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送养,送养人提交送养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计生保证协议书;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属关系证明;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等。
华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收养关系将导致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变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具备的条件与国内公民之间应具备的条件基本相同。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世俊有一伯父,多年来一直在澳大利亚居住,但没有子女。最近,他写信回来说,想在内地收养子女,所以让世俊先问一问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办理收养登记?华侨在地市收养子女的,应当到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机构:各地民政部门
办理依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所需资料: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送养,送养人提交送养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计生保证协议书;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属关系证明;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等。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弃婴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弃婴儿童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等。被收养人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被收养意愿书(年满10周岁以上)。
外国人如何申办收养中国儿童公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特别是一些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的日益增多,为使收养合法化,办理收养公证已成为以一种风潮。荷兰一对夫妇很喜欢孩子,结婚多年也没有生育,到中国旅行时,模糊地知晓中国的收养政策,想从当地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具体的流程、手续及办理相关的收养公证是他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办理合法手续:
首先,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二)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须征得本人同意。(三)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收养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其次,提出收养申请。符合条件的外国收养人:应通过中国收养组织寻找所要收养的儿童;并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的保证等;(二)职业和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五)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入居住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收养的证明,或居住国现行收养法规等等;(六)出生证明。(七)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八)家庭情况报告。
再次,收养人接到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后,应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登记证书;(二)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三)收养人身份证件及照片;(四)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五)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入的照片;(六)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方可出具公证书。
对于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证明材料和经公证、认证的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办收养中国儿童公证。
【第三节】解除收养知识
国内公民解除收养登记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身材瘦弱、面容蜡黄的69岁的孤寡老人李秀娥,25年前收养了一个养子。5年前,老伴儿去世,原有的房子过户到李秀娥老人的名下。养子让李秀娥把房子卖了,换成钱给他,或者把房产证给他去抵押给银行借钱给他买房子。李秀娥当时没同意,对他说,你先对我好,等我百年之后把房子给你,但现在不能给你。养子生气了,2005年,他一声招呼也不打就远走他乡,不再赡养老人了。专家支招:收养子女和婚生子女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相同,但是收养子女必须办理合法手续,如手续不合法或民间收养,那么被收养人就不享受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收养双方同意,就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的解除收养的手续。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办理机构:各地民政部门。
办事程序:
1、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带齐有关证件亲自到区县民政局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
2、受理人对申请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验;
3、收养人与送养人签定《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核,作出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
5、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准予登记的,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适用对象: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国内公民。
应具备的条件:
1、原收养登记须在民政局办理;
2、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应上交的申报材料:
1、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
4、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5、《收养证》;
6、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港澳居民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台湾商人李某声称不堪被养子小强(化名)殴打,李某把捡来后抚养了23年的小强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其解除收养关系。专家支招:李某可以携带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到养子小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个人身份证件(居民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持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