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将钱由“黑”变“白”
在1983年,纽约银行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有客户把多笔大额资金由一家俄罗斯银行账户转移到纽约银行的两个账户,该两个账户以A公司和B公司的名义开立。调查人员发现A公司和B公司的账户均由Peter开设,该男子为俄罗斯人,于1991年移居美国,其妻Lucy也是俄罗斯裔移民,受雇于纽约银行的伦敦分部。
A公司和B公司的账户于2年前设立,此后的1年期间,共有超过60亿美元的资金流经这两个账户。大部分资金是以电汇的形式每天从俄罗斯转入这两个账户,而且金额庞大。上述资金随后(一般是在当天)会从这两个账户转发世界各地的众多收款人。多数情况下,每天从A公司、B公司账户汇出的电汇次数均数以十计,甚至百计。
除转账的金额多数相等外,款项的收款人均大多身处一些“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如卢森堡、列支敦士登、瑙鲁等。有关款项大部分随后转入不同投资公司的投资户口,用于证券股票和基金买卖。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洗钱案例,一些来历不明的钱,就是在这样的运作中由黑变白的。那么,洗钱会对金融经济带来怎样的危害呢?洗钱的手法又是怎样的呢?
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如果给洗钱下一个定义,那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而从金融交易角度,我们可以对洗钱进行这样的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介于6000亿~1.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要知道,洗钱并不只是少数犯罪分子占有非法收入那么简单的事,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①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②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③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一般来说,不论是公司之间还是个人之间,大笔款项的移动通常使用支票、转账等方式通过正规的金融系统进行。这些金融活动都有案可查,有线索可以追踪。如果忽然出现大笔现钞移动,就会受到关注;而非法活动往往以现钞交易。所以,洗钱最重要的一步是第一步,就是让黑钱摇身一变而成为合法形式,进入正规的金融系统。不仅如此,进入金融系统后,黑钱往往还要做多次转移和参加各种交易,目的是模糊来源线索,这叫“多次漂白”。
洗钱的方式虽然花样繁多,但通常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让非法收入取得在金融系统里有合法的存在形式。洗钱者可能会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串通,开立假名的账户,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银行规定,存入一笔现钞如超过一定数额就要书面申报来源,所以就经常使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将大笔现钞拆分后存入。为了使受贿的非法收入可以为自己控制和使用,将资金交由自己的亲友或亲信开立账户,或用来购买国库券、债券、股票等,也是常见的洗钱方法。
二是使用银行之间的电汇方式把钱直接转移到海外金融机构。当今最著名的国际金融交易机构是“国际银行间金融业务电信联盟”(SWIFT),它现在每天处理的电子金融交易超过1000亿笔。由于在通过SWIFT确认电汇人身份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利用电汇洗钱的人大有人在。
三是通过一些非正规的“地下钱庄”系统。如哈瓦拉就是一种在阿拉伯世界被广泛使用的地下银行交易网络,已经存在几百年。具体交易过程是汇款人将现金交给地下银行的某家分行,这个分行与另一家分行之间通过电话、传真或信件等方式互相联系,说明汇款的详细情况,最后由后者将现金送至目的地。这种交易方式几乎不留任何可追查的记录。海外的阿拉伯人通常习惯通过这种地下交易网络向国内汇款。美国和英国的情报部门发现,基地组织和哈马斯运动等组织都经常利用哈瓦拉来转移资金。我国发生的很多贪污事件里,犯罪分子把非法收入转移出境也往往通过地下钱庄。因为地下钱庄不受执法机构监督,为非法资金调动提供了条件。据估计,世界上每年大约有1000亿~3000亿美元是通过这种地下钱庄交易的。
除了以上方法,还有利用进出口贸易的差价进行洗钱的,通过投资活动洗钱的,以及利用网上银行、网上交易洗钱的,种类繁多,难以尽述。
面对形形色色的洗钱手段,针对洗钱活动的特点,各国都在努力防范。美国早就有了《洗钱控制法》,明确地规定了非法金融交易罪、非法金融转移罪和以非法所得进行金融交易罪。我国刑法里早就有洗钱罪,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还需要加强对洗钱的打击力度,这样才能维护好我国的金融秩序。
私募基金领跑中国私募舞台
私募基金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众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经过了20世纪90年代的高峰发展时期和2000年之后的发展受挫期之后,目前重新进入上升期。据英国调查机构2007年2月统计,世界共有950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控制了4400亿美元。
那么,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到底有哪些不同?它又是怎样运作的呢?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是与“公募”相对应的,公募基金即我们生活中常见到的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面对大众公开募集资金,国内的入门起点一般是1000元或1万元等。而私募属于“富人”基金,入门的起点都比较高,国内的起点一般为50万元、100万元甚至更高,基金持有人一般不超过200人,大型的私募往往通过信托公司募集,一般投资者很难加入其中。但总是躲在幕后的私募基金机构无疑是投资理财市场最耀眼的明星,其投资业绩普遍都高于公募基金。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与之相比,简直不值一提。
私募基金法律上是合伙人企业形式。按照美国的法律,只要合伙人机构不超过一定人数,机构就没有披露责任,可以躲过披露责任。设在伦敦的一家思想库金融创新研究中心有份调查报告,对私募基金隐秘性的论断是:“复杂性和隐蔽性并不是精明的表现,而是寻租的证明。”
目前,私募作为一个专用词汇也越来越频繁地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但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并没有关于私募定义的明确规定。在国内一般将未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私募融资活动简称为“私募”,已上市公司的私募融资活动更多的时候被称作“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为“定向增发”。
那么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哪些特点呢?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私募基金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比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2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最后,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私募资金必须要符合以下特征:第一,私募是有组织进行募集,这个募集者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私募之前必须发起设立公司,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时才能去募集;第三,私募要确定募集的范围;第四,私募要确定募集的标准;第五,募集资金怎样投资要有一个章程;第六,私募资金要明确投资的组合,投资的一些限制;第七,私募资金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八,私募资金要及时公开披露信息。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地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账号(即客户只要把账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约定亏损比例(一般为10%~3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约定盈利部分或约定盈利达到百分比(一般为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票据贴现:不可小视的融资工具
信誉卓越的吉列刀片公司要买100万美元的钢材,它只拿出20万美元现金,同时交给自来钢铁厂一张纸片,上写:“这是价值80万美元的吉列刀片公司钞票,半年后可以向吉列公司贴现。”1个月后,钢铁厂在购买80万美元的设备时付出了这张“钞票”:“拿好了,这是大名鼎鼎的吉列公司的钞票,到期即可兑换哦。”……就这样陆续转手5次,5笔买卖全部成交。
3个月后,拥有这张“钞票”的建筑公司急需现金,一家金融公司说:“给我这张钞票,我付给你80万美元现金。”在扣除3个月贴现利息后,金融公司付账。又是3个月后,它们向吉列公司领取了80万美元现金。
结果是因为有了这张票据,3个月内多了5次买卖,虚拟资金增加了5次流动。
这就是票据贴现,那么票据贴现是怎样产生的?它对经济发展有何助益呢?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年贴现率×贴现后至到期天数÷365天)
票据贴现的出现是有其现实基础的。要知道企业运营跟我们过日子没有什么不同,也经常会因缺钱而犯愁,比如回款不及时、比如出现大额投资项目等,这时就急需周转资金,可是贷款周期较长,依靠贷款往往会失去商机。这时,中小企业手中的票据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一般来说,采用商业汇票进行交易结算的中小企业,往往持有大量汇票。而从企业收到票据至到期兑现日,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少则几十天,多则300天。而其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付款方为优质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恰是中小企业可以利用的低成本融资资源。
票据贴现可分为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和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也就是说,票据贴现利息的承担方可是卖方,也可是买方,还可由买卖双方协商按比例共同承担,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
如中小企业在业务交往中作为买方,面临强势的卖方时,卖方往往不愿接受中小企业的票据支付。因为对卖方而言,接受票据就意味着自有资金的冻结,或者需要用贴现利率换取资金流动性。对此,中小企业可选择对买、卖双方有益的“买方付息票据”,即票据贴现的利息由买方支付。
这样,作为买方的中小企业,能随开随用,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流动资金支持,并通过该产品约期支付、现金采购,获得商业折扣,达到降低资金成本的目的。对卖方来说,既不需付出贴现成本,又能利用票据结算规范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赊销风险和坏账损失。
那么目前贴现市场交易种类有哪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