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现
马先生在商厦购买了一件标价1000元的西服。但当马先生回家穿上这件西服时,却发现西服的袖子竟然是一长一短的。几天后,马先生去商场打算进行调换。没想到,前两天还热卖的西装柜台竟然已经改卖围巾了,原来的销售员也不见了踪影。马先生经过询问后了解到原来卖西装的厂家已经撤了柜台了。那么,马先生怎么办呢?
其实,在无法找到厂家进行退货,或者寻找厂家会非常困难的情况下,马先生完全有权找商场要求退货。马先生可以要求商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向商场要求退货。作为商场,依法应该先行赔偿马先生的损失,在承担责任后直接向厂家进行追偿。
法律分析
消费者在选择索赔对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购买、使用商品时,因为往往与销售者的关系更加直接,也更加容易确定责任人,所以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不必向生产者索赔;(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而不必事先确认是哪方的责任;(3)如果索赔对象发生分立、合并,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单位要求赔偿;(4)如果销售者使用了他人的营业执照进行违法经营,消费者可以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5)如果是在展销会、租赁柜台上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还可以直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