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非物质化产品。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的特征:(1)非物质性,即“无形财产”;(2)客观表现性,如技术发明须用文字、数据、图表等方式表现出来;(3)创造性,即与已知的产品相比在技术上或表现形式上有所创造或突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品的范围主要包括:(1)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作为发明权客体的发明;(3)作为发现权客体的科学发现;(4)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5)作为商标权的商标;(6)作为其他科技成果权客体的其他科技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另外,如土地使用权、公司的股权等区别于财产或物本身的财产权,它们在出让或转让时,也可视为这类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农业经济法中的奖励和惩罚
(一)农业经济法中的奖励
《农业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奖励分为物质奖和荣誉奖两类。
物质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经济鼓励措施。按照物质奖励对象的不同,又可以把它分为对单位的物质奖和对个人的物质奖两类。
荣誉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精神鼓励措施。按照荣誉奖励对象的不同,也可以把它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单位的荣誉奖,二是对个人的荣誉奖。
在我国,物质奖和荣誉奖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二)农业经济法中的惩罚——追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责任)。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责任)。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法院负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等。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有人称之为“第一性义务”。二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责任),即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人把这种违法者不履行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称之为“第二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专指上述的后一层含义。人们通常是从狭义上理解和使用法律责任这一概念的。
法律责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二者之间有着因果关系,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就不应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体现国家对违法者的否定性反应,并通过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予以认定和追究。
法律责任不同于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它的主要特点是:(1)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规定;(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3)法律责任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
2.法律责任的种类。我国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划分为:
(1)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指由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审判机关。
(2)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按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无过错行为承担的补偿责任,以及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的责任等。
(3)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是指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管机关,但审判机关也可依法改变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4)经济法律责任。简称经济责任,是指因违反一般经济法规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国家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业内部领导机构、职能科室、生产单位之间以及他们与劳动者之间,在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或无过错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它主要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责任,其承担者主要是经济违法组织和公民个人、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人。
此外,还有违宪法律责任。简称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农业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一般只包括上述四类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即违法犯罪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任意追究法律责任,也就谈不上实施法律制裁。因此,法律制裁是以确定违法行为为前提,又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后果。当然,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并非是同一的,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可视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减免或加重其责任。法律制裁是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同样,它也保证农业经济法的实施。
根据责任主体所应负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以及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和手段不同,法律制裁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刑事制裁。这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对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犯罪者依其所应负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刑罚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民事制裁。这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仲裁机关或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对民事违法者或无过错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害;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等十种主要民事制裁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除此之外,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法处以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
(3)行政制裁。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行政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机关、方法和承受制裁的主体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行政处分。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它的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共八种。
行政处罚。它是指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处罚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财物、强制收购、停产、停业,等等。
劳动教养。它是行政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劳动教育的行政惩罚措施。
(4)经济制裁。这是由国家审判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一般经济法规的组织或个人依其所应负的经济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我国经济法规定的制裁方式,有些与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方式相同,有些是经济制裁所专有的。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没收财物、支付滞纳金、吊销许可证、限期治理、征收排污费、停产整顿、冻结资金、对贷款违约使用部分按利率罚息50%、停止供应原材料等。
此外,违宪制裁,是由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依其所应负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制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撤销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权力机关有违宪的决议、决定和命令;二是罢免违宪失职的国家重要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