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卯,(「己卯」,原作「乙卯」。按是月干支無乙卯,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七隆慶四年七月己卯條改。)先是以內供不足,數下戶部取之太倉,又令買金雲南。尚書劉體乾多執奏,不即奉詔。至是雲南年例金過期不至,有中旨詰責,體乾引罪。上以體乾數抗旨,手詔勘問,勒令閑住。戶科給事中光懋等、御史淩琯等文章留之,不聽。
丁亥,吏部覆賈三近本:「近年州縣長吏率重甲科而輕鄉舉。同一寬也,在進士則為撫字,在舉人則為姑息;同一嚴也,在進士則為精明,在舉人則為暴戾。低昂之間,殿最攸異。若使因是途而激揚振飭之,猶可得人以效用。又今州縣正官有缺,率委佐貳,大都年力衰耗,資格卑微,漁獵貪饕,何所不至。雖亟為褫黜,而斯民已重狼狽不堪矣。宜下吏部,凡州縣長吏毋得偏重進士,署印毋得濫授雜流。」吏部是議,詔允行之。
戊子,大學士陳以勤四疏乞致仕。上察其誠懇,優詔許之,加兼太子太師,復賜敕獎,令子翰林編修于陛送父還鄉。
八月己未,刑科給事中舒化等,請釋戶科給事中李己、內犯張恩等,分別情罪,輕重行罰。得旨:「己釋為民,恩等繫獄如故。」始法司意恩等有內援,欲借以脫己。及己獨釋,眾始翕然,謂上仁明獨斷,左右不得與也。
九月辛未,大學士高拱言:「大禮大獄及建言得罪諸臣,不宜一概褒顯,讎視先帝。」上然之,詔自後重論不宥。
按:大禮大獄、建言諸臣,不過議之不合耳,未有可死之罪也。徐階卹忠讜而出累繫,所以蓋世宗之愆滯而彰穆宗之孝誠,風勵海內之良法也。高拱創為此說以激朝廷,欲以中傷徐階,敗乃善類,此心為何心哉?
壬申,(「壬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九隆慶四年九月壬申條補。)御史張守約追論「故錦依都督陸炳,結納嚴世蕃,竊弄威權,播惡流毒。宜追戮炳屍,逮治其子繹、姪緒、家人佐,籍其家。」
得旨:「姑削其官,追奪誥命,子姪俱革職為民,家產贓物如數籍入。」
丙戌,南京兵部尚書吳嶽卒。
嶽,汶上人。居官清介,而質直簡易,有古風,士論重之。
丁亥,詔祀故禮部尚書歐陽德于鄉。江西撫按言:「德文章行業,為世所重。」上特允之。
戊子,虜酋黃台吉等犯遼東大勝堡,總兵王治道及參將郎得功死之。(「總兵王治道及參將郎得功死之」,「道」原作「王」,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九隆慶四年九月戊子條改。)
辛卯,大學土高拱言:「方士王金等,自有當誅之罪,不當以先帝殞于非命不得正其終者罪之。」上命多官訊實以聞。刑部會多官鞫于承天門外,盡反金等獄詞。
吏科給事中趙奮,以「法司為天下持平,昔則一主于入而不思為先帝之地,今則一主于出而不恤乎後世之譏,陛下何賴哉?更將金等重擬,若以金等為從,又孰為首?必以陶仲文為首,今以死矣。」疏入,報聞。
十月戊申,令南京禮部尚書吳山、刑部尚書黃光昇致仕。
時以人望起用,方屢辭之未即之官。吏科都給事中韓楫劾其遷延不敬。楫承望風旨,以擊搏立威,不復知朝廷進退大臣之體矣。
丙辰,御史葉夢熊言:「把漢那吉之降,邊臣不宜遽納,朝廷不宜授以官爵,將致結讎激禍。」上怒其妄言撓亂,命降二級調外任。
己未,都察院掌院事大學士趙貞吉言:「頃因御史葉夢熊奏論邊事,上干聖怒,薄示降罰,足以懲戒矣。今因此一人波及諸臣,遂令科道考察,則將來言路壅塞,士氣銷阻矣。願收回成命。」疏入,上報有旨。
十一月乙酉,考察科道,趙貞吉與拱意不同。吏科都給事韓楫,乃拱門生,劾奏貞吉。貞吉疏辯。上手詔令致仕。
己丑,令禮部尚書殷士儋入閣辦事。
金星晝見三日。
十二月丁酉,虜執我叛人趙全等來獻,總督王崇古受獻,遣使送歸那吉。上命奏告郊廟,獻俘正法,諸臣加以恩賚。
隆慶五年辛未春正月甲子朔。
己丑,大風,揚塵四塞。
庚寅,大學士李春芳言:「東宮未出閣時,閣臣以朔望次日行謁見禮,不惟臣等獲遂瞻仰之私,而東宮亦可閑習禮儀,養成儲德。」上許之。
二月甲午,文武羣臣及天下朝覲官謁見皇太子于文華左門。
辛丑,御史汪文輝疏論治體四事,以責言官:一觀望當戒,二紛更當戒,三苛刻當戒,四護短當戒。末言:「大臣宜鑒前事之失,勿用希旨生事之人。蓋希旨生事之人進,則忠貞直諒之士遠,而道古今譽盛德者日至于前。大臣任己獨斷,即有闕失,孰從聞之?臣謂宰相之職,不當以救時自足,當以格心為本。格心之要,在去讒遠佞,使賢者得行其志。願陛下慎避言官,申敕大臣,以消朋比之私,回淳厚之俗。」疏下所司,言雖不用,識者韙之。
按:高拱恣肆謀孽,徐階、陳以勤見幾去矣,高矣;趙貞吉議不合去矣,次矣。而吏科都給事中若韓楫者,甘心承望,不擇是非,則公論安在?汪文輝之疏,一以斥高拱,一以斥韓楫,然不十日而遽陞僉事,以箝人口。權臣之可畏類如此。
三月甲子,時都給事中章甫端、張國彥,給事中宋應昌、張思忠、紀大綱,(「時都給事中章甫端張國彥給事中宋應昌張思忠谷大綱」,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甲子條補。)各條上虜酋封貢互市事,(「各條上虜酋封貢互市事」,原脫「事」,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甲子條補。)與王崇古議互有異同。上以為未當,令部臣更議。
丁卯,(「丁卯」,原作「丁巳」。按是月干支無丁巳,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丁卯條改。)初嘉靖中,山東副使王獻議:「請循元人海運遺跡,于膠、萊間開河渠一道,繇淮安、清河、清江浦,歷新閘、海倉口,以達天津,道理甚近,徑度不過千六百里,又可以避海洋之險。」業已從其議,開鑿將畢,會獻去官,遂罷其役。至是戶科李貴和言:「比歲河決,轉餉艱難,請修獻遺策,開膠萊新河,復海運以濟餉運。」(「復海運以濟餉運」,「海」原作「河」,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二月丁卯條改。)上以事體重大,遣工科胡價往視之。
己巳,上御文華殿。日講畢,大學士李春芳面奏北虜封貢事宜,(「大學士李春芳面奏北虜封貢事宜」,據文意「李春芳」下似脫「等」字。)具言「外示羈縻,內修守備」之意。上曰:「卿等既議允當,其即行之。」于是內竪知事由宸斷,(「于是內竪知事由宸斷」,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己巳條作「于是廷臣知事由宸斷」,存異。)異議稍息矣。
庚午,(「庚午」,原作「庚子」,按是月干支無庚子,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庚午條改。)兵部議北虜封貢事宜,請如王崇古議。
己卯,賜貢士張元忭等三百九十六人進士及第、出身有差。
辛巳,日暈,有珥,白虹亘天,左右戟氣俱蒼白色。
乙酉,禮科給事中張國彥奏:「召對一節,先朝大學士李時所記召對錄始于嘉靖九年,終于十五年,政事因革,人材進退,罔不召問臣寮,面決可否,與家人無異。乃今日所當繼述者,謹以前錄撮其大要,總二十九條,繕寫上進,伏望遵行先朝盛事。」詔留覽。起吏部尚書楊博、禮部尚書高儀,從高拱薦也。
己丑,(「己丑」,原作「乙丑」。按是月乙酉條後不應有乙丑,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五隆慶五年三月己丑條改。)封虜酋俺答為順義王。
四月戊午,京師大雨電。
庚申,(「庚申」,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五六隆慶五年四月庚申條補。)左都御史葛守禮疏陳官箴、士節六事,請曉諭今歲進士,使知遵守。一曰端趨向,二曰崇節儉,三曰正心術,四曰勤職業,五曰敦禮讓,六曰弘器度。上然之。
五月戊寅,大學士李春芳五上乞休疏,上許之。
己卯,漢陽府知府孫克弘,大學士徐階同邑人也。遣家人孫伍至京師,或妄傳為階所使。吏科都給事韓楫計欲中階,至伍臥內大索裝資,止有所與親故書,他無所獲,乃更引他事,奏克弘夤緣陞遷,極言詆階。于是干進之徒以綜跡階事為奇貨矣。
六月辛卯朔,京師地震者三。
庚申,工科給事中胡價勘視膠、萊諸河,以為不便。上乃罷之。
七月庚午,陞蘇州知府蔡國熙整飭蘇松兵備。
丙戌,掌吏部大學士高拱言:「國家用人,不得官于本土。此惟有民社之責者則然耳。若夫學、倉、驛遞等官,非有民社之責也,而其官甚卑,其家甚貧,一授遠官,或棄官而不能赴,或去任而不能歸,零丁萬狀,其情可憐。近例,教官得授本省地方,甚以為便,乞視此為例。」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