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己酉,工部尚書朱衡言:「國家初制,漕運悉資泉流。自景泰以後,由黃河入運,奪漕為河,由是河身侵廣,淤沙歲積,不得不藉黃河以行,故今徐、邳之漕河即黃河也。往時河趨濟、博,則決曹、單、魚、沛,而沽頭上下諸閘盡廢;後趨邳、遷,則決野鷄岡、口下、亳、泗,而徐、呂二洪頓涸。今沛邑新河既成,縱決曹、魚,可保無恙,而茶城以南,猶屬黃河,非盡斥遠之無以善後。乞將議者開泇口之說,(「乞將議者開泇口之說」,「乞」原作「及」,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0隆慶五年八月己酉條改。)下諸臣熟計。」報可。
九月丙寅,戶科給事中宋良佐等奏:「國初運糧,率因元故。自會通河成,而海運始罷,然遮洋一總猶寓存羊之意。至嘉靖末年,科臣胡應嘉欲市恩桑梓諸軍,建議罷廢,而海運遺意無復有存焉者。今河變頻仍,運道屢梗,宜將遮洋一總盡行議復,務足原額,以存海道遺意。如該總隸北諸衞兌北糧者,(「如該總隸北諸衛兌北糧者」,原脫「諸」,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一隆慶五年九月丙寅條補。)令由天津入洋,抵薊州;隸南諸衞兌南糧者,令由淮入洋,抵京通。仍博訪國初並海諸衞所舊制,使列障連屯,彼此相里,即河渠少梗,而彼塞此通,亦思患預防之策也。」
戶部覆言:「遮洋一總,先時徑渡天津海口,不過八九十里。今欲涉海運餉,事難造次。乞先復遮洋一總,而以良佐所上事宜下漕司,詳議以聞。」
戊辰,詔以故禮部左侍郎薛瑄從祀孔子廟庭。
十月辛丑,先是問刑條例有盗決故決河防之律,在河南、山東者,俱問發充軍,而南直隸、徐、邳一帶,罪止于徒。至是河道潘季馴言:「每歲何決之由,河流衝射居十之四,而居民盗決則十之六,皆以法輕易犯故也。以後,徐、邳上下為河流所經行處,凡有貪水利避水患盗決故決者,一如河南、山東例,俱發充軍。仍增入條例中。」刑部覆從其議。
十一月己巳,大學士殷士儋致仕。
十二月壬辰,禮科給事中蔡汝賢言:「近因長至導駕,窺竊聖容微減于前矣。夫皇上一身關係甚大,不可不慎也。今微陽初生,正宣遏欲養靜之時,願于宮中澄心滌慮,進御有常,毋令其溺志,遊觀有度,毋令其移情。惟省覽典、謨、訓、誥,以陶養此心,親近師傅公孤,以維持此心,自然欲寡氣清,神凝體固,宗社生靈之幸也。」上報聞。
乙未,(「乙未」,原作「己未」。按是月干支無己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四隆慶五年十二月乙未條改。)上諭禮部:「皇太子明春講讀,先行冠禮,擇日具儀以聞。」
隆慶六年壬申春正月戊午朔。
甲申,命顏氏裔孫嗣慎襲翰林五經博士。
二月乙未,(「二月乙未」,原作「二月己未」。按是月干支無己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六隆慶六年二月乙未條改。)以東宮冠禮成,上御皇極殿,文武羣臣行賀。禮畢,仍賀皇太子于文華左門。
閏二月丁卯,上出御皇極門,疾作,還宮。
癸酉,赤風,揚塵蔽天。
三月戊子,皇太子出閣講書。
乙巳,總督漕運王宗沐言:「國有漕運,猶人身有血脈,血脈通則人身康,漕運通則國計足。我朝運河幾百六十年疏通無滯,今茲黃河泛溢,數患漂流。故科臣議復海運,而縉紳之慮猥云風波。夫風波在海,三尺童子知之,然其利害則有辨矣。古云:『地不滿東南,東南之海,眾水所委,渺茫無山,則趨避靡及,近南水煖,則蛟龍穴居。』故元人海運多警,以起自太倉、嘉定而北也。(「以起自太倉嘉定而北也」,原脫「也」,「以」作「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八隆慶六年三月丙午條補、改。)若自淮安而東,(「若自淮安而東」,原脫「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八隆慶六年三月丙午條補。)引登萊以泊天津,茲謂北海,中多島嶼,可以避風,蛟龍有往來而無窟穴。又其地高,多山石,舟至登萊,因有曠達,以取其速,而又且標記島嶼,以辟其患,則當今佐河運之缺,計無便于此者,然此猶舉時宜而言,若語全勢,則其說有三:一曰天下大勢,二曰都燕專勢,三曰目前急勢。夫風波係天數,臣豈能料其必無,然趨避占候,使其不爽,當不足以妨大計。惟聖明採擇。」因條上海運七事。
部覆如宗沐言。詔允行之。
戊申,尚寶司卿劉奮庸謹條五事:(「尚寶司卿劉奮庸謹條五事」,「卿」原作「司丞」,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六八隆慶六年三月戊申條及明史卷二一五劉奮庸傳改。)「一曰保安聖躬,二曰總覽大權,三曰慎乃儉德,四曰留心章奏,五曰起用忠直。」疏下所司知之。
按:奮庸疏詞,有所指斥。一時阿事意者以為奮庸久不徙,有怏怏心,更相與詆訾之矣。
己酉,戶科給事中曹大埜,論大學士高拱大不忠十事:「前者陛下聖體違和,大小羣工寢食不寧,獨拱言笑自居。且過婣家刑部侍郎曹金飲酒作樂,不忠一也。
東宮出閣講讀,當每日進侍左右,乃止欲三、八日叩頭而出,是不以事陛下者事東宮,不忠二也。
自拱復用,即以復讎為事,昔人直言拱罪如岑用賓等二三十人,一切降黜,不忠三也。
自拱掌吏部以來,如曹金者,子女親家,乃以副使而超陞至刑部侍郎;韓楫者,其親愛門生也,乃以給事中而超陞為右通政,不忠四也。
科道官乃陛下耳目,拱乃欲蔽塞言路,戒諭不許言大臣過失,不忠五也。
科道官多拱心腹,凡拱罪惡皆隱諱不言,故皆知有拱,而不知有陛下,不忠六也。
昔者嚴嵩,止是總理閣事,今拱兼掌吏部,故用舍予奪,皆在掌握,權重于嵩,專權放恣,不忠七也。
昔嚴嵩止于子世蕃貪財納賄,今拱乃親開賄賂之門,受副使董文寀六百金,即陞河南參政;受侍郎張四維八百金,即取為東宮侍班,贓迹太露,不忠八也。
沈鍊劾嵩,謫發保安,楊順、路楷誣鍊殺之,人人切齒,拱乃受楷千金,強辯脫楷,不忠九也。
科臣吳時來在先朝抗疏論嵩,所謂忠臣也,拱以私恨借一小事黜之;大學士徐階受先帝顧命,所謂元老也,拱以私恨多方害之,必欲置之死地,不忠十也。
請如先帝處嵩故事,特賜罷黜。」
疏入,上責大埜妄言,命調外任。
辛亥,九卿楊博等及給事中雒遵等、十三道御史唐鍊等,因高拱辭位請留之。
時上已慰諭,未嘗聽拱去,而諸臣連章留之,識者以為諂云。
四月戊辰,命禮部尚書高儀兼文淵閣大學士,入內閣辦事。
丁丑,兵科給事中劉伯爕言:「故三邊總督曾銑、浙直總督胡宗憲,皆立功之臣,竟以罪死,臣甚惜之。銑恢復河套,任事過勇,而謀或疏。宗憲依憑權勢,縻費軍餉,與夫殺戮過慘,不能無罪。然當倭奴憑陵之際,卒以討擒首惡,海波遂寧,此其功罪亦當相準。銑既蒙贈廕,而宗憲未獲昭雪,則何以為邊臣之勸?宜稍加恤錄。」詔復胡宗憲職,賜祭二壇。
按:套虜為西北心腹之患,而倭奴為東南心腹之患,未有能謀之者。曾銑之謀誠疏矣,而勇于任事,黜之可也,戌之亦可也,殺之何罪?宗憲縻費軍餉,諂事權臣,一以招徠豪傑,一以保守功勳耳,乃以功成而議辟,是令二臣含冤九泉而不得白者。伯爕之疏,言銑無罪,宗憲功罪相準,蓋可以昭公道激人心矣。
五月戊申,工部尚書朱衡等言:「防河如防虜,守隄如守邊。河南累被河患,大為隄防,今幸有數十年之安,以防守嚴而備禦素也。徐、邳為糧運正道,既多方以築之,則宜多方以守之。」因上議夫役、議舖舍、議定期三事,「自徐州至小河口,新築堤三百七十里,設防守夫三千七百名,三里建一舖舍,一舖計屋三楹,四舖設一老人統率,晝夜巡視。其期以俟秋水發時,五月十五日上堤,九月十五日下堤,願携妻子居住者聽。」疏上,得旨允行。
己酉,上疾大漸,召大學士高拱、張居正、高儀至乾清宮,受顧命。
拱等疾趨至宮,左右奏召輔臣至。上倚坐御榻上,中宮及皇貴妃咸在御榻邊,東宮立于左。拱等跪于御榻下,命宣顧命曰:「朕嗣祖宗大統,方今六年,偶得此疾,遽不能起,有負先皇付託。東宮幼小,朕今付之卿等。宜協心輔佐,遵守祖制,保固皇圖。卿等功在社稷,萬世不泯。」拱等咸痛哭,叩首而出。蓋自孝廟顧託三臣之後,僅再見云。
庚戌,上崩于乾清宮。
按,史臣曰:「先時發令嚴具,百官兢兢,上乃寬仁大度,黜不經之祀,罷無用之作,蠲非藝之征,絕無名之獻。至如制節謹度,好生戒殺,嘗食驢腸而甘,及即位,間以問左右,左右請詔光祿常供,上曰:『若爾則光祿必日殺一驢以備內膳,吾不忍也。』歲時游娛行幸,諸光祿供膳,必先期以請,候上旨為豐約,上嘗裁取最約者,歲省光祿費以距萬計,其恭儉如此。言事之官,雖震怒,然責讓後嘗釋遣之。留心邊事,憂形于色,窮廬大漠之長慕義來王,峭峒憑林之孽俛頸就縛,即史稱『鳴鐘清渭,懸首北闕』,未足以喻其烈也。至若守祖宗之法,無紛更約束之煩;先儲貳之教,為久安長治之計,皆獨斷于宸衷。雖享國未充,規謀弘遠矣。」
【王天有點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