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午,大學士李春芳等救詹仰庇,以「仰庇疏意,止以內官監錢糧未明,欲行請查,以資國用。心本無他,乃杖之朝堂,盡褫其官,似為少重。」而九卿楊博等亦言:(「九卿楊傳等亦言」,原脫「言」,據沈朝陽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一二隆慶三年五月條補。)「恐四方妄疑為中貴洩忿,過歸陛下。」疏入,俱報聞。
辛酉,禮部郎中戚元佐上疏,言:「諸藩日盛,祿糧不給,不及今蚤為區處,將來更有難處者。
昔高皇帝眾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為國家屏翰,此固一時也;迨靖難以後,防範滋密,兵權盡解,朝堂無懿親之迹,府寮無內補之階,此又一時也;嗣是而後,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乃有共蓬而居,分餅而膳,四十而未婚,數載而不窆,強者劫奪于郊衢,弱者竄入于與皂,此又一時也。
夫國初親王、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女纔九位。今二百餘年,宗支入玉牒者見存二萬八千有奇,視國初不啻千倍。即盡歲供之輸,猶不能給其半,況乎十年之後,所增當復幾何?又將何以給之?
議者謂:『祖制不敢擅更。』不知國初親王之祿以五萬計,其他段絹茶鹽等用亦復萬計,然不數年而止給米;又不數年而減為萬石;萬石不能給,而于代、肅、遼、慶諸王,且歲給五百石。是高皇帝令出自己而已減于前矣。其在今日,事勢愈難,可不變而通乎?故僭擬五事上請:一限封爵,二議繼嗣,三別疏屬,四議冒費,五議擅婚。
查得嘉靖中,議者請行限子之法。臣謂生不必限,封則可限。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郡王嫡長子例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鎮、輔、奉國將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世子一人請封;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如有生子數多不盡封者,宜量給資。親王之子,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年至二十,賜之冠帶,給銀四百兩;將軍、中尉之子,有志入學,賜之衣巾,給銀二百兩,如是則可無失所之虞矣。
繼嗣之議,惟親王無嗣,得以親弟、親侄繼嗣;郡王無嗣,止許本支奉祀香火不泯亦已矣,不得使親弟、侄封其爵。
疏屬之議,臣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而于卑屬乃得祿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今奉國而下,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不必再封,止將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貲本,至五世而止。
冒費之議,查得擅婚子女、革爵子女與一應庶人,既許其各從生理,則口糧可以無給。但其間或有年長廢棄及家貧無業者,一概論革,恐不聊生。合無將以前者俱各照舊外,自今以後所生之子,各宜預為教訓一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
擅婚之議,查得宗室婚禮,例經本部覆議,方許成婚。今各府擅婚最多,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為擅婚之子,照例給以本等口糧,以後生子者,止許賜名,不必再給口糧。」
疏下,禮部尚書高儀言:(「禮部尚書高儀言」,原脫「尚書」,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二隆慶三年五月辛酉條補。)「元佐所奏,鑿鑿可行。但事體重大,仍行各王府,虛心評議以聞。」上從之。
六月丙申,陞海瑞為右僉都,總理糧儲,兼巡撫應天等處。
己亥,(「己亥」,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三隆慶三年六月己亥條補。)兵部尚書趙炳然卒。
炳然,劍州人。清勤練達,所至有聲。其巡撫浙江時,會百姓新罹兵燹,炳然悉更舊令不便者,仍奏減軍需之半,以業貧民,浙人至今思之。復轉本兵,朝廷方欲大用之,會以病歸,卒于家。贈太子太保,謚恭襄。
閏六月乙巳,南京吏部尚書吳嶽陳六事:
一曰勤召對,謂「經筵進講,悉循故事,無裨啟沃。莫若時召近臣,相與考古論今,以期實效。」(「以期實効」,「効」原作「劾」,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四隆慶三年閏六月乙巳條改。)
二曰限輪對,謂「宜令各部院堂官,班立便殿,于一切軍國事情以次面陳,則可以廣聖聽,勸百辟。」
三曰容直言,謂(「謂」,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四隆慶三年閏六月乙巳條補。)「言官意或稍偏,詞或過激,宜少霽天威,有優容而無嚴譴,以倡敢諫之風,防壅蔽之患。」
四曰崇節儉,謂「邊方急用,皆仰給戶部錢糧,一或不繼,即患生肘腋。皇上宜卑官減食,為天下惜費;不宜虛外庫以實內帑。」
五曰正題覆,謂「凡諸臣建議可行者,即為題覆,否則明列是非,毋持兩可。」
六曰復執奏,謂「祖宗朝,凡內批下所司,稍有干礙者,大臣引義固争,務以感悟聖心。」
疏入,上自採其前四事,而以後二事下所司看詳。左都御史王廷相謂:「嶽言皆係國體,請行所司,務實舉行。」報可。
七月壬午,上命工部造朝殿掛燈及鰲山燈。工部以「災異頻仍,旱、煌、水溢奏報踵至,當停止興作,以應天變。又明年日、月之食皆在歲正,陛下方當撤樂減膳,恐懼修省,何暇為觀燈遊宴?所舉即謂朝殿掛燈不可缺,因其弊壞,稍加修葺,取諸該監錢糧足矣。今以一燈之費至三萬餘金,其為聖德累不細。」上乃罷鰲山而令修葺其敝壞者。
癸巳,禮部左侍郎瞿景淳卒。
景淳,常熟人。為人醇謹,以學行聞。歷典試事,多所獎拔,士論稱之。卒,贈禮部尚書,謚文懿。
己亥,金星晨見南方。
八月乙卯,禮部尚書掌詹事府事殷士儋言:「頃緣災異疊見,皇上俞言官之請,詔令諸臣講求用人、理財事宜。臣願皇上于宣召大臣一事,亟賜舉行,則可以通天下之情,消天下之變。若人才賢否、國計盈縮,即該部諸臣能言之。然吏部知有可用之才而不敢用,戶部知有可革之弊而不敢革,必其中有掣肘之患,非奏牘所能達耳。陛下誠欲得異才,節冗費,惟宣召吏、戶大臣,令其面對。凡輿論稱賢,無論卑遠廢棄,並許破格論薦;凡浮冗當覈,無問宮府纖鉅,並許直指清查。昔宋臣趙普,薦人至裂牘補進,太祖竟聽其言,果得實用。唐臣魏徵,因宦者充外使,多妄請,請杜其源,太宗曰:『非卿安能聞此語?』乃停充外使。傳紀二君納諫,以為美談。比見吏部請錄用石星、詹仰庇疏入,並從報聞;戶部于太和香稅、庫局鋪墊等事,嘗有論奏,言出獲譴。是二部所陳且未蒙加納矣。矧諸司臣庶,人各一疏,孰能適當聖心乎?伏願優容鯁骨之臣,如吏部所薦者;(「如吏部所薦者」,原脫「部」,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六隆慶三年八月乙卯條補。)講求浮約之故,如戶部所查者。」乃下其章于所司。
按:殷士儋議吏、戶二部,一則曰不敢用,不敢革;二則曰必有掣肘之患。惟願宣召面對,蓋以章奏入內,則中官得以參之,面對于外,則大臣得以正之。故凡人之正直、財之侵漁,皆以為不便而議寢,是以有不敢之說,用人、理財無一可者。彼石星之疏,則以言關內臣,稽遲不允;詹仰庇之疏,則以財屬近侍,因而乾没。所以洞燭奸宦之情者亦至矣。穆宗不用,故士儋及之。忠哉,斯言可以為鑒已。
庚申,以趙貞吉為文淵閣大學士,入內閣辦事。貞吉疏辭,不允。復于講筵陳謝,上曰:「卿其盡心贊理。」貞吉復言:「近日朝廷綱紀、邊方政務,多有廢弛。臣欲捐身任事,未免致怨,惟陛下主張于上,臣不敢負任使以干明典。」上然之。
九月甲戌,(「九月甲戌」,「甲戌」原作「壬戌」。按本月干支無壬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甲戌條改。)吏部覆奏:「九卿、科道諸臣所薦邊才,見任侍郎楊巍等八十三人,丁憂都御史石茂華等七人,養病侍郎吳桂芳等八人,俱以次擬用。」
丙子,(「丙子」,原作「甲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改。)總理河道翁大立言:「陛下念濱河之民重罹水災,時下蠲租之令,更發內帑以賑之,不勝大幸。顧閭閻窮苦之狀,宮禁邃遠有不盡見聞者,臣謹繪圖十二以獻:一則曰水次充軍,二曰運河築堤,三曰黃河驟漲,四曰昏夜守堤,五曰糧船過河,六曰黃河捲掃,七曰茶城撈淺,八曰洪水衝城,九曰風雨異常,十曰海潮嘯溢,十一曰災民避水,十二曰糧船漂没,險阻艱難備載之矣。陛下惠然省覽,知大官之膳餼皆軍民之膏血,必有惻然傷之者。
且今時事可慮者五:東南財賦之藪,而江海泛濫,粒米不登,鞭撻雖加,徒殞人命,此京儲可慮一也;邊鎮關隘,(「邊鎮關隘」,「隘」原作「溢」,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改。)洪水衝激,墩堡傾頹,何恃以守,此虜患可慮二也;直隸、河南、山東皆股肱郡,霖雨既久,城廓不完,積貯空虛,賑貸無策,卒有盗賊,何以備之,此內地可慮三也;海激之間,颶風鼓浪,兵船戰士,悉被漂沉,此海防可慮四也;淮、浙產鹽之塲,鹹泥盡衝,團竈俱廢,此國課可慮五也。願陛下以此五患、十二圖召公卿輔弼與共計之,求其所以消弭變異者,無為文具。」
上以圖留覽,下其章于所司。
時淮水漲溢,自清河縣至淮安府城西,淤者三十餘里,決方、信二壩出海,(「決方信二壩出海」,「信」原作「許」,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及明史卷二二三翁大立傳改。)平地水深丈餘,寶應湖堤往往崩壞。又山東莒州、郯城等處水溢,從直河出邳州,人民溺死無筭。河道御史翁大立以聞,工部覆言:「宜及今修築,今河決草灣,北合鹽河,至海州入海。亦可疏濬以殺水勢,并行會勘。」從之。
丁丑,先是副總兵田世威、參將劉寶,皆以山西石州失陷,論死繫獄。上忽傳諭所司,釋二將,俱充邊衞軍,令立功自贖。于是兵科給事中張鹵等「請上仍付二犯于法司,或明示以得釋之故,何情節可矜?何功能可議?用何臣之奏?何言之入,遂克有此?以釋羣疑。」上以鹵為凟奉命,奪俸二月。
按:石州之陷,非細故也。田世威、劉寶之失律,非輕罪也。昔以法司論死,今不經法司而減死,非定法也。此必二犯賄賂左右,而左右為之分解,故忽有詔傳釋耳,不知此罪一縱,則邊將皆可以逃重罪,而朝廷賞罰無章矣。張鹵之疏,所以正外奸、銷內蔽,見亦遠哉。
壬午,以蘇、常二府水災,詔許常熟縣漕糧改折十分之五,崑山縣十之一,宜興縣十之三。
癸未,刑科給事中宋良佐言:「今輦轂之下,耗財甚眾,以邇者巡青所見聞言之,蓋有四端:(「以邇者巡青所見聞言之蓋有四端」,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一曰牧軍勇士太濫。自宣德中,以牧馬所軍不足用,(「自宣德中以牧馬軍不足用」,原脫「自宣德中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選騰驤四衞軍補之。今四衞尺籍二萬餘人,在營備操者僅五千人,壩、大等倉養馬者一千餘人,(「壩大等倉養馬者一千餘人」,「千」原作「萬」,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改。)其餘皆在御馬監。又其中有稱協助大工在監食糧者三千餘人,有未食糧勇士、小糧勇士者亦不下五千人,皆空國儲以養無用,充私家之役。請以見在馬數定收軍之額,諸非養馬者,悉歸之伍,其他食糧、小糧者,一切裁革。歲可省餉數十萬。
二曰商人估價過當。夫御馬倉、天師菴、中府三所錢糧甲于他處,而商人以僦費繁重及中人科索,價亦倍之。自今宜令商人收買草料,(「自今宜令商人收買草料」,原脫「今」,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收貯城外附近倉塲,監督主事會該監官驗過,令養馬軍士赴塲關支,商人無轉搬之煩、科索之患,而常價不必倍給,歲亦可省數十萬。
三曰草料侵冒太甚。夫御馬三倉草料至數百萬計,可養馬六千餘匹,而本監馬數漫不可考,以虛數而索實費,徒資侵漁。今巡查科道所清查者,止外馬房而已。臣以為內外一體,宜令科道查之,以杜侵漁之弊。
四曰牧馬地租多逋。御馬倉塲五十六所,自荒蕪、雜占、存留、修理外,歲入當五萬金。自嘉靖三十九年至今,(「自嘉靖三十九年至今」,「至」原作「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改。)逋至三十萬,存留、修理歲亦萬金,而各馬房頹圮,在在皆然。臣以為租銀當責郡縣有司,修理令戶部委官參記。」
于是御馬監太監高相,以良佐言非舊制,請仍舊為便。戶部以良佐言為必可行。上命悉如舊。
已而,戶部覆言:「祖宗之制,凡在京大小衙門關領錢糧,俱以實支數目造冊,送部查明方令支放。獨御馬監不令戶部與聞乎?天師菴、中府二塲草束,皆養馬之軍每月運之內府,未聞有不便者,而獨不便于御馬監乎?又謂:『內監錢糧與外塲者合而為一,(「內監錢糧與外場者合而為一」,原脫「合而為一」,「與」作「有」,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改。)鎖鑰啟閉屬之何人?』不知戶部主事監收,大使、攢典看守,科道巡視,何患無人?相言繆妄不可用。」上報有旨。
辛卯,命英國公張溶祭旗纛之神。
上大閱將士于京營教塲,老幼快覩稱慶,以為曠典云。
十月辛酉,御史傅寵論劾禮部尚書高儀往事。儀上疏言:「撰文叩壇,原非正誼。中宮還位,累疏覆請,隨奉明旨,俟后疾愈還官,事在禁掖,非外庭所能悉。宗室祿糧,奉旨行各王府、廷臣會議,請自上裁。」上以儀端謹任事,令安心供職。