主动向市检察院检察长揭发刘相荣受贿行为。其他两个证人一个是市华星公司总经理刘某和港商张某,这两个证人的证言都不支持杜玉霞的证言。刘作证说:“所谓行贿并未在华星落账,如果是行贿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刘的证言否定了杜玉霞的证言。港商张某在被关押八天之后肯定了行贿29600元,后来一出检察院大门就向有关部门否定了自己的证言。在法庭上他一再翻供,称“自己在检查机关说了违心的话”,说刘相荣是无辜的。
这一案子出现了三个证人,三个证人的证言出现前后不协调,出现自己否定自己证言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做出刘相荣无罪的判决是合理的。
用矛盾甄别法分析证据,对侦查而言,最有侦查价值的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真实的反映,是所有证据一致,不出现任何矛盾,说明事实的证据非常充分;当然,最有侦查价值的否定的证据一对否定客观事实证据的理解,证据出现了前后矛盾,不一致,不充分。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警察有理由对证据可信度打折扣,有理由怀疑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仅如此,来自其他方面的信息如果和证据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也会产生这种怀疑。对于证据可信度的增加来自对证据证明意义的印证,如果来自其他方面的信息能够证明证据的正确性,这一证据的可信度就高。
侦查中,当事人伪装现场或谎报案情时,警察在勘验现场或调查环节,一般能够发现矛盾或不符合逻辑的情节。如果警察不能洞悉其中的隐秘,对案情的估计就会犯最基本的错误一寻找虚无的罪犯。所以,对被害人、发现人的陈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警察应该根据社会常理结合侦查经验进行认真的思考,注意发现其中的逻辑矛盾。
例如:
一个在东京都新宿区某公寓承做西服的男人,由于嫉妒和债务太重杀了自己的妻子,然后把现场伪装成像罪犯从外部窜入行凶的样子。为了伪造自己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他还出去了一趟,直到深夜1点才回家,随后假装成发现案件的人,向警察报了案。
此案发生在邻街的木质结构的二层楼公寓里。现场位于楼下的六叠房间和三叠房间,房间的出入口有两处,一个是正门,一个是后木门。据发现人即该男人陈述,午后8点出去串了三个顾客家,买了一包茶叶,还买了一些香蕉,准备带给妻子,深夜1点左右回到家里。通走廊的门从里面上着锁,敲门呼唤妻子,却没有人回答,于是破锁进去一看,三叠房间的衣橱抽屉拉开了,衣物被翻得乱七八糟,妻子在六叠房间的被子里被人勒死了。但是,将这些陈述同现场情况对照一下,便发现很多破绽。
说是弄坏了锁头,但这个门是横拉的木板门,锁是从里侧插销锁的结构,门关得好好的,插销部分也未见任何异常。第一个破绽就是根本不可能从外部弄坏里边的插销锁。因此追问怎样弄坏插销锁的,他又改口说:“因为门从里面锁着,所以我往上抬了一下就把它摘下来了。”照这种说法试验一下,也并非不可能。但是,里侧上着锁就摘门,那是相当困难的,这肯定会使锁的插销变形,或者使上销一侧门框受损伤,应留下一些这样的痕迹,但在现场却根本看不到这种痕迹。
第二点,他说是刚一进到屋里,就发现三叠房间的衣橱被翻,妻子被杀。如果这话属实,按发现人的正常心理来说,他不可能还顾着把卸下来的门安上,可是拉门却如前所述,整整齐齐地镶在门框上。
第三个破纹是买来的香蕉和茶叶包放在屋里三叠房间的门底框(日本房屋在两道门底框)上。要想卸下上着锁的入口拉门,必须用双手使劲去抬,那么香蕉和一包茶叶必然得放在走廊上。一卸下门,就看到如此光景,根本不可能再把放在走廊的香蕉、茶叶包等物拿起来带进屋里去。
第四个疑问是发现人当时为什么费很大劲去卸门,他为何不从木拉门绕到六叠房间的外面去呢?妻子睡在六叠屋内,从木拉门一进去就是这个房间的外面。观察一下现场,防雨套窗开了10公分左右,一看便知这是罪犯出入的地方,屋内开着电灯。从走廊出去绕过正门来到这儿,仅仅需要10秒钟,无论是哪一家,男人晚归时,家里人一般都上好锁先睡觉。这个时候回家的主人一般是在正门呼唤,
这样唤不醒时,就去敲妻子卧室附近的防雨套窗或后门。一般谁都是这个做法。但是为何这个男人不绕到后门去呢?来到后门的话,
就能看到防雨套窗有一部分开了,而且还能看到妻子尸体的一部分。
这一案件中,警察对案件现场的仔细的观察和分析对破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观察中,警察发现了现场出现与常识不相吻合的地方,而这些就成为矛盾证据,当思考这些不合常理的现场证据,给出合理解释后,离案件真相就不远了。
再如:
某日下午3点,A管区内有一家旅馆发生了杀人案,电话里我了解了一下案情,当天下午1点钟,一个野妓模样的女人领着一位酩酊大醉的年轻男人,来到一个旅馆,女服务员把他们带到房间后,那个男人不脱上衣就在床上仰面躺下来了,索要宿费时,那个男人从兜里拿出钱包,说:“宿费么,明天再说吧。”又把钱包放回去,这时,那个女的说:“这个人带有六万多元钱,你不必担心,明天再说吧。”于是女服务员就回去了。凌晨3点,电话叫服务员,服务员到来门前,稍微推开门问:“您有什么事?”回答说:“请拿些凉水来。”因为房间里就有水龙头,而且旅馆也没特意准备凉水,于是服务员说:“水同您房间里的一样。”听到对方说:“那就算了。”服务员就回去了。据说当时那个女人穿着一身睡衣站在那里,而那个男人仍睡床上。后来,到凌晨5时前后,那个女人穿好衣服自己出来了。她向女服务员说:“店里有事我得先回去,那一位带着很多钱,你还是让他多睡一会儿。”说完就出走了。后来,由于工作忙,服务员就忘了这位客人的事,到了午后2点才想起来,到房间去一看,已经死在床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