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逻辑来进行案情的推理,不但要靠仔细的观察,也要靠理性的思考。
——李昌钰
搜集了基本证据之后,侦查进入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的阶段,然后是组织侦查。如果没有确定的侦查范围,警察就无从下手开展侦查。在这一阶段,警察要运用专业和逻辑知识对现场勘察搜集到的基本证据进行逻辑分析,警察思维的逻辑性在这一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节)对案脑基本分析
一、现场分析要解决的问题
现场分析就是现场的临场讨论,指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结束后,警察已经掌握了案件的基本证据,在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下,全体勘察人员对现场情况及案件有关问题就地进行的分析研究活动,这是勘察工作最后一个环节,讨论要对现场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初步的判断,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从而为下阶段的侦查工作提供直接的依据。
现场分析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一)仔细审验现场,再次全面检查
在结束勘验前发现勘验中的漏洞和不足以及不实,对勘验结果进行一次分析和综合研究,确保证据材料的准确无误。
(二)重构案件基本情况
在掌握案件基本证据情况下,形成对案情的判断、推理,重构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当然这是分析推理的结果,并非真实的案件情况。但这一过程使警察对案件发生以及今后的发展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三)确定今后侦查的方向和范围
为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打好基础。这是因为,侦查的方向和范围是源于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以及对其他基本证据的分析基础之上,对基本证据的分析越准确,越全面,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就越准确,侦查的效率就越高。
二、对基本证据进行综合推理
对现场勘验基础上,警察要运用侦查专业知识和逻辑思维综合地对证据进行梳理,做出勘验的结论。
(一)案件性质的判定
对案件性质的断定是立案的依据,也是侦查得以继续进行的关键。设想一下,如果警察面临着死亡现场,勘验结论必须在“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之间选择结论如果是非正常死亡,警察必须在“自杀或他杀”中选择结论。再设想一下,如果是谋杀性质的案件而勘验结论为自杀性质,罪犯就会逃脱惩罚;如果是自杀性质而勘验结论为谋杀,警察就会寻找虚拟的犯罪嫌疑人而徒劳无功,甚至可能造成错案。
(二)作案时间的推定
作案时间已成为过去,所以只能依靠勘验掌握的基本证据材料进行推定。这些基本证据材料包括所有一切能够反映作案时间的事主、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以及现场能够反映作案时间的所有证据。
(三)作案地点的推断
实施犯罪的场所(第一犯罪场所)在哪儿?这是抛尸的场所吗?如果是碎尸案,就会有多个现场一找到作案现场是破案的关键。对作案现场的发现或推定,能够推测作案人的范围,这对破案意义重大。
(四)作案工具的断定
不同的人或不同行业的人会使用不同的工具进行作案。对作案工具的断定可以推测犯罪嫌疑人的范围。上章“致命证据”这一案例,法医认定“埃普尔腿上的伤口切面非常不整齐,认定这是刀造成的,犯罪实验室对约翰的猎刀进行过分析,推测性的实验证明刀子上可能沾有血迹。”法医的推断后来证明是错误的,猎刀上的血不是人血而是动物血。令人奇怪的是,为何要用推测性的结论而不作一个血型鉴定?因此,推测性结论对侦查是有意义的,但在法庭没有证据的价值。
(五)作案目的和动机的判定
故意犯罪总有一定的作案心理因素一目的和动机一通过作案的后果表现出来。因此,通过对现场勘验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目的和动机。目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希望产生的结果,动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心理。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决定了案件的性质,也决定了作案人的大概范围。例如:情杀与奸杀的目的和动机不同,警察在侦查方向和作案人的范围划定也不同。情杀的范围主要在与被害人关系亲密的人中间进行排查,奸杀的怀疑对象外延就更大。
(六)作案方法的推测
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所掌握的基本证据,可以推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法,这是回构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因此必须对现场证据作全面的分析和综合分析推理才能作出。这包括作案对象的选择、入口、出口、作案的路线、方法、过程和手段等。虽然这是推测,但对侦查意义很大。对作案过程的回构是对鉴识结论是否合理的逻辑检验,也就是在思维中重现犯罪的方法和过程。例如,根据现场进行推理,“如果唯一的出口是窗户,那么窗户应该有痕迹”。但在勘验中没有发现窗户有痕迹,那就应该重新勘验或重新寻找其他线索。如果现场的基本证据协调一致,无矛盾,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的逻辑推理也应该无矛盾。
(七)作案人数的推断
作案人数的推断能确定作案对象的大概范围,推断是一人作案或是团伙作案对于下一步的侦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推断是团伙作案,并案的可能性更大。团伙作案,突破一人就可能突破整个案子。
(八)推测作案人,确定侦查范围
对于基本证据进行分析推理之重要性莫过于指导侦查,由于侦查的最终目的是发现和缉获犯罪嫌疑人,因此,推测作案人可能是谁,划定侦查范围是对侦查工作最有价值的推测。需要指出的是,推测怀疑对象是根据现场作出的外延断定,是对可能的犯罪嫌疑人的推测。
以上八个方面的结论是在勘验和调查基础上,根据基本证据进行推理做出的。在这些判断形成过程中要运用哪些推理呢?如何有效地组织证据进行推理呢?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向大家介绍侦查中实用的逻辑推理形式。
三、案情分析中的推理
(一)案情分析中的必然推理
必然推理是指结论被前提所蕴含的推理,当前提真实并且推理形式正确的时候,结论必然真实。如果推理前提或推理形式不正确,都不能保证必然地推出真实的结论。虽然有时候我们可以从内容方面作具体考察,当内容不真实或形式推理不正确时,结论是真实的,但这种结论不是从前提必然得出的。恩格斯说:“如果我们有正确的前提,并且把思维规律正确运用于这些前提,那么结论必定与现实相符。”
侦查中运用得较多的必然推理主要有三段论推理、假言推理、选言推理三种形式。在必然推理中,只要前提是真的并且推理形式是正确的,那么结论就必然为真。由于必然推理所得结论是真实可靠的,在侦查过程中作用重大。
侦查的目的是根据犯罪现场所搜集到的证据查明案情,找到作案人。但是罪犯的作案又是过去的行为,侦查员只能凭借现场物证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导出案件的性质、作案手段、作案方法、作案过程、嫌疑人、案件发展的方向等,这些问题的结论,如果是准确无误的,就是靠必然性推理推导出来的。
为什么说侦查中也有必然性推理?因为,侦查中所用推理的前提是基本证据,这些基本证据是侦查员在现场收集到的,是破案的依据,也是侦查中推理的依据。不仅如此,侦查中,警察所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很多也是靠推理得到的。
(二)案情分析中的或然性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不具有蕴含关系,前提对于结论的证据支持不是充分的,由真前提不能必然地推出真结论,前提真结论假并非完全不可能。普通逻辑中的不完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都是或然性推理。
除了这些或然性推理外,演绎推理在侦查实践中,在许多场合表现为一种思维模式,即从大小前提推出一个结论,至于保证结论真实性的必然性往往得不到满足,在侦查实践中更多地强调推理的实质性内容。即,从推理实质内容看,前提对于结论不是充分的支持但却有一定程度的支持,前提与结论不具有蕴涵关系但却具有内容方面的关系,保证演绎推理必然性的规则在某种场合被弱化。关注侦查实践中演绎推理形式的弱化,研究这种不符合演绎规则的推理是我们研究侦查逻辑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侦查为何要强调推理的或然性?这是由侦查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侦查是对犯罪的调查和追踪,犯罪从时空上讲已是过去的行为,侦查对具体个案的认识具有典型的回溯性质,这种回溯思维是侦查思维的或然性的重要原因。侦查初期,当案情不明朗并且复杂的情况下,警察对个案的认识都具有某种猜测的性质,这种猜测性质的推理或者假定前提为真,或者违反演绎推理的规则,或者大量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或类比推理。侦查的经验思维、联想思维和侦查直觉等在侦查中作用显得很突出。总之,侦查过程中,警察既要大量运用严密的演绎推理也要运用不太严密的或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结论为假并非不可能,但为真也并非不可能,或然性推理结论的特点为侦查提供了更多灵活的思维形式。
我们相信一个或然性推理的结论是因为前提内容对于结论有一定程度的支持,结论具有可信度。可信度指一个有理性的人对某一事物可以给予相信的程度。凡是我们愿意相信的事物都具有一种可信度或可疑度。凡是具有某种根据而对之具有某种程度相信或不可相信的命题,表达了人们对其处于真理与谬误之间命题的某种程度的认同或怀疑。可信度与概率有关,一个命题对于有关证据来说具有某种数学上的概率,就可以确定对它的可信度的大小。当然在具体推理过程中,对于或然推理结论的可接受性往往表达为:完全相信、可以相信、基本相信、不太可信、不相信等这样的一些表示可信度等级的副词,或者一种内心确认的等级程度。
演绎推理提供真实可靠的结论,这是科学严密性的要求,是演绎推理的价值所在。或然性推理是在前提无法满足演绎推理要求的时候所作的一种推理。无论谁都不会在能够用演绎推理的时候选择或然性推理的。或然性结论可能为真的性质给警察以更大的想象空间一这是其思维的价值所在。所以,从侦查的整个过程来看,当我们确定某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我们的证据必须全部真实而可靠,证据必须对结论充分地支持,结论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但在结案前,侦查始终朝着破案的目标努力,思维始终具有回溯的特点,这决定了侦查整个过程或然性推理的存在。在我看来,侦查过程就是由可能向必然的过渡,这包括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作案目的、作案手段和过程、作案工具等。
综上所述,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在侦查中都存在着,我们不可人为地将它们剥离。警察在进行或然性推理的时候必然性推理也存在着,反之亦然。
(第二节)侦查中的三段杂理
一、三段论推理特征和主要形式·
三段论(syllogism)推理的特征是:根据对一类事物(S)具有(或不具有)属性(P),推出S类中任一个别对象具有(不具有)属性P。典型的三段论推理形式结构如下:
M——P
S——M
S——P
这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推理第一格,它体现了从一般性认识向特殊性认识的思维过程。当人们从已知的一般性原理去认识个别事物的时候,就是在使用这种推理。
例如:
凡是作案人必有作案时间;
他是作案人;
他必有作案时间再如“凡是作案现场必然留下作案人的痕迹;这是作案现场;这必然留下作案人的痕迹”,这两个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提供了一般性的原理,小前提断定的对象被包含在大前提之中,因此结论就是被前提所蕴含的。如果前提为真,结论就必然是真的。
我们在使用三段论推理的时候,建构的小前提是观察阶段所搜集到的基本证据,在这些基本证据基础上,根据警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供一个共性的大前提。如:根据现场勘验证据,“犯罪嫌疑人是自带凶器杀的人”,我们据此可以断定“这是一起有目的的预谋的杀人”。其推理依据的大前提是“凡自带凶器的杀人是有预谋的”。
三段论推理的结论也可以是否定的。
例如:尸体检验发现死者有开放性伤口,但现场却没有多少血迹,由此可以断定这不是第一发案现场。这一结论是根据第一发案现场的特征推导出来的:
凡是死者没有大量血迹(应该有)的现场不是第一发案现场;
这一现场的死者是没有大量血迹的(应该有);
所以这不是第一发案现场
这一推理是根据某类事物不具的属性,推导出该类事物任一对象也不具有这类属性。
三段论推理的第二格结构如下:
P——M
S——M
S——P
第二格的中项(M)处在大小前提的谓项位置上,大小前提的主项不同,由于中项相同,而大小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命题,因此这一推理的结论是否定的。相同的属性M,一个对象具有一个对象不具有,这两个对象肯定是不同的,所以S不是P。
例如:
凡碎尸都有尸块肢解和抛尸的特征;
这起案子没有尸块被肢解和抛尸的特征;
这起案子不是碎尸案再如:
凡作案人必须具有作案时间;
怀疑对象不具有作案时间;
怀疑对象不是作案人
推理结论否定意味着对断定主体的排除,遵循的推理原则是“同类肯定,异类排除”,即同类具有相同属性,异类不具有相同属性。
二、运用三段论推理要注意的问题
(一)三段论推理的规则
三段论推理前提必须真实,这是保证结论为真的必要条件。三段论作为典型的演绎推理,它的必然性依赖于推理形式的正确性,而形式的正确性是靠推理规则来保证的,如果推理违反规则,就不能从真前提推导出真结论。
三段论推理的形式规则有以下五条:
1.必须保证中项的同一
中项是联结大小前提的词项,如果中项不同一,那么大、小前提中的小项S和大项P的外延关系无法确定,结论也就无法确定,结论就不是必然的。
2.中项必须至少周延一次
周延是逻辑学中关于性质命题中主项和谓项外延被断定的情况。如果在一个性质命题中,主项(或谓项)外延被全部断定了,这个命题的主项(或谓项)就是周延的;如果没有被全部断定,主项(或谓项)就不周延。如“杀人是要受到法律严罚的”,这一命题中的“杀人”的外延被全部断定,它就是周延的。“要受到法律严罚”的外延没有被全部断定,就是不周延的。词项周延问题是词项在命题中外延被断定的情况,离开命题,单就词项就只有外延问题,不涉及词项周延问题。另外,词项周延问题是从命题角度研究的,命题是人的主观断定,不是命题断定的事实情况,它是一个形式的断定而不是一个事实的断定问题。
在三段论推理中,如果大小前提的中项一次也不周延,那就意味着中项与小项和大项的外延关系无法确定,那么小项与大项的外延关系就无法确定,结论就不是必然的。
3.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