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现
一家服装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服装公司向医院提供冬季、夏季工作服、护士裤、护士帽。可是医院收货后,却迟迟没有把剩余的9万余元货款支付给服装公司,于是服装公司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医院辩称,服装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护士服的两侧不对称,接缝不平整,同号裤子尺码不同,尺寸、服装的制作水准都与样品不符。医院发现问题后,曾与服装公司联系,但服装公司的工作人员仅取走了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服装。后来,服装公司和医院在电话沟通中也多次承认了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样品不符的情况,却迟迟没有解决。所以,医院向服装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医院由于已经使用了部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所以在法庭上同意折抵货款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公司以原业务人员离开公司为理由,否认自己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和与样品不符的情况,却没有将业务人员已离开服装公司的事告知医院的证据。服装公司否认医院当庭提供的有质量问题的护士服是服装公司向医院提供的产品,而在医院提出鉴定要求后,服装公司又予以拒绝。所以,法院认定医院当庭提供的服装是服装公司向医院提供的产品,服装公司明知自己向医院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样品不符。考虑到医院已使用服装公司提供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实际损失无法判断,法院酌情判定医院部分支付服装公司服装货款。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展示的样品与实际销售商品不符的情况有很多。除了普通生活用品外和服装,特别是订制服装以及成品菜肴等商品,与在产品目录、包装、橱窗、展示台上展示的样品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消费者来说,发现到手的商品质量和自己的预期有巨大差别时,是非常头疼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而《产品质量法》中同样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留意购买商品时出现样品与实物不符的情况,一旦发生,应当保留好相关凭证,及时向经营者提出索赔。
消费者一旦发现了购买商品与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不一致时,依法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如果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进行赔偿。如果是生产厂家的责任,销售者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