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农业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当代中国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因而它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上的。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农业经济法学的方法论也同样必须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它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锐利思想武器,对各门学科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来研究农业经济法这一当代中国的重要的社会现象,就会认识到:法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组成部分之一,它由相应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又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中国农村社会矛盾,主要是农业、农村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力的矛盾,推动着农业经济法的发展;农业经济法的发展不仅有量变,而且有质变。从奴隶制社会的农业经济法到封建制的农业经济法,到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成熟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
(二)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对法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法学还有自身的方法论。农业经济法学也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而有自身的方法论。法学自身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总的方法论的基础上的,但不能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总的方法论来代替法学自身的方法论。法学自身的方法论又是怎样形成的呢?科学的方法论是指正确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手段,目的是为了对问题获得正确的认识和处理。
因此,这种手段本身必须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也就是说,科学的方法论决不是纯粹主观的产物。法学的方法论当然需要法学家去形成和发展,但也决不是轻易地、任意地形成和发展的。我国的法学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在长期的研究过程中总结自己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着我国的法学方法论。除了主要依靠自己的经验外,我们也应善于借鉴历史上的、外国的法学家,包括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方法论。
对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方法论,就像对待整个法律文化历史遗产一样,应该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一方面要抵制和批判其反科学的部分,另一方面要有选择地吸收其中有价值的成分;不加分析地排斥或照搬都是错误的。例如,西方法学家经常开展对犯罪情况的调查和法官行为的分析研究,他们的调查和研究不仅提供了丰富的实际材料,也表明他们的研究方法中有不少值得借鉴的成分,虽然其中也包括了不少反科学的成分,它们往往体现了他们的唯心史观以至阶级偏见。此外,为了形成和发展法学尤其是农业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我们还要善于借鉴法学其他分支学科以及非法学学科(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方法论。
二、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
我国法学界虽然迄今并未对法学尤其是农业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开展过正式的讨论和取得比较统一的认识,但我国法学工作者在自己日常研究工作中通常所使用的方法,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社会调查的方法
从实际出发是唯物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立法、执法和司法固然要从实际出发,法学研究同样要着眼于实际,脱离实际的法学是毫无价值的。问题的关键是法学研究者如何了解实际情况。
与自然科学家不同,法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工作者是不可能在实验室中进行科学研究的。为了研究法或其他社会现象,他们只能凭借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工厂”或“社会实验室”进行社会调查。
在当代,电脑、网络等系统极为发达,为社会调查提供了日益显著的便利。
这种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是极为广泛的。具体的内容自然要依调查的目的和计划而定。但总的来说,农业经济法学研究所要进行的社会调查一般应围绕以下这些内容: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否有可能采用法律手段、应采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应与什么手段相配合?为此应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这种法律、法规运行情况怎样?它已取得什么样的社会效益?如何保证或改进法律的运行?等等。
就法学工作者进行调查活动的形式而论,他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各种统计资料和文件(讨论法律草案的记录,侦查、审理案件的记录,判决、合同等);他们也需要直接进入“社会工厂”参加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参加有关会议,采访:有关人员,等等。
这种调查,有的是较全面的,一般是非全面的,即采取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不同形式。
(二)历史调查的方法
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对研究对象进行历史考察是最合乎科学的方法之一。正如列宁在讲到如何研究国家问题时所指出的:“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须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三)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
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方法:一种是对某一法律进行分析,另一种是对不同法律进行比较。分析法律,一般说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律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是通则,因此要理解和实施法律就必然会产生法律的解释问题。解释或分析法律既是法学研究的一项任务,也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中外历史上都有过注释法学,都有过其法律解释被奉为权威的法学家或其他学者。在西方法学中,从19世纪以来的分析法学派就是以分析法律规范而得名的。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既是法学的一个分科(比较法学),也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当然,作为法学的一个分科而论,比较法学主要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的比较研究,但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来说,这种比较研究不限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扩大到对本国的法律之间(不同时期或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与历史上的注释法学或西方的分析法学不同,我们在分析法律或对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时,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分析和比较,还应注意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条件及其社会效果。
(四)词义分析的方法
词义分析,又可称字义分析或语义分析,其含义大体上是:在研究、讨论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时,或者在阅读某个法律或法学论著时,要注意自己或他人(包括立法者或论著作者)所使用的重要词语的含义。
在确定词语含义时,有人往往依靠一些工具书上的释义。这些释义当然是可供参考的,但也不能将它们当作唯一的准则。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这些词义在社会上实际通用的含义,也要考虑使用该词语者本人所要表达的含义。
词义分析方法在农业经济法学研究中极为重要。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的特殊权威性以及立法中经常出现一些伸缩性的词语。作为交流思想而论,词义分析方法也有助于避免误解或不必要的争论。当然,词义分析只是一种方法,其作用是有局限性的。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研究法律,不仅要研究法律规定本身,而且要研究这一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包括它的实效和效益。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研究静态的法律,而且要研究动态的法律。以上讲的社会调查的方法,也是着眼于动态的法律。
这里讲的效益,一般又可分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两种。社会效益是指为社会发展所作出的努力和它们所产生的社会效能、利益之比,经济效益是指经济领域中的投入与产出之比。一般地说,这两种效益是统一的,社会效益的范围要比经济效益广。
近年来,西方一些法学家强调对法律的经济分析。这种方法如果能正确地理解,对法律研究也是有意义的,也就是指分析法律的经济效益。但必须注意,经济效益分析方法并不是唯一的方法,而且这种分析要与社会效益分析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